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习俗史之婚仪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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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仪与婚俗
(一)婚姻六礼
婚姻指男女相匹,结为夫妻,从文化人类学意义言,婚姻的自然条件是男女两性结合,其前提基于人类自身生产,是实现人口世代更替的社会实践形式。婚礼即婚姻缔结过程的具体化,是婚姻开端的社会方法,以世俗社会认同的相关礼节仪式来确定男女当事者的婚姻关系。不同种族,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婚礼。春秋战国时期的婚礼,通常指包括议婚、订婚、迎亲、结婚前前后后一整套的礼仪程式。其在《荀子?富国》曾一言概之云:" 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婢、内、送、逆。" 但婚礼的实际进行,可简可繁,其实是最具弹性的。
这一时期,男女的始婚年龄,相当普遍定为男20岁和女15岁,如《墨子?节用上》云:" 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云:" 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但也有男子" 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 ,女子" 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①,这是概言始婚的上限年龄,过则谓之" 失时".统治者为提高本国人口增长速度,以加强国力,十分注重" 男女以正,婚姻以时" ①,常推出一些" 正风俗" 的硬性规定,如春秋时越王勾践,有" 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②。战国时秦国有令" 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 ③,禁止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
也就是说,男女进入俗定的成年年龄后,必须婚而成家,真正成为社会一分子,要想晚婚或留在父母家里,是为时俗和官方所不许可的。
是时一般性的婚礼,有聘、内、送、逆四个程序,不妨称为婚姻四礼。
但上层社会贵族阶层的婚姻,由于通常围绕父家长制下家族本位而展开,其婚仪就相当繁缛,大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个主要步骤,也叫" 婚姻六礼" ,据说如此反反复复的程式,是出于"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④,从婚姻开端即将两姓家族间的联姻加以郑重其事化,在取得上层社会认可的公开化同时,又借助宗庙神灵的力量,以使这一婚姻关系神圣化,还求佑于家族的子孙昌衍。
据《仪礼?士昏礼》、《礼记?郊特牲》等说,婚姻六礼中的纳采,也称下达,是男方之父先遣媒人前往女家献纳采礼提亲。纳采的主要贽品是用雁,也叫" 委禽" ,取义于这种鸿雁候时而动,顺乎阴阳往来,飞行" 渐进有序" 的自然属性。作为婚姻当事者的男女双方,从一开始就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的支配,并无婚姻恋爱自由可言。男方父母差用媒人乃必不可缺,《诗?齐风?南山》云:" 取妻为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礼记?曲礼上》云:"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男方无媒,
① 《礼记?内则》。
① 《诗?周南?桃夭》,毛诗序。
② 《国语?越语上》。
③ 《汉书?贾谊传》。
④ 《礼记?昏义》。
婚姻无从缔结,女方不见媒来,亦只能自艾,故《卫风?氓》云:"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这大致是春秋以前的婚俗一端。
进入战国,使媒人说亲之风更甚。《楚辞》中屡屡提到楚地盛行用媒,如言:" 思美人兮,临涕而■眙,媒绝路阻兮,言不可结而治" ①。" 理弱而媒拙兮,恐导言之不固" ②。" 路远处幽,又无行媒兮" ③。在齐国," 妇人之求夫家也,必用媒而后家事成。求夫家而不用媒,则丑耻而人不信也。故曰:自媒之女,丑而不信" ④。据说齐国还专设有" 掌媒" 的官员," 取鳏(无妻曰鳏)寡(无夫曰寡)而和合之,予田宅而家食之" ⑤。在周地,人们虽明知媒人油嘴巧舌,不可尽信,仍坚持用之,故《战国策?燕策》有云:" 周地贱媒,为其两誉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富。然而周之俗,不自为取妻。且夫处女无媒,老且不嫁;舍媒而自衔(自媒自卖),弊而不售;顺而不弊者,唯媒而已矣。" 这段话是■阳乘轩里苏秦之弟苏代对燕王的说辞,用" 处女无媒,老且不嫁" 的俗语归结,则燕地也不在例外。另外《越绝书》有言无媒而婚的" 衔女不贞" ,知东南地区亦早有行媒之俗。对于无媒而婚,在当时为世俗舆论所卑视,故《孟子?滕文公下》说:" 丈夫生而■为之有室,女子生而■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六礼中的问名,是女家接受男家的求婚意向后,男家之父乃具书,遣媒人问女之名,女氏出具其女所出及出生年月以告。盖古代男女自生下以后,皆要登入名籍,嫁子娶妻亦须向官方申报,以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使婚姻行为合法化。问名当不专对女方,男方也要向女方出具其子的名籍所出,这实是双向性地各履行文件证明手续。
六礼的第三项纳吉,是男家得女子之名后,归卜告于家庙,问此门婚姻吉凶,求取祖先神灵的认可和保佑,得吉兆后再往告女家,婚事遂算敲定。
第四项为纳征,也叫纳币,是男家向女家纳聘礼,一般是玄■束帛■皮,礼品寓象征意义,如■皮似出大昊制■皮为嫁娶礼的古老传说,仍着意于图个吉利。礼品通常不重,《周礼?地官?媒氏》说:"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这对于贵族家族来说,实算不了什么,而就女家来说,也是所得有限。总之纳征以礼为重,尚保留着古老传统。
第五项为请期,由男家卜诹迎亲吉日,三请于女家,表示礼敬而不敢自专,选定双方皆满意的大喜日期。为贯彻这门婚事始终" 渐进有序" ,除纳征一项外,其余诸项,男方都得备贽礼前往女家。当时男女不同贽,又有贵贱之别," 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棒、栗、枣、■,以告虔也" ①,是知贽亦是身分贵贱标志。
第六项亲迎,是婚姻六礼的高潮,礼数也最为周全。亲迎指正式成婚礼仪,通常要男方逆迎而女方有送。在定好的吉日那天,新郎受父命,亲自於黄昏时到达女家迎新妇," 主人(丈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新
① 《九章?思美人》。
② 《离骚》。
③ 《九章?抽思》。
④ 《管子?形势解》。
⑤ 《管子?入国》。
① 《左传》庄公二十四年。
郎)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 ①。新妇则已梳妆盛饰等待于房中。新郎献雁给女方家长,行礼而后出,新妇随行,主人不降送,另有■娣和姆相陪,姆是明妇道的年五十左右不再嫁的妇人,类似后世之保姆。《战国策?宋卫策》记卫人用四驾之马车迎新妇,有" 送母" 在侧,即是姆之属。新妇至车前," ■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妇乘以几,姆加景" ,②新郎要将升车的绥索亲自授给新妇,新妇登几以上,姆给穿上披风挡尘。出发初,新郎先" 御轮三周" ③,亲自驾车前行三轮周距离,然后 交由御夫驭车上路。
春秋战国时,女子出嫁已有陪嫁品。《诗?卫风?氓》提到,男方向女方纳吉后,女方有云:"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贿即指陪嫁妆奁财物,吩咐男方届时来车一■把这些东西运去。是时铜器铭称媵器者甚多,大抵亦均为嫁女礼器。《战国策?燕策》云:" 太后嫁女诸侯,奉以千金,赍地百里,以为人之终也" ,一次性送以大量财产,还包括土地不动产,陪嫁品的级次可说是相当高的。
及迎亲车队回到男家门前,新郎要" 先俟于门外,妇至,■揖妇以入。
共牢而食,合■而■,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 ④。入门后的婚仪,有布席于奥、赞告具、皆坐皆祭、祭荐黍稷肺、释服等等,十分繁缛。其中" 共牢而食" ,是新郎新妇共食一块祭肉的仪节。" 合■" 是一瓠分为两瓢,两位新人各■其半,成双成对,示夫妇相敬相爱,合为一体之意。后世婚礼上的交杯酒,当源出于此。包山二号战国中期偏晚的楚国贵族墓,出有一件竹木精制髹漆彩绘凤■双连杯,杯间有管相通,凤昂首衔珠,双翼靠双杯展开,凤身嵌银,杯身杯底均绘双龙相蟠,图样皆成双成对,①看其造作意象,应是用于婚礼的别具一格的" 合■而■" 礼器。
另据《礼记?曾子问》云:" 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郊特牲》也有" 昏礼不用乐" 、" 昏礼不贺" 之说。嫁女出门,别情依绵,故战国时赵太后嫁女适燕王,情不自禁" 攀其踵,为之泣,念其远也,亦哀矣" ,送走后,却又" 祭祀则祝之曰:必勿使返" ②,怕女儿不合夫家意被遣返。复杂难过的心情可见。古人质朴,婚礼不贺不用乐,恐怕主要指嫁女之家。娶妇之家则未必,《曲礼上》即提到有" 贺取妻者" ,还说婚家"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国语?楚语下》也说:" 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 ,用以" 合其嘉好,结其亲■,亿(安)其上下,以申固其姓".建立新的婚姻家庭,意味着将以新的社会角色介入社会,也将面临种种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通过一些设酒食相召或贺礼,自是为了取得各方的认可和关照。
新妇入男家门,常带羞涩之态,古人曾有细细形容:" 人有新取妇者,妇至,宜安矜烟视媚行。■子操蕉火而钜,新妇曰:蕉火太矩。入于门,门中有■陷,新妇曰:塞之,将伤人之足" ③。安矜是指新妇拘束局促状,烟视
① 《礼记?昏义》。
② 《仪礼?士昏礼》。
③ 《礼记?昏义》。
④ 《礼记?昏义》。
① 《包山楚墓》,第 137-14 页。
② 《战国纵横家书》,文物出版社 1976 年版,第 75 页。
③ 《吕氏春秋?不屈》。
是指眼波垂敛,媚行是指体态柔媚羞答答,怕烛火旺塞焰,也还是恐露见娇赧之貌。
成婚后的第二天天明,新妇要行见新郎父母之礼。古代新妇称公父公婆为舅姑。" 夙兴,妇沐浴以俟见,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妇执笄、枣栗■■以见" ①。由主持行礼的赞者司仪下,新妇入门拜见舅姑,把枣栗献给舅,■■献给姑。"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以著代也" ②。西阶是宾位,阼阶指东阶,为主位,新妇从主位出,表示从此要以主妇身分代理日常细事。但若新郎父母已亡," 则妇入三月,乃奠菜" ③,三个月后备祭食去奠拜,称为庙见,《礼记?曾子问》云:" 三月而庙见,称来归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大凡见舅姑或庙见礼,均是亲迎婚礼的后续,以察新妇娶进门后表现出的所谓" 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④,即成妇之道。
时又有新妇回娘家探望父母的" 归宁" 之俗。如《左传》宣公五年有记齐高固于秋九月亲迎鲁国叔姬,是年冬高固陪夫人双双" 归宁".《诗?周周?葛覃》云:" 言告师氏,言告言归,薄污我私,薄■我衣,害■害否,归宁父母" ,描绘一位新妇婚后回娘家" 归宁" 前的高兴忙乱劲,又是告师氏(姆),语言絮絮,又是洗涤私服,又怕弄脏礼服,拿起这放下那,不知如何是好,其天真稚气,跃然可见。新妇回门" 归宁" ,一般是在婚后三月左右。
由上所见,婚姻六礼主要行诸上层贵族社会,实属一种以父家长制下家族本位为要质的包办婚姻之礼仪程式,婚姻受制于男女双方父母的支配而把当事人的自主自由撇在一边,婚姻方式则表现为男娶女嫁的从夫方居,从而利于父系世系的延续。由于这种婚礼的运操公开于社会,又受官方倡导的礼制管束,故婚姻缔结程序始终处在" 合法化" 的光环之中,婚姻家庭关系一旦建立,如无特别原因,也就很难解除,其稳固性是很显然的。这种婚姻多半带有强制性,不属于个人本位婚,感情色彩淡薄,除可能会出现悲剧或喜剧性两个极端外,一般均压抑在平平庸庸相终始的淡化状态,逊奇艳,少波澜,重实际生活机制的运作,自婚姻六礼过程的冗长,仪式的机械板刻,礼节的繁琐庸碌,即已启开这种人文现象展向之必然。但因这种婚姻形态有相应的社会背景,又易于造就稳定的社会环境,故有关婚礼渐推而广之而向中下层社会延伸,逐渐以其普遍性而不断进行着增减和调正,久久呈现其活力。
(二)择偶观念男女婚配的择偶心理和择偶标准,有因乎" 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①的生理学选择意义的自然属性,但社会属性往往更起有决定性作用,生活习俗、社会崇尚、伦理道德等人文因素的制约绝难摆脱,故择偶观念总有其相应的时代特色。
周代家族本位婚姻,男女择偶并无多大自由可说,于女子尤有三畏,如《诗?郑风?将仲子》咏一女子虽与一男子相爱,却害怕该男子做出■我里
① 《礼记?昏义》。
② 《礼记?昏义》。
③ 《仪礼?士昏礼》。
④ 《礼记?昏义》。
① 《诗?召南?野有死■》。
折树杞、■我墙折树桑、■我园折树檀的私会偷情举动,原因是畏父母、畏诸兄、畏人们多言。社会舆论的天平每多侧向婚姻男女的父母之命及媒妁之言一方,而不待于理解择偶者之间如何情深意切,如何一种求偶心理。
家族本位的婚姻,选择目的在于整合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集团的社会凝聚关系,即所谓" 婚姻为兄弟" ②,故常为古代贵族统治集团的政治纠葛所利用。《国语?鲁语上》就直截了当说:" 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 《诅楚文》也说:" 缪力同心,两邦若一,绊以婚姻,■以斋盟。" 列国纷争,互相牵制援靠,这类家族本位婚姻,演为最高形式者,即是国与国执政者间的政治婚姻,起有" 国之艰急是为" 的后效。如战国中晚世,齐国乘燕文公丧,攻夺燕十城,然因新立燕易王是强秦惠王的少婿,只好归还十城," 卑辞以谢秦" ," 弃强仇而立厚交" ①。赵国于长平之役败给秦国后,更是" 卑辞重币,四面出嫁,结亲燕魏,连好齐楚,积虑并心,备秦为务,其国内实,其交外成" ②。可见当时政坛上,这类政治婚姻乃是各国执政者习用的外交手段。贵族统治阶级间的相互嫁娶,实又开后世门第观念的先河。如春秋时齐国欲嫁文姜于郑,郑以" 齐大,非吾耦也为辞" ,③即有这层意义。
从道理上说,家族本位婚姻与男女择偶自由是一组相否相斥的矛盾,但两者同顾及社会的承认和婚姻行为的合法化,以一定的社会方法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并求其稳定性,故两者间多少有其兼容性,特别是具体到不同社会层面的芸芸个本及高下尊卑的背景人物,其所要担起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并非划一,若非婚姻取向和情爱自由间矛盾激化到不可开交,乃至导致如殉情的悲剧发生,则通常表现为一者对另一者的让步,或宽松状态下的相对调和。战国时习传人口的" 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 ④,顾颉刚先生以为,故时当有无数青年男女为情而死的真实性,盖欲突破婚姻不自由之罗网而不得①。这自是理想的一个方面,但另一事实是,在家族本位婚姻和个人本位婚姻并举的春秋战国时期,男女择偶的自主权毕竟没有全被压抑下去。
在民间社会,有承往古遗风,"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弃者不禁" ②。如" 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此男女之所属(指聚合)而观也" ③。斯时" 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 ④," 邂逅相遇,适我■兮" ⑤,男女尽可各自选择中意的心上人。即使在贵族社会受家族本位支配的婚姻,女子有时也可于一定范围里选择自己看得上的男子为配偶。如春秋时郑大夫徐吾犯的妹妹长相标致,先已与公孙子南相聘订
② 《尔雅?释亲》。
① 《战国策?燕策》。
② 《战国策?中山策》。
③ 《左传》桓公六年。
④ 《庄子?盗跖》、《战国策?燕策》。
① 顾颉刚:《尾生故事》,《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 1963 年版。
② 《周礼?地官?媒氏》。
③ 《墨子?明鬼下》。
④ 《诗?郑风?溱洧》。
⑤ 《诗?郑风?野有蔓草》。
婚,后强族公孙子■也遣媒人" 强委禽" 纳采,这使徐吾犯很畏惧,对两人都得罪不起,求助于郑子产,子产出主意说,不如" 请使女择焉".于是" 子■盛饰入,布■而生。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 乃相中了那位穿军服能左右开弓一跃登车的有着壮武男子汉气概的公孙子南⑥。另外,据说孔子之父叔梁纥甚有勇力,求婚于颜氏," 颜父问三女,二女莫对,徵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遂以妻之" ⑦。是知这种受之父命的家族本位婚姻,亦有征之当事女子本人的同意,未必一味强加于人。
然则从上举事看,当时女子择偶心理,在于" 夫夫妇妇,所谓顺也" ,即丈夫应有丈夫之行;其择偶标准,则有尚武者。虽长相丑些的男子,只要勇武,仍能赢得一些女子的欢心。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 贾大夫恶(貌丑),娶妻而美,三年不言不笑。御以如皋,射雉,获之,其妻始笑而言。" 复次,女子择偶,总仰望夫妻相敬,白头偕老。如春秋世有人名冀缺,在田间耨草时," 其妻■之,敬,相待如宾" ,被誉为" 能敬必有德" ①。《诗?郑风?鸡鸣》亦称女子择偶," 宜言饮酒,与子偕老".孟子也说:" 良人者,所仰望而终身也" ②,古代妇人称其夫为良人,《仪礼?士昏礼》:" 媵御良席在东" ,郑注:" 妇人称夫曰良。" 看来,出于实际生活考虑,娶位美男子尽管可心,但倘若无本事,不能终生为倚靠,还不如另择其次更理想,这是当时女子择偶讲求朴实的境界。
再者,女子择偶,有不计对方名利地位而唯据人品的。如春秋时有一妇人,先为施氏妻,适晋国■氏求妇,执政权贵乃夺以妻■氏,妇人问原夫施氏:" 鸟兽犹不失■,子将若何?" 谁知施氏竟怕极答道:" 吾不能(为你)
死亡。""妇人遂行。生二子於■氏。■氏亡,晋人归之施氏,施氏逆诸河,沉其二子。妇人怒曰:己不能庇其伉■而亡之,又不能字(慈爱)人之孤而杀之,将何以终!" 就发誓不再做施氏的妻子③。对于屈服权势、毫无人品、禽兽不如的男子,女子有权拒为匹偶。而人品称道者,虽一度沦为罪人,女方家族仍有同意把女妻之的,如孔子曾将其女嫁给" 虽在缧■之中" 的学生公冶长,又曾为侄女嫁" 免于刑戮" 的南容主婚④。
另外,当时女子择偶,还有希望男方父母均健在。《国语?鲁语下》云:"古之嫁者,不及舅姑,谓之不幸。夫妇,学于舅姑也。" 舅者,夫之父;姑者,夫之母,这些均是值得称颂的美德。此外,《大戴礼记?本命》有云:"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 大体均属意于男方家世的不缺失。
下面,再来看男子的择偶心理和标准。有同于女子择偶心理者,如指望婚后夫妇能相敬相爱,平安终老。云梦秦简《日书》甲种云:" 凡娶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 (简6背壹);" 奎,祠及行,吉,以取妻,女子爱而口臭" ,臭为气香之谓;" 娄,利祠及行,
⑥ 《左传》昭公元年。
⑦ 《孔子家语》。
①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② 《孟子?离娄下》。
③ 《左传》成公十一年。
④ 《论语?公冶长》。
百事吉,以取妻,男子爱" ;" 胃,……吉,以取妻,妻爱" (分见简82- 84)。这里,同视几种星相诹日成婚,可以夫妻生活恩恩爱爱,夫爱妻和妻爱夫,均属于吉,反映了当时男女择偶有共同的对等因素。又如云:" 春三月季庚辛、夏三月季壬癸、秋三月季甲乙、冬三月季丙丁,此大败日,取妻不终"(简1背),视四时四个月里的八个十干季日为婚姻忌日,否则娶妻将不能相守偕终,这也与前述女子仰望良人而终身是相同的。是时父母嫁女出门,有叮咛其" 往之女(汝)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 ①,亦以相敬偕老为祝。唯男子的择偶寄望着点,却与女子有所异,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云:" 占男子望妻,女子吉,夫百事望" (简249),夫百事望,盖指望" 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 ②,云梦秦简《日书》甲种也说:" 宇多于东南,富,女子为正(家政之谓)" (简20背贰),即妻能善操理家内事,夫得以安心劳力外事。此当是中下层社会平民普遍追求。
由于春秋战国世,男性的社会地位大大高于女性,故针对女性的选择挑剔实甚苛刻,择偶标准有生理性的、性行上的、伦理范畴的、占有性质的、宗法意识上的,等等。如符合生理意义的择偶,已确立了男大女小的年龄参数,《礼记?礼运》说:" 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 但这里又伴生着成年男性对年龄娇巧、容姿端丽女子的偏好心态和爱美心理,甚至某种潜意识的占有欲望。《诗》言" 有女如玉" 、" 彼美淑姬,可与晤言" 、"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正反映了男子的这种择偶追求。孟子直说:" 好色,人之所欲" ," 知好色,则慕少艾" ①,《楚辞?少司命》云:" 怂长剑兮拥幼艾。" 少艾即幼艾,是指豆蔻年华的美艳少妇。《招魂》有用" ■容修志" 、" 蛾眉曼■" 、" 靡颜腻理" 、" 长发曼■" 等辞咏" 二八齐容" 、" 二八侍宿" ,二八亦指少艾,这也是楚地美艳青春女子的标准。云梦《日书》甲种云:" ■衣,丁丑媚人,丁亥灵(福),丁巳安於身" (简26正贰);" 内居西南,妇不媚於君" (简15背伍);所谓媚与不媚,说明男子择偶,有取女子能否具光彩姿色和柔情姣态 得悦于夫。
能择一楚楚动人的美少妇为佳偶,于男子固然理想,但艳福中有时亦内伏祸象,《日书》以媚、福、安身同诹,即有避忌就吉之意。春秋时宋国大司马孔父之妻" 美而艳" ,岂料在路上被国君戴公之孙华父督碰上," 目逆而送之" ,生出邪念,致攻杀孔父而夺取此美妇②。贵族社会如此,则平民家庭择偶尚美更难有安日。以女色而误国误身的事在当时实不鲜见。如鲁国" 公父文伯卒,其母戒其妾曰:吾闻之,好内,女死之(女色致死),好外,士死之。今吾子夭死,吾恶其以好内闻也" ,规定其妻要" 无瘠色,无洵涕,无■膺,无忧容,有降服,无加服,从礼而静" ,免得造成死于女色的外象。
这位母亲还把哭亡儿的时间放在夜间,把哭已故丈夫的 时间放在早晨①。
记?坊记》中也说:" 寡妇不夜哭。" 《战国策?韩策》记颜率见韩相公仲,公仲不见,后因听到斥他" 好内" ,乃遽起见之。凡此均表明了社会舆论对" 好色" 的有所排诋。齐国晏子之妻" 老且恶(丑)" ,景公" 有女少且姣" ,
① 《孟子?滕文公下》。
② 《国语?鲁语下》。
① 《孟子?万章上》。
② 《左传》桓公元、二年。
① 《国语?鲁语下》。
欲以嫁给晏子,遭到晏子婉言拒绝②,可见男子择偶美否,在当时并非是主要标准。
男子择偶而愿为之有室,恐怕主要基于生物学意义的子孙有后观念或伦理、宗法意识上的考虑。《礼记?昏义》即说婚姻目的在于"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里亦包括了孝养父母,如孟子所说:" 娶妻非为养也,而有时乎为养" ③,这于中上层社会通见的复合家庭甚要紧。而平民阶层因" 子壮出分" ,择偶大都直接属意女子的生育能力。云梦秦简《日书》言" 取妻吉,以生子" 、" 取妻多子" 、" 宇多于西北之北,绝后" 、" 井居西北■,必绝后" 、" 内居西北,毋子" 等等,均是这种心态的反映。《礼记?哀公问》云:" 大婚,万世之嗣也。" 《管子?小匡》云:" 立无后,则民殖矣。" 孟子说:"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④。春秋时卫庄公娶齐东宫得臣之妹庄姜,美而无子,就又娶了陈国的厉妫和其娣戴妫⑤。齐桓公有王姬、徐赢、蔡姬三人,皆无子,也再娶了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赢、密姬、宋华子六人,各生子一人⑥。可见关心有后嗣,乃是古代社会男子择偶的普遍心态。
不特唯是,男子择偶还有对女子性格行为上的种种苛求,因婚前难周察,大都徵之婚后生活,故有出妻逐妻之俗。如" 齐侯(桓公)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绝之也,蔡人嫁之" ①就为荡舟玩乐唬吓了桓公,被逐回娘家,娘家人又把这位蔡姬改嫁了出去。鲁人曾参出妻,理由只是黎蒸不熟②。卫人吴起出妻,仅因织布幅狭不中度③。《吕氏春秋?遇合》说起,一位女子婚后常藏私财于外,被舅姑知之,称" 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 ,因出之。另外又有不聘不媒结合而被夫家出逐的,鲁宣公之弟未经聘礼娶妇,宣公夫人穆姜即不承认其为妯娌,待其生下声伯后,就把她逐回了娘家④。男子弃旧爱新,也是常有之事,如有所谓" 不思旧姻,求尔新特,成不以富,亦祗以异" ⑤,有了新欢,就无所顾忌把结发妻子逐出家门。
对于男子出妻,古代曾归纳成七条:"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⑥。但就列国之俗言,却未必都如此。比如,据云梦秦简《日书》甲乙两种,列为" 凶" 的取妻,有妻悍、妻多舌、妻不到(疑指无妻道,孟子有云:" 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 ⑦,如不顺舅姑不敬夫,均无道之谓)、妻善病、喜宫斗、绝后毋子六项,而" 吉" 的取妻,却有妻贫生子巧、妻不宁生子为吏、妻■生子必有爵三项。可见是
②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③ 《孟子?万章下》。
④ 《孟子?离娄上》。
⑤ 《左传》隐公三年。
⑥ 《左传》僖公十七年。
① 《左传》僖公三年。
② 《孔子家语》。
③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④ 《左传》成公十一年。
⑤ 《诗?小雅?我行其野》。
⑥ 《大戴礼记?本命》。
⑦ 《孟子?滕文公下》。
没有把淫、妒、窃盗当成多大一回事。秦俗淫,在秦简中多有反映(参见本书第二章四节)。史书还载有秦宣太后大言不惭讲述自己的性生活:" 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支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 她还与魏丑夫私通,公然出令要魏子以后为她殉葬①。可知秦社会不太以淫为耻。既然崇淫,妒就失却了社会根基。至于窃盗,在世之走利社会,更难成为出妻理由。
倒是东方地区的鲁、齐等国,比较注意对妇淫的抵制,已粗粗有了些贞节观念的萌生。《国语?鲁语下》有规戒" 妇不淫" 之言。《管子?五辅》云:" 为人妻者劝勉以贞。" 卫国太子共伯死后,其妻共姜不顾父母之愿,誓不再嫁②。楚文王灭息国,掳息侯夫人息妫归,虽后为楚子生了二子,却始终沉默寡言,问她为什么,他说:" 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 ③赵襄子以其姊为代王妻,当她得知代王被襄子击杀于酒宴上后,用" 摩笄以自刺" 殉夫④。说明矢忠于爱情的贞节观念对淫风的否定。
不过,当时对于妇人的口舌多言、流长飞短而生造是非,各地区均较一致地作为男子择偶的否决因素。《诗?大雅?瞻■》即有云:" 妇有长舌,维厉之阶" ,可见厌恶于此由来已久。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秦简《日书》亦有云:" 口舌者,□非为头……。" 其实,这岂止对妇,对男人也同样见斥。
孔子说:" ■人以口给,屡憎于人,不知其仁" ⑤," 恶利口之复邦家" ⑥。
" 巧言如簧,颜之厚矣" ,不祗可耻,令人憎恶,且易" 乱之又生" ⑦,徒起无数事端。唯古代家庭,男子务外,妻子理内,若妻多舌而喜拨弄是非,则家内上下、亲属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难有安稳,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这样的个体家庭则很难周旋得过来,这恐怕就是男子择偶,要求其女不多舌的原因所在。
总之,开放社会的春秋战国世,男女择偶观念出现了若干共同性的对等因素,讲究现实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使择偶心理和择偶标准紧紧适应着时代变革的大潮,其灵活的应变性和对男女择偶自由持一定程度的宽松,一方面撼摇着传统的家族本位包办婚,同时也以其一些合理成分呈现出人文主义的进步色彩。但由于在等级社会的当时,男性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故婚姻习俗中的男权意识,复又使开放意义的择偶观带进了大量针对女性的歧视取向,排斥着那些本就微弱的对等因素。就妇女的社会地位来说,尽管在那种开放社会,也仍处于压抑封闭的循环状态。
(三)婚姻禁忌在风云际变的春秋战国时期,传统婚制正处于以整易乱、由宽而严、自繁返约的阶段。一方面是择偶社会面的开放扩大,另又是近亲间通婚的排斥缩小,至确立起种种既重视人伦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且赋予功利价值观的婚姻禁忌。
① 《战国策?韩策》、《秦策》。
② 《诗?鄘风?柏舟》,毛诗序。
③ 《左传》庄公十四年。
④ 《战国策?燕策》。
⑤ 《论语?公冶长》。
⑥ 《论语?阳货》。
⑦ 《诗?小雅?巧言》。
禁止亲属间的择偶通婚,在人类学上称做乱伦禁忌①。如《礼记?曲礼上》有把" 父子聚■" 违反常伦的母子通婚,斥为" 禽兽无礼".春秋时卫宣公卒,庶子公子顽与宣公夫人宣姜私通,卫人疾之,作诗谴责,有" 言之丑" 、" 言之辱" 之语②。可知,是时人们还把排斥血缘关系上的母子通婚,进而推约到凡为生母或庶母,子辈即不能与之通婚。
另外,同胞兄妹间婚配的禁止也更加严厉。据《礼记?内则》说,为了防范兄妹间发生不轨行为,七岁伊始,便应" 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小女十岁便应轻易不出门," 执麻■,治丝茧,织■组■,学女事" ,即所谓" 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 ,以正男女之别。甚至姊妹嫁后回门省亲,"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 ①。如春秋时齐襄公与同父异母妹文姜屡屡私通,史笔以" 奸" 谪责②,世人又讽为" 雄狐绥绥"的兽行相刺③。
除母子不婚、兄妹不婚的禁忌外,还有一种姻亲间的姑舅表婚,即姑母的子女与舅父的子女间的近亲婚配,也因其种种弊病,而开始引起人们的反感,产生了一些心理障碍,乃出现不娶母党之说。如春秋时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叔向母却要他娶舅家女(母党),叔向回答说:" 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 ,言自己庶母多而庶兄弟少,有■于舅家女不生育,故不欲娶母党④。可见姑舅表婚在当时已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婚姻方式,多半出自家族或当事者的意愿而便宜为之,具有稳固联姻的明显特征,然在生理和心理因素方面,却开始遭到时俗的非议⑤。
当时婚姻禁忌范围最通泛的原则应数" 同姓不婚".如《礼记?坊记》云:"取妻不取同姓".《管子?君臣下》云:" 国君聘妻于异姓。" 这里所谓同姓、异姓的姓,据杨希枚先生研究,系指姓族,是同出一祖的包括若干宗族及各宗若干家族的单系(父系或母系)外婚亲族集团①。换言之,姓或姓族,乃是一种实体性的有具体社会功能属性的血缘亲族组织标志,姓世代不变,具备一定社会身分的人均有姓。据说早先曾有过" 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 ②,但姓实因生而得,并非经命赐手续取得,故" 赐姓" 只是天子对受赐贵族固有姓给予政治上的承认。与姓同属的" 氏" ,意义有别于姓,氏得自世功官邑,氏名来源多样,有以世官、世邑为氏,有以谥为氏,有以居地为氏,有以社会身分为氏,氏名可以改变,父子兄弟不必同氏,一人可兼有数个氏名。如晋国的士会,以其世官" 士" 为氏,又以采邑" 范" 、" 随" 为氏而称为范会、随会,其家族徙居秦地,则又改称刘氏。
可知氏是指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和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庶民所组成的
① 参见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0页。
② 《诗?鄘风?墙有茨》。
① 《礼记?曲礼上》。
② 《左传》庄公二年。
③ 《诗?齐风?南山》。
④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⑤ 参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63-71 页。
① 杨希枚:《再论先秦姓族和氏族》,《中国史研究》1993年 1期。
② 《左传》隐公八年。
大小政治区域性集团③。由此看来,氏的核心表现形式为家族标志,然组织形式却往往为非单纯血缘组织的政治地域性共同体,与所谓宗法制度有内在关系,按照宗法的分宗别族发展趋势,氏名也就有增无减。但至春秋战国之交,宗法制度面临崩塌,新兴贵族阶级不再凭借血缘关系,也毋需宗法制度,姓、氏合一便自然产生,形成新的姓氏制,其特征在于姓即氏,氏即姓,义皆指家族名号,凡同一家族成员皆用同一固定姓,世代不变④。孟子云:" 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 ⑤。礼制上的避讳,只避所讳者的名,不避其姓,这里说的姓,其实也包括了由过去的氏转化而成的姓。事实上,春秋时的姓数量甚有限,见于《左传》的,不过为姬、姜、姒、嬴、■、姚、■、子、■、偃、隗、曹、任、祁、己、风、归等二十余姓。氏的数量极多,难以备述。从社会学意义言,氏是姓的分支,在姓、氏两级制形态下,两者均以外婚制为正常属性。由于" 同姓不婚" 原则在于禁止父系宗亲间通婚,故当时姓氏制度的社会实际应用方式,通常是男子称氏不称姓,贵族女子称姓而不称氏,称氏为表明身分所出,称姓则意在确定婚姻禁忌范围。如对于有氏男子的称名,一般形式是氏加名或字,名者生而名之,字者冠礼成人时命名,名与字意义相系;也可氏加排行伯(孟)、仲、叔、季之类;也可氏加爵称或后再加名、字;也可氏加谥加爵称或排行;还有职官加氏加名或字、职官加氏加爵称再加名等等。贵族女子不论出嫁与否,称名均" 系姓" ,嫁后仍保留父家姓,但氏名则嫁前与父同氏,嫁后与夫同氏;如" 宣姜" ,是夫氏加女姓;" 许叔姬可母" ,为夫氏加排行加姓加字;" 虢孟姬良母" ,则为父氏加排行加姓加字,同姓女子共事一夫,或以大、小、长、少区别字加之,如" 长卫姬" 、" 少卫姬" 之类;另又有加美称" 子" 若" 子仲姜" ,或加谥若" 文姜" 、" 懿恭孟姬" 之类等等①。据《礼记?大传》云:"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男子称氏不称姓,盖因从宗合族,称氏即身分自明;女子系姓,是在确准父系宗亲基础上" 治际会" ,即正婚姻交接会合。显然," 姓" 、" 氏" 两级制的操作系统,紧紧适应着父系宗亲间" 同姓不婚"的禁约。
春秋以前,姓并非是全民性的,只有一定身分背景的人才有姓,若是" 踣毙不振,绝后无主,湮替隶圉" ①者,当然也就亡其姓。若要买身分卑贱的无姓女子为妾,又不致犯同姓婚的嫌疑,有时只能取决于占卜,故《礼记?曲礼上》云:" 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不过,也应指出,同姓不婚虽是春秋时贵族婚姻择偶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完全恪守,同姓通婚时或有之,以姬姓集团例之,如吴诸樊娶晋女,蔡昭侯娶吴叔姬,鲁昭公娶吴孟姬,晋献公娶狐姬、骊姬,晋羊舌职娶羊舌姬等,均是。唯对此的非议亦时有之,如晋平公配偶有同姓四姬,郑子产即指责其违背了" 内官(国君之配)不及同姓" ,并引《志》曰:" 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更况且" 男女辨姓,礼之大司" ,岂可不慎。这指责同时又得到了
③ 同见前引杨希枚文。
④ 参见马雍:《中国姓氏制度的沿革》,《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 1985 年版。
⑤ 《孟子?尽心下》。
① 李学勤:《先秦人名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1年 5期。
① 《国语?周语下》。
晋大夫叔向的认肯②。然则,据《志》为说,表明" 同姓不婚" 在当时已有成文礼规,恐不能用例外现象否定此主流。
战国时,随着姓、氏的合一,非单纯血缘的地域性集团" 氏" 组织中的非亲系庶民,亦因氏向姓的转化而有了其姓,姓渐向全民性扩展。《吕氏春秋?上农》云:" 苟非同姓,农不出御" ,高诱注:" 异姓之女不出闾邑而嫁也".可见,到战国晚期,中下层平民持有其姓已相当普遍,而" 同姓不婚" 在民间也同样有了相当的常俗制约力。《战国策?秦策》说:" 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 ,这似亦暗示,仆妾具姓,不必再如春秋时买妾不知其姓,只能听凭占卜决之。
" 同姓不婚" 禁忌的推行理由,那时有种种说法。如有优生说," 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①," 同姓不婚,惧不殖也" ②。有慎礼防淫说,前述晋平公娶四姬,郑子产即有" 男女辨姓,礼之大司" ,的说辞,秦良医和亦用" 淫溺惑乱" 之辞非之。有畏乱灾说," 取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③。有附远厚别说,"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④。彼时彼地,各有专注,就事论事,自执其端。诸说均有一定道理,唯强调重点不同而已。严格说来,同姓婚有属之血缘关系十分亲近者,如五服之内父系宗亲间的近亲通婚,针对此的" 同姓不婚" 禁忌,优生说和慎礼防淫说或笼统模糊的畏乱灾说,可说是合乎伦理观和生理学的经验谈。但若整约为同姓" 百世婚姻不通" ⑤,则血缘关系至疏,倘若再总括入由氏转化为姓的那批非亲系成分,也就更谈不上有何血统关系,如此的禁忌只能算做是囿于心理意识偏见的陋习,唯于重视人伦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附远厚别,以实际功利目的为导向,却是很有利的。正因为这种婚姻禁忌有精华和糟粕的两重性,故常招致执行中的软弱无力。
除上述四种带有伦常性质的婚姻禁忌外,又有一种" 翁媳不婚" 的禁忌,也可纳入其列。如春秋时卫宣公为庶子急子娶妻于齐,见齐女貌美就自己娶了她,⑥国人恶之,《诗?邶风》的《匏有苦叶》、《新台》等篇,都是讽刺这件翁媳婚的丑闻。楚平王为太子建娶秦女嬴氏,旋亦私好而自纳,遭到楚大夫伍奢" 君一过多矣" 的谏责⑦。可见,即使是名义上的翁媳婚,也为常俗所否定。
此外,还有一种重政治功利目的的" 诸侯不内娶" 禁忌,性质接近" 同姓不婚" 理由中的" 附远厚别" 联姻,大凡贵显阶层的政治婚姻,或列国抗衡中出现的婚姻外交,与此亦有内在的联系。如《春秋经》僖公二十五年披揭" 宋杀其大夫" 而不名,《公羊传》即从违忌犯禁角度解释说:" 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 何休直说其政治弊病云:" 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 说明" 诸侯不内娶" 的婚姻禁忌,只为权衡顾全统治集团的政治利益,维护上层
② 《左传》昭公元年。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② 《国语?晋语》。
③ 《国语?晋语》。
④ 《礼记?郊特牲》。
⑤ 《礼记?大传》。
⑥ 《左传》桓公十六年。
⑦ 《左传》昭公十九、二十年。
权贵的身分尊严,而就社会学意义言,则并无过大积极性的价值。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通婚择偶范围的母子不婚、兄妹不婚、不娶母党、同姓不婚、翁媳不婚、诸侯不内娶等种种禁忌,是以家族形态下的外婚制为正常属性,撇过其历史的糟粕成分,不难看出其整体要素,在于全面确立人伦关系的新机制,强调男女之防和父系宗亲间同行辈或不同行辈的不能相婚,对与姻亲的姑舅表近亲通婚也开始有所抵制,合乎礼规的乱伦禁忌被有意识提到时代高度,大大丰富了遗传优生的内容。在排斥近亲婚配而转使择偶取向朝大社会拓开,毫无疑问,这对人群组合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克服地域、种族、阶层的差异,促进婚制的一致性,其积极意义应予充分评估。
(四)婚制婚俗春秋战国时婚制,以一夫一妻制为主,而辅以妾制,即同时又存在着一夫一妻多妾制或一夫多妻制。居处原则为从夫方居,夫妻双方常与夫方长辈同居分室,至战国时因官方提倡立户分居,又出现了许多由夫妻双方单独组成的小型化个体家庭。
在从夫方居的家庭,长辈有相当高的权威,父被称为" 至尊" ,母被称为"私尊" ①," 父者,家之隆也" ②,父母对儿对媳均拥有很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而母的地位又低于父。在夫妻单独组成的家庭,也通常是"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 ③,男为家主,妻处于从属地位," 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 ④。总之,面对父权和夫权,妇人常处于屈从地位。《礼记?郊特牲》云:"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可见其地位的低下。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习俗相约而有"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 ⑤,这意味着尽管妇女难直接参加社会活动,但有可能成为一家的主妇,掌握家政的相对独立处分权,地位又起变化。云梦秦简《日书》甲种说的" 富,女子为正" ,大概就指这类情况。
须指出,在古代实际生活中,人文意识未必一概要制造男尊女卑的冲突,若老是紧箍于对立状态,则生活的正常运作难以想象。春秋时晏子即是把夫妻的和谐视为理想的婚姻家庭,他说:" 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 ⑥,这里并没有单方面要求于妻,夫与妻,姑(公婆)
与妇(儿媳),为对等的统一体,也就一定程度缓和了男尊女卑的社会习惯偏向。秦简《日书》甲种以" 男子爱" 、" 妻爱" 为" 吉" ,伉俪情笃,夫妻相爱,正是正常婚姻家庭的理想境界。战国时"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①这对夫妻,把家祉无事故,能有百束布的蓄积,作为共同的祈祷愿望,妻又巧相戏谑其夫:多积了,你会买个妾吧。可见夫妻家庭关系是很融洽的。不能认为上古婚姻家庭内,只有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或奴役,乃至体现男性对女性的独占性同居权,只有妻屈从于夫下的明暗对立关系,只有礼约而没有情爱,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荀子?致士》。
③ 《晏子春秋?天瑞》。
④ 《孟子?滕文公下》。
⑤ 《礼记?内则》。
⑥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① 《韩非子?内储说下》。
如此则未免把个芸芸世界简单化、模式化了。
是时又有一种从妻方居的变异婚制,称为赘婚,大概起于女方家族为保证传宗接代的目的,也可视为是对正常男娶女嫁婚配方式的社会调节。如《战国策?齐策》言齐国有女子," 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这里讲的" 不嫁" 现象,实指女主招婿入门,尤强调了女主的子息祁祁,超过了男娶女嫁的正常婚配家庭。依妇家居的男婿通称之为赘■,其地位是很卑下的。在战国时,赘婚以齐国为最习见。齐稷下学士淳于髡,据说就曾是" 齐之赘■" ②。又据《汉书?地理志》说,齐地" 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今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 所谓长女不嫁,即是就赘婚而言。
这说明齐地由来已久的长女赘夫之俗,可能本乎早先贵族社会生活惯性运作的一部分,经春秋稍早期的强制性推行,变为一种社会公开的调剂式婚姻形式。地处西偏的秦国似亦有类似的情况,汉代贾谊言战国秦商鞅变法," 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 ③,持论虽有失公允,仍可窥见秦地赘婚的不乏见。然则出赘男子大都为家贫子,以身为质于女家,地位几同于奴仆,故遭世俗所鄙视。
其实,赘婚现象在各地并不乏见。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末尾附抄两条魏国法律,一条出自《魏户律》,言对于" 赘■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某叟之乃孙".赘■与后父为同一类人,唯后父专指招赘于有子寡妇的男子,他们身分低贱,不能立为户主,不分给田地房屋,三代之后,子孙才准许做官,但户籍薄上仍须注明是某已故赘■的曾孙。另一条出自《魏奔命律》,言" 赘■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家屋" ,对于他们" 遣从军" ,将军不必怜惜之,犒赏时,亦只须" 赐之参饭而勿予■" ,只给三分之一斗饭,不必给肉吃。可见赘■的社会待遇是十分菲薄的。这两条魏国法律被战国末秦国在楚地的官吏抄录参考,当然亦表明赘婚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
可注意者,春秋中期以前,贵族社会中曾有过一种父辈死后,其子侄可娶所遗妻妾的收继婚现象,称做" ■" 、" 报" ,以后则基本不见①。" ■" 载见《左传》者共五事:一、桓公十六年," 卫宣公■于夷姜,生急子。" 宣公为卫庄公子;夷姜是庄公次妃,宣公庶母。
二、庄公二十八年," 晋献公娶于贾,无子,■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 齐姜为晋献公父武公妾。
三、闵公二年," 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昭
② 《史记?滑稽列传》。
③ 《汉书?贾谊传》。
① 参见顾颉刚:《由" 烝" 、" 报" 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下),《文史》14、15辑,1982年。又彭邦本:《论春秋时代的烝报》,《民族论丛?先秦民族史专集》,1982年。又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第 72-75页。
伯即卫宣公庶子公子顽,宣姜为宣公夫人。
四、僖公十五年," 晋侯(惠公)■于贾君。" 贾君为惠公父晋献公夫人,惠公嫡母;一说晋献公次妃。
五、成公二年,楚连尹襄老死,其子黑要■襄老妾夏姬。
旧说" 上淫曰■" ,但从上举诸事看,■并无贬义,如昭伯本人员不欲与宣姜■,宣姜母家的齐人却仍" 强之" 使■,可见■不全是男子好色贪淫,在当时被视为合法而自在情理中事,成为某种公认的社会婚姻行为规范。■一般都限于子与庶母、后母或嫡母间,但均非子的生母,实是一种" 妻后母" 现象。■后大都有子女出生,凡不言生子者,通常有特殊原因,如贾君可能无生育能力,夏姬则■后不久即被楚庄王遣返郑国。是知■带有异辈婚的转房性质,目的一则在于立宗生子,再就是为了保持男女双方家族间的婚姻关系,但这毕竟表现出相当的原始落后性,于当事者本人亦每易生心理上的障碍,故渐渐被社会所淘汰。
" 报" 载见《左传》仅一事:宣公三年," (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 郑子为文公的叔父。
旧说" 淫季父之妻曰报" ,亦失原初意。报乃是与旁系长辈宗亲的配偶通婚,属于" 妻叔母" 性质的异辈婚,其特点和意义是与" ■" 相类近的。
总之,■、报的收继婚俗,贯穿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不能收继生母及其同胞姊妹以及嫡祖母。
除此之外,当时还有三种异辈婚:①一种为宗亲间的与■媳婚,如晋文公娶■(惠公之子)怀公子圉之妻怀嬴(即文公甥女)为妻②。第二种为姻亲间的与甥女的从表婚,如晋文公妻季隗与赵衰妻叔隗是姐妹,文公将女儿赵姬又嫁与赵衰①,此为与姨甥女婚;季平子之姑生宋元夫人,季平子又娶宋元夫人之女②,此为与表外甥女婚。第三种是与妻■婚,如齐灵公娶鲁颜懿姬,其妻的■女随嫁而生子为太子③。另外又有叔接嫂的平辈婚,即兄长死后,其弟可接娶兄长妻为配偶,如邾娄君颜公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妻为夫人④,这也是一种与宗亲配偶的婚姻。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贵族阶层中存在的与宗亲配偶的婚姻,如表现为异辈间的■、报收继婚,与■媳婚,以及与异辈姻亲的婚姻,如与甥女婚,与妻■婚,大致适应着传统宗法社会男子对妇女所拥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体制,但面临宗法社会瓦解土崩的尾声,这类婚姻内在的原始性和落后性,也就很难再为社会所接纳,其伦理上的障碍也是积重愈高,这类形形式式的婚制婚俗鲜见于战国时期而为社会所淘汰,实乃时代进步之使然。至如平辈间与宗亲配偶婚姻的叔接嫂婚,以及调节正常男娶女嫁婚配方式的赘婚,由于在伦理上具有" 缘情因礼" 的意义,在社会规范上能协调部分人群各安其位,取得某社会层面的和谐,在择偶心理上亦未与近亲婚配的禁忌相抵触,在社
① 参见前引谢维扬书,第 75 页。
② 《国语?晋语》。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②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③ 《左传》襄公十九年。
④ 《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
会经济关系上能多少起到和寡合独的作用,故为世俗社会所常容。这两者自春秋至战国,无疑也起着补充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偶制的社会作用。
(五)多偶婚和生子观念春秋战国时期一夫多妻现象在社会各层面泛滥,配偶数目上下不一,无有限控,生子观念亦与此有内在呼应。
最高层次的天子配偶,据《礼记?曲礼下》云:"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其具体数目,《昏义》有云:"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合计则达百二十位。
但《公羊传》成公十年何休注另有一说,谓" 唯天子娶十二女" ,两数相差悬殊,后者恰少九倍数。恐怕周天子的多偶,当初未必会有定数,然有一点是明确的,即配偶当分嫡庶,嫡妻称后,一位而已。降自春秋,天子地位式微,配偶数自似不会有多少,很可能连诸侯都及不上。
诸侯的配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 诸侯壹聘九女" ,又云:"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娣从。" 即娶一夫人,媵两位,又各陪嫁■、娣两人,合为九女。今考春秋时诸侯的配偶确有达九女者,然未必是作为夫人和媵的■(侄女)、娣(妹妹)而一次娶入的,如《左传》文公六年言晋文妻" 辰嬴贱,班在九人" ,即位次第九,其余八人,正妻文嬴,次■姑、季■、杜祁、齐姜,唯秦女三人为娶文嬴、媵辰嬴时同时纳入,合计九女。
又如《左传》僖公十七年记齐桓公有妻九人,先娶王姬、徐嬴、蔡姬三人,皆无子,后再相继娶了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宋华子六人,皆有子。也有少于九位的,如晋献公有骊姬、贾姬、狐姬、卓子同姓四姬和齐姜、小戎子异姓二女。不过媵■娣从嫁是实有其制的,如宋共公娶鲁国伯姬,卫、晋、齐三国先后来媵①。凡诸侯娶嫁,有同姓媵,亦有异姓媵。如《孟姬簋》云:"鲁伯大父作孟姬、姜媵簋" ,姜姓女为孟姬之媵。《叔姬■》云:" 曾侯作叔姬、邛■媵器" ,邛■为叔姬之媵。《许子妆■》:云" 用媵孟姜、秦嬴" ,也是异姓媵。从媵人数最多者恐怕要数秦穆公嫁其女于晋公子重耳(即晋文公),据说" 从衣文之媵七十人" ①诸侯配偶的名分,《曲礼下》有云:" 诸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夫人为正妻,或又称小君。其余为庶妻,统称为妾,又有诸子、嬖人、嫔嫱、御、孺子等分称②。
至战国时,诸侯的配偶数更远逾前代。如齐威王除正夫人外," 中有十孺子皆贵於王" ③。孟子曾形容有的诸侯," 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 ④。
诸侯如此众多的配偶,则难免不生宠恶构罪、争风妒斗、子嗣易树等种种造端。楚灵王得新美人,夫人郑袖妒之,设计陷害,私教美人" 王甚喜人之掩口" ,美人照此做去,郑袖又对灵王说是美人嫌王口臭,王怒而劓美人⑤。
中山国阴姬与江姬争为后,阴姬利用赵王好色请她激怒中山王,得以立为后⑥。楚成王多宠妾而未立太子,令尹子上有" 多爱,黜乃乱" 之谏⑦。为防微
① 《左传》成公八年、九年、十年。
①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 参见前引谢维扬书,第 53 页。
③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④ 《孟子?尽心下》。
⑤ 《韩非子?内储说下》、《战国策?楚策》。
⑥ 《战国策?中山策》。
杜渐不生祸乱,故《周记》有" 无尊妾而卑妻,无■适子而尊小枝" ⑧的成文礼制规定。《礼记?内则》还一本正经安排诸侯房事的" 五日之御" ,即每夜御二女,五日而遍,具体为■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两媵则四日,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仪礼?士昏礼》更煞有介事列出男御女媵交换卧席之礼,称" 主人说(脱)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御衽(卧席)于奥,媵衽良(■)席在东;媵■主人之余,御■妇余" ,交接构精之义可见。至于是否真能实施,就难说了。
世卿或大夫的配偶数,如诸侯一样,也是基本无定制的。其婚姻无媵制而有■、娣从嫁现象。如鲁大夫穆伯娶莒国戴己,即有女娣声已从嫁①。配偶亦有正庶之分,正妻称妻、夫人、内子,庶妻称妾、妃、嬖妾、孺子、■。
卿大夫一般为一妻二妾,如《内则》云:" 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疏谓" 大夫一妻二妾,则三日御■".但过数者不乏见,秦华阳夫人弟阳泉君" 美人充后庭" ②,是知不在小数;齐孟尝君有" 后宫十妃" ③。尽管礼文规定妻尊妾卑,然争宠谮谗仍时有发生。如楚庄王弟春申君,有爱妾名余,十分阴骘,为了谋害正妻甲及其子,故意自伤己身,自己撕裂内衣,再数度向春申君哭诉,声称是正妻和她的儿子所伤害,致使春申君怒杀正妻与子④。
为了避免家政不宁,诸侯及卿大夫阶层有把肃正妻妾地位之别作为重要节仪礼文内容。齐桓、郑文、陈哀都曾因拥有两个以上正妻,被舆论斥为淫乱。春秋中期鲁侯、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及宰周公的" 葵丘之会" ,特将" 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 ,列为盟约内容⑤。鲁哀公以嬖妾为正妻,又立所生庶子荆为大子,遭宗司责为" 固无其礼" ,国人亦恶之⑥。楚国司马子期" 欲以妾为内子" ,也遭到反对⑦。可知当时上层社会的一妻多妾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排除以妾为妻,以稳定家政,不生变乱。
在中下层社会,士和庶民的多妻现象并不少见,妻也分正庶,正妻称妻,庶妻称妾、仆妾、室妇,有时两者或统称妻、统称妾而不别。庶民的纳妾,尤以士阶层中那部分下降为庶民的人居多。士的配偶数,常见的是一妻一妾。
《内则》有云:" 士一妻一妾,则二日御遍。" 齐国学士邹忌,曾窥镜问其妻:" 我孰与城北徐公美" ,复又问其妾,两人皆言:" 徐公何能及君" ①。
杨朱过宋东郊遇逆旅之父," 有妾二人,其恶者贵,美者贱" ②,妾分贵贱,似正妻庶妾之属而统称妾。雒阳乘轩里苏秦的邻家,丈夫在外为吏,妻与人私通,怕被丈夫知道,设药酒欲害归家的丈夫,其妾奉■进酒时故意跌跤弃
⑦ 《左传》文公元年。
⑧ 《韩非子?说疑》。
① 《左传》文公七年。
② 《战国策?秦策》。
③ 《战国策?齐策》。
④ 《韩非子?奸劫弑臣》。
⑤ 《谷梁传》僖公九年。《孟子?告子下》。
⑥ 《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⑦ 《国语?楚语上》。
① 《战国策?齐策》。
② 《韩非子?说林上》。
酒,救主人而存主母③。凡此均反映了士阶层中拥有一妻一妾者的社会生活细貌。
至于庶民中的纳妾,前述卫人有夫妻俩因贫穷而祷祝能得百束布,妻又戏谑丈夫会否因之买妾,可知经济条件好者亦有娶妾之举。《战国策?秦策》云:"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 说明庶民娶妾的一个途径是通过买,这也决定了妾的地位必然十分低下。云梦秦简《日书》有云:" 取妻必二人" ,足反映庶民中的求妻妾心态。《孟子?离娄下》记" 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 ,当得知其夫向祭墓者乞余食,两人恨不能仰望丈夫而终身有倚靠,乃相泣于中庭。《战国策?燕策》言" 匹夫徒步之士,不制于妻妾".这类有妻有妾者,则大体均是士降为庶民者。
由于士或庶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常起落无定,其婚姻家庭也是相当不稳定的。" 天饥岁荒,嫁妻卖子" ④者有之," 取妇及入畜生,唯利以分异" ①者有之," 送其妻适私家" 为娼妇者有之②," 妻私有通于士" 而室妇(妾)
作掩饰者有之③,强徒" 取人妾" 或" 夺妻" 、" 伤其妾" ④者有之,"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 或" 女子甲去夫亡" ⑤即妻妾抛开丈夫亡走者有之。另外,又有" 家贫,无以妻之" ⑥者。是时民间社会的夫妇不祗有" 唯利以分异" ,解除婚姻的离异原因尚有出于某种观念形态者,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门忌》就有云:" 聚易所室,妻不去必为寡。" 但可注意者,当时社会对于离异或被休女子的改嫁和已寡妻妾的再嫁,并不怎么忌讳。《战国策?秦策》云:" 出妇嫁于乡里者,善妇也" ,是言前者。《礼记?檀弓》云:" 伯鱼死,其妻嫁于卫" ,是言后者。《秦策》谈及" 楚人有两妻者,人挑其长者,长者詈之,挑其少者,少者许之" ,后其丈夫死,这位曾调戏人家长妻少妾的男子却愿意娶长者,怕娶少者后,她再去许报别的男人。说明平民社会对于妻妾的娶入,不太在乎其是否已婚离异、被休或为寡妇,似更注重其言行的自尊自重,注重于新组成婚姻家庭能否安稳存立于社会。
如果说上层社会的一夫多偶制是始终泛滥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普遍现象,妻妾人数的多寡情形愈到后期愈趋严重,以至卿大夫有过奢于国君者,渐脱却早先按阶第品位高低拥有妻妾数,而唯据权势显赫、实力大小再无限控,那么若转就平民社会看,士与庶民中的多妻现象主要出现于战国以降,其妻妾数通常为一夫二三偶。贵族的多偶婚,妻妾虽众,婚姻的固定性仍明显难移,强调" 自卑别于尊" ,明于正妻庶妾之分,承于传统宗法上的原因,以尊妻卑妾和" 毋易树子" 为要素,淡化庶出子嗣的地位,礼防于宗室内乱,稳定于家政秩序,从而保证父系世系的延续。平民的一夫多偶,实不成其为制度,有妻妾者毕竟不普遍,包括一夫一妻家庭在内,婚姻的稳定性都往往会受到社会动荡的种种摆摇,像" 娶妻不终" 、" 唯利分异" 、" 人夺其室"
③ 《战国策?燕策》。
④ 《韩非子?六反》。
① 云梦秦简《日书》甲种。
② 《列子?说符》。
③ 《韩非子?内储说下》。
④ 包山楚简《疋狱》简 89 、97、83. ⑤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⑥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等内部外部不稳定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再者,贵族家庭那种" 毋易树子" 礼规,对平民多偶婚家庭来说,也无多大影响,如云梦秦简《日书》乙种云:" 取妻必二,生子为正(官长)" ,这里并没有强调子嗣的嫡出庶出,只是统寄望于子嗣有个好前程。
不过,平民社会的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与贵族的多偶制,也有若干共性,即重视有子的观念和" 重男轻女" 的生育心态。如《诗?小雅?斯干》记贵族社会的重生男、贱生女,待遇对比鲜明,其云:原诗 译文乃生男子, 若是生下男孩子,载寝之床, 给他安个小睡床,载衣之裳, 给他穿衣又配裳,载弄之璋, 给他玩弄玉礼璋,其泣■■, 听他哭声多洪亮,朱芾斯皇, 将来服饰定煌煌,室家君王。 有家有室又为王。
乃生女子, 倘若生个小女孩,载寝之地, 给她铺席地下睡,载衣之褐, 给她裹上小衣褓,载弄之瓦; 给她玩耍陶瓦锤;无非无仪, 柔顺慎修讲仪态,唯酒食是议, 料理妇事酒饭备,无父母诒罹。 别给父母添累赘。
可见,睡、衣、玩具等等,贵族家的男女小孩,自出世下来就不一样,后"弄璋" 竟成生男的喜称," 弄瓦" 成为生女的贱称。平民社会同样也重生男,而贱生女,云梦秦简《日书》即有云:" 生子男吉,女必出于邦" ," 甲寅之旬不可取妻,毋子,虽有毋男" ,正是这种观念形态的反映。
当然,平民家的生子观念,直以世俗的功利意识见重,与贵族阶层生子为"上以事家庙,下以继后世" ①,有明显区别。前者在云梦秦简《日书》有较系统揭示,就简文内容看,平民家对生子的期望,大凡有以下几端:一是关心生育质量,指望孩子长大孔武有力。如云:" 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 ," 丙寅生子,武以圣".对于" 生子,腰不直" 、" 生子目■" 、生子" 兔唇" 、生子" 焦■居■(肚胀)" 、" 生子贫而疾" 等先天或后天残疾现象,则是相当忌的。
二是希望孩子长大后能掌握生计技巧,孝养父母。如云:" 丁亥生子,攻巧,孝" 、" 乙丑生子,武以攻,孝" 、" 丁亥生,孝" 等。而怕" 生子去父母南" 、" 生子去其邦北" ,远离父母及家园。
三是冀望孩子长大后能生活富裕,有个安乐的小家庭。如云:" 生子富" 、" 生子谷有商" 、" 生子谷而富" 、" 生子谷好乐" 、" 生子好家室" 等。
所患的是" 生贫毋终" 、" 生子贫".四是望子贵而有爵,能为人上人。如云:" 生子必有爵" 、" 生子为邑桀(杰)" 、" 生子为吏" 、" 生子为大吏" 、" 生子为正(官长)" 、" 生子,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 、" 生子肉食(指进入肉食的贵族阶层)".
① 《礼记?昏义》。
最怕的,是" 生子少孤,衣污" 、" 生子丑,必为人臣妾" 、" 生子老为人笞,数诣风雨" ,总盼望生子不至于" 在足下者贱" ,沦为人下人。
应注意者,这批《日书》兼记有秦楚月名、记时对照,故推知以上的平民社会生子观念,不限于秦人所特有,在战国晚期的中下层社会当有普遍意义。这与上层社会贵族阶级的" 朱芾斯皇,室家君王" 的子嗣观,可谓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