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刑法增加了“阿党”罪和“附益”罪两个罪名,用来限制和打击与中央相对立的王侯国的势力。犯了这两种罪都要处以重刑。汉武帝时,淮南王和衡山王犯了这两个罪,被处死的有数万人。据《汉书》记载,被定为这两个罪处死的有数千人之多。齐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