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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仪式与生效:简单但意义深远 1978

年
10
月
23
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盛大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日本首相福田赳夫等各界代表齐聚一堂。此时,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及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正本与生效日期均清晰标注在档案之中。 此次《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简称为“中日友好条约”,于
1978
年
8
月
12
日正式签订,历经十年时间仍未终止。该协议的核心内容在于确认双方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积极发展两国长期、深厚的友好关系;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依赖武力和武力威胁;坚决反对霸权主义,促进两国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共同增进国际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 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日两国在和平外交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预示着两国将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展开更加紧密、持续的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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