宋代,买卖田宅必须经过“立契”的法定程序,凡加盖官印的称为“红契”,表示官府确认,不加官印的称为“白契”。宋朝法律规定,盗种公私田者,要受到笞刑或徒刑的处罚。宋律规定,租佃契约到期,租佃关系结束,农民可以另租土地,地主可以另佃。宋代,典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