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减和优化打通使用后的券种,决定将原有9张区分三大行业类别使用的消费券调整为4张不分三大行业类别使用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通用消费券,面额分别为8元、18元、38元、68元。
首轮(中秋)、第二轮(国庆)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超市(便利店)消费券限使用于超市、便利店、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等;第三轮(双十一)、第四轮(双十二)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三类消费券不限类型打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