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经济史之唐中叶均田制的破坏和两税法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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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叶均田制的破坏和两税法的实行
(一)均田制的破坏和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
1.均田制的破坏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到唐代中叶,遭到彻底破坏。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与前期相比,虽然是最为完备的,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开了方便的途径。同时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受得大量永业田,使他们拥有的私有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一般农民,这也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这样,均田制的实行,不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随着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兴旺发达,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得到空前的繁荣,日益打破自然经济的闭塞状态,促使土地日益私有化和商品化,导致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迅速加剧,对均田制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唐朝政府虽然多次下诏禁止土地买卖,但均未奏效。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贵族、官僚、地主和富商成为兼并的主导力量。《册府元龟?田制》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田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受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他们通过“借荒”、“置牧”、“包佃”等办法,既将封建国家的公田攫为己有,更将农民的耕地吞并过来。另外,由于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地主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唐初时寺院已经是“驱策田产,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①,来掠夺农民。武则天统治时期,寺院经济更加发展,“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②。及至唐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寺观,吏不能制”③。寺院占田逾限,显然也破坏了均田制。在贵族、官僚、地主、富商以及寺院僧侣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同时,农民则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日益陷入失去土地、贫困和破产的境地。因此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从根本上打破了均田制原有的格局。其次,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人口的迅速增殖,使封建国家掌握的公田越来越少,日益枯竭,从而失去了均田制继续推行的物质条件。唐朝建国初期,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元 627—640 年)全国户数不满300 万户,到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公元 755 年),全国户数增至 819 余万户。农户增加近两倍,而耕地不可能倍增,加之均田制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不再交还国家所有,以及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使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这样,国家掌握的土地愈来愈少,而人口益众,土地不敷分配的问题日益严重,使均田制的继续推行丧失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
① 《旧唐书?高祖纪》。② 《旧唐书?狄仁杰传》。③ 《旧唐书?王缙传》。
再次,封建政府的赋役日趋苛重,也促使了均田制的破坏。早在贞观年间,随着生产的逐渐恢复和发展,封建剥削就与日俱增,尤其是徭役的征发,原来租庸调法中规定的所谓减免办法,一概成为一纸空文,以致贞观十一年(公元 637 年)马周上疏指出:“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①。贞观十三年(公元 639 年),魏征也上疏说:“顷年以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闾;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②。史载当时河西地区(今甘肃兰州市以西河西走廊一带),由于兵役粮运,飞刍挽粟,十室九空,数郡萧然,五年不复”③。在所谓“贞观之治“的年代,赋役已经这样苛重,后来更甚。唐高宗时裴守真曾上表称:“一夫之耕,才兼数口;一妇之织,不赡一家。赋调所资,军国之急,烦徭细役,并出其中。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④。武则天专权时,赋敛益重,为此狄仁杰上疏着重指出:“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剔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皆空。重以官典侵渔,因事而起,取其髓脑,曾无心愧。修筑城池,缮造兵甲,州县役使,十倍军机。官司不矜,期之必取,枷杖之下,痛切肌肤。”①狄仁杰还指出:“方今关东饥馑,蜀汉逃亡,江淮以南,征求不息,人不复业,则相率为盗。”②由于剥削的残酷,已导致不少地区农民举行起义。到开元、天宝之际,社会经济发展到顶峰,非常繁荣,而剥削尤为苛重,“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苛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③。官府任意苛剥农民,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当时,“天子骄于佚乐,而用不知节。大抵用物之数,常过其所入,于是钱谷之臣,始事朘刻。太府卿杨崇礼,勾剥分铢,有欠折渍损者,州县督送,历年不止。其子(杨)慎矜,专知太府,次子(杨)慎名知京仓,亦以苛刻结主恩。王鉷为户口色役使,岁进钱百亿万缗,非租庸正额者,积百宝,大盈库,以供天子燕私。”由于赋役的繁重,农民无力负担便纷纷逃亡。户籍失实,伪诈甚多,使均田制失去了贯彻执行的依据。为了维护均田制,增加封建国家的财赋收入,扩大徭役的征发,开元九年(公元 721 年),宇文融建议检括逃户,于是唐玄宗命宇文融充使推勾。宇文融陆续奏置劝农判官 29 人分行各地,检括逃户和籍外田。同时唐政府颁布法令,规定逃户自首,听于所在附籍,并且可免除 6 年的租调和徭役,只收轻税。括户工作到开元十二年(公元 724 年)结束,得户 80 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但是,这种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地主土地兼并的现状。
① 《贞观政要?论奢纵》。② 《贞观政要?论慎终》。③ 《贞观政要?议安边》。④ 《唐会要?租税上》。① 《旧唐书?狄仁杰传》。② 《旧唐书?狄仁杰传》。③ 《通典?食货典?赋税下》。
唐统治者为了增加财赋收入,还采用“摊逃”的办法,即将逃亡农民所担负的租调由那些未逃亡的农民来分摊征课,其结果引起更多农民逃亡,造成辗转增多的恶性循环。失掉土地的大量农民,或者沦为大地主的隐匿佃户,或者流散逃亡,或者武装起义,以致天下课户愈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日蹙。天宝末年,安史之乱之后,一切典章制度均无法贯彻实施,均田制亦名存实亡。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制也无法实行。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改行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从而宣告了均田制的最终瓦解。至此,自北魏孝文帝创建均田制以来,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以至隋、唐,共约三个世纪之久的均田制,便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均田制完全废止了,而封建大土地私有制与地主庄园经济便日益发展起来。2.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唐代的庄园有各种名称,如田庄、庄田、庄宅、庄院、山庄、田园、田业、别墅、别业、庄、墅、园等等。庄园经济在南北朝时就颇为发达。唐代,随着大土地私有制的迅猛发展,庄园经济也就日趋发达,尤其是中后期,庄园发展尤为兴盛,达到了高峰。唐高宗时,王方翼的“凤泉别业”,“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植竹木”①,规模就不小。此后,官僚地主侵夺田地,设置庄园者,比比皆是。唐玄宗曾在诏书中指出:“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②。可见庄园经济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安史之乱后,均田制既坏,土地兼并再无限制,庄园经济更加发达,故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①。唐代的庄园,依土地所有者身份的不同,大致分为皇室庄园、官府庄园、官僚地主庄园和寺院庄园等。皇室庄园亦称皇庄,是皇帝和皇室所有土地经营的管理形式,实即把公田的一部分,即国有土地中最肥沃的良田,或最丰美的山林川泽,或是没收罪犯的膏腴良田由皇室直接占有,设内庄宅使、内园使或内宫苑使等来经营管理,多由官宦充任。武后时就设置了庄宅使。高承的《事物纪原?庄宅》载:“李吉甫《百司举要》曰:则天分置庄园使。又曰:司农别有园苑庄宅使。冯鉴《续事始》则云玄宗置。”庄宅使即后来的内庄宅使。唐代皇室庄园很多,在全国到处都有。唐代宗大历年间(公元766—779 年),“内庄宅使奏:州府没入之田,有租万四千余斛”②。唐顺宗即位时(公元 805 年)下诏内庄宅使说:“(贞元)二十一年十月已前百姓所欠诸色课利、租赋、钱帛,共五十二万六千八百四十一贯、石、匹、束,并宜除免”③。可见皇室庄园占田之多,赢利之丰。皇室庄园的土地或者出租,招佃农耕作收取租谷;或者以官奴婢、流犯、罪徒耕作;或者雇工耕作。如《唐会要》载,严郢奏疏:“请以内园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内园丁犹僦募不占。”④于此,可见在京城的皇室庄园内雇有“园丁”耕作。
① 《旧唐书?王方翼传》。② 《册府元龟?田制》。①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② 《唐会要?租税上》。③ 《旧唐书?顺宗本纪》。
官府庄园亦称官庄,为封建政府所掌握的庄园,在司农使和工部屯田郎中下,包括官司的公廨田、职田,以及许多屯田和营田。安史之乱后,这些土地多设置庄园,京内各官庄由庄宅使、宫使、宫苑使等管理,各州县地方官田则由各地方官府直接管理。如长春宫使在唐玄宗时所管的许多田地,在唐敬宗的敕令中就径称为庄宅了。官府庄园土地亦有许多是没收私人庄宅而来。如安史之乱中,唐军收复长安后,唐肃宗下诏说:“其近日逆人及隔绝人庄宅,宜即括责,一切官收。”①这些原属私人的庄园,都被收归官有,改为官庄。官府庄园除了少数由官奴婢、吏卒、罪徒等直接耕作外,大多招租给佃农耕种,但实际上多是抑配,即强派农民租种,官府收取定额租谷。如“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问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②,再如“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③,说明官庄田地多是抑配派租给农民耕种。关于官庄佃户的租额,如元稹所说:“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船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加征。既缘差税至重,州县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无过于是”④。唐政府掌握的屯田和营田面积也很大,如楚州的营田,即《通典》所称之“洪泽屯”,营田使由宰相遥领,其下田官就有几百人,占地面积当不会小⑤。又如唐宪宗元和年间(公元 806—820 年),振武的屯田,“东起振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余里,列栅二十,垦 田三千八百余里,岁收粟二十万石”①,占地极广。此外如毕诚在邠宁屯田,年亦收 30 万斛。此种事例不在少数。唐玄宗以后,节度使多兼营田使,进行营田或屯田。官僚地主的庄园是贵族、官僚、地主和商人等私有的庄园。这些庄园是建立在官僚地主兼并占有的大量公私田地基础上的。唐代大官僚地主都拥有众多的庄园,如名将郭子仪占地极多,“自黄蜂岭洎河池关(今陕西郿县南),中间百余里,皆故汾阳王私田”②。他在京城还有“城南别墅”。又如良相裴度在洛阳有“午桥别墅”;李德裕在洛阳有“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良田众多。这些名将良臣都如此,一般达官显宦就更不用说了。元载在京师“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③。司空图的“司空庄”,据说“司空图侍郎,旧隐三峰,天祐来,移居中条山王官谷。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至今子孙犹存,为司空之庄耳。”④唐末宰相韦宙的“江陸别业”也是有名的大庄园,据《太平广记》说:“相国韦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稻如坻,皆为滞穗。咸通初,授岭南节度使,懿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宙从容奏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矣。’帝曰:‘此所谓足谷翁也。’”⑤另外,宋之问的“兰田山庄”、王维的“辋口庄”等也很著名。其他如“刘晏判官李邈,庄在高陵,庄客悬欠租课,积五六年,邈因官罢归庄,方欲勘责”⑥。又“江南军使苏建雄,有别墅,在昆陵,恒使傔人李诚来往检视”①。这些大官僚大地主所设庄园,不仅面积都很大,而且庄园中都建有美丽的庄宅或庄院,亭台楼阁,清泉怪石,点缀其中。他们的庄园往往设置庄吏或别墅吏进行管理,如郑光者,“宣宗之舅,别墅吏颇恣横,为里中患,积岁征租不入”②。唐时,中小官吏、一般地主、工商业主也都有庄园。如河南登封有一士人,“庄园在登封县”;大历(公元 766—779年)中,有士人,“庄在渭南”;蜀人母乾昭,“有庄在射洪县,因往庄收刈”③。刘积中“尝于京近具庄居”,太和(公元 827—835 年)末,“荆南松滋县有士人,寄居亲故庄中肄业”④。这类不太大的庄园,一般由庄主自己管理。母乾昭的庄园,即由其自己管理经营。唐代小地主或士人拥有小庄园也是很普遍的。
④ 《唐会要?疏凿利人》。①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三,《收复京师诏》。② 《唐会要?内外官职田》。③ 《唐会要?内外官职田》。④ 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三十八,《同州奏均田》。⑤ 参见《旧唐书?薛珏传》。① 《新唐书?食货志》。② 孙樵:《孙樵集》卷四,《兴元新路记》。③ 《旧唐书?元载传》。
寺院庄园是僧侣地主所有的庄园。由于唐代均田制规定僧侣道士、尼姑女冠都可以受田,而且僧侣地主还积极参与土地兼并和接受献田,因而他们都占有了大量的土地。和世俗地主一样,僧侣地主在他们所占有的土地上,也都设置了庄园。这些庄园有属于僧侣个人私有的,亦有属于寺院所有的。属于某个寺院所有的庄园,通常称为常住庄田。如宜春郡的齐觉寺,“其寺常住庄田,孳畜甚多”⑤,又如新淅县真阳观,“其常住有庄田”⑥。寺院占田数相当多,如少林寺有柏谷庄,占地 40 顷⑦。越州阿育王寺有田 10 顷,“真陆水膏腴之沃壤”①。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七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荒熟并柴浪等”②。山东长山县长白山醴泉寺亦有“庄园十五所”③。寺院庄园均设有知庄或知墅的职事僧进行管理经营。如嵩岭菩提寺就有“知庄僧惠沼”④。每年年终,知庄僧或知墅僧须向寺中报告庄园的收入情况。唐时佛道盛行,寺院经济在唐初发展得已颇为可观。武德九年(公元 626 年),唐高祖李渊“以京师寺观不甚清净”⑤,曾下诏说:“乃有猴贱之侣,……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⑥可见其经济势力已是相当发展。以后寺院庄园经济随着佛道教的盛行而日益发展壮大,它不但经营农业生产,还开设邸店、行铺、水硙,经营商业,放高利贷,而且还私庇人口,供己役使。由于寺院占田过多,严重影响唐政府的收入,所以玄宗下令说:“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宜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⑦然而由于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寺院庄园经济兼并土地和人口的问题,故寺院庄园经济仍然在继续不断发展,与封建国家争财源和劳动力的矛盾也日趋激化,及至武宗时,终于演成一场大规模的灭佛运动。会昌五年(公元 845 年)全国共毁“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 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①可见寺院所占庄田之多。
④ 《南部新书》辛卷。⑤ 《太平广记?韦宙》。⑥ 《酉阳杂俎》卷十三。① 《太平广记?李诚》。② 《唐语林?政事下》。③ 《太平广记?母乾昭》。④ 《酉阳杂俎》卷十五。⑤ 《太平广记?上谷》。⑥ 《太平广记?真阳观》。⑦ 王昶:《金石萃编》卷七十七,《少林寺碑》。① 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八,《阿育王寺常住碑》。② 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修大像寺记》。③ 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④ 《太平广记?姚坤》。
庄园经济所经营的项目十分广泛。除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外,还经营手工业生产,从事商业活动等。在农业生产方面,除种植各种农作物外,还栽种各种果树与竹木,以及饲养畜禽和鱼类。庄园中有菜园、茶园、果园等。如王维的辋口庄,有肥美良田,耕种谷物;还有竹林、果园、瓜园、菜围等种植各种作物②。柳谋在江陵的一个中等庄园,也“有宅一区,环之以桑,有僮指三百人,有田五百亩,树之谷,艺之麻,养有牲,出有车,无求于人”③。在手工业方面,主要是纺织及榨油、酿酒等农业产品的加工,如楚州淮阴西庄主说:“有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算纳到者;绸绢若干匹,家机所出者……”④绸绢为庄园所生产。又如元稹“在江夏襄州贾堑有庄,……庄客输油六、七瓮”⑤;袁继谦的庄上也“输油”给他⑥。可见不少庄园中有榨油点。在商业方面,像开邸店、旅舍、车坊、牛坊,以及出售本庄园生产的粮食、菜蔬、茶、果、纺织品等。由于庄园中有一定程度的分工,进行集约经营,加之庄园经济和市场也有一定的联系,因而安史之乱以后,不仅农业经济还有进一步的发展,而且工商业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发展。庄园的田地,除一小部分由庄园主自己直接经营外,其余大部分都出租给农民耕作。直接由庄园主经营的庄田所使用劳动力,在皇庄、官庄中是由官奴婢、吏卒、刑徒、僮仆或征发来的民夫及雇佣来的工人等充任的。官僚地主富商的私庄亦多用奴婢、僮仆等。寺院庄园则由僧奴、下级僧徒耕作。由于直接经营庄田劳心费力,故各庄园主都愿将大部分土地租给农民,致使唐中后期租佃制大为盛行。耕种庄田的佃农都是失去土地,投附庄园主的破产农民,有庄客、庄户、佃户、客户等多种称呼。他们所受剥削沉重,在官庄每亩须交租粟三斗、草三束、脚钱 120 文,在私庄则每亩须交一石或五斗。尽管私庄剥削重于官庄,但因私庄客受庄园主隐庇,可免去封建国家的差徭杂役等,故破产农民,很多还是依附于私庄。
⑤ 《旧唐书?高祖本纪》。⑥ 《旧唐书?高祖本纪》。⑦ 《唐太诏令集》卷一一○,《诫励风俗敕》。① 《旧唐书?武宗本纪》。② 参见《王右丞集》卷十七,《请施庄为寺表》卷十三,《辋川集并序》。③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二十四,《送从弟归江陵序》。④ 高彦休:《唐阙史?赵江阴政事》。⑤ 《酉阳杂俎》卷八。⑥ 《太平广记?袁继谦》。
(二)财赋制度的整理和两税法的实行
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法亦随之毁损,加之藩镇割据,唐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区域大大缩小,造成财政匮乏,“王赋所入无几”①。于是唐政府巧立名目,多方榨取,又激起了农民的反抗,其中规模较大的是南方袁晁、方清等领导的武装起义。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缓和阶级矛盾,唐代中叶,封建政府着手对财赋制度进行整理。1.刘晏整顿财赋制度的措施肃宗乾元元年(公元 758 年),根据盐铁使第五琦的建议,唐政府在产盐区设置盐院,统购亭户所煮的盐,同时在各州县设置盐官,实行专卖,把每斗盐价由 10 文提高到 110 文。此举措使唐政府的财政收入大为增加。乾元三年(公元 760 年),刘晏兼任盐铁使,对财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整顿:(1)改变盐法,实行自由经营的办法放弃第五琦的官产官销政策,撤消原来非产盐区的州县盐官,只在产盐地区设置盐官,收购亭户所煮的盐,加价转卖给商人,任由他们运到各地出售。为了保证官盐的运销,刘晏还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设置十三巡院,加强缉私,严禁私盐的运销,以保护贩卖官盐的利益。十三巡院的任务除缉私外还兼负招商推销官盐①。第二,禁止各道对过境商盐船身及商船使用堰埭征取通过税,使盐在离开盐场以后即通行无阻,便利盐的转运,也保持盐价的平稳。第三,在距产盐区较远的地区设置常平盐,当盐供给不上时,减价出售。既可保证盐的流通,稳定社会秩序,又可增加政府财赋。第四,规定盐商如纳绢以代盐利,每绢价 1000 提高 200,以鼓舞商人购运,同时又为军队将士的春服准备好了材料②。刘晏改革盐法后,唐政府的盐利岁入 60 万贯,到代宗大历(公元 766—779 年)末年,增加到 600 万贯。(2)整顿漕运参阅唐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部分之(五)“漕运事业的发达”。(3)整顿常平西汉以来,统治者为了调剂粮食价格和备荒,在各地建立了一些粮食仓库——常平仓。唐初也在各地设置常平本钱以作收售谷物之用。安史之乱时,常平制度中断。广德二年(公元 764 年),第五琦奏请“每州置常平仓及库使,自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①。两年后正式设置常平使,由刘晏及第五琦分领天下常平业务,后由刘晏独掌。刘晏对常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整顿。他下令在各州常平仓保持三百万斛的存粮,并在诸道设巡院,各置知院官,让他们“每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白使司”②,以便“丰则贵籴,歉则贱粜”③。此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各地粮价的稳定,同时也使唐政府获得了大利。此外,刘晏还实行了有利于刺激工商发展的租税措施,以及筹划各地的蠲免和赈济工作,减少了农民的逃亡。刘晏整顿财赋的一系列措施,顺应了当时客观经济发展的趋势,使唐王朝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为以后两税法的实行也准备了条件。2.两税法的实行
① 《旧唐书?杨炎传》。① 《云笈七签》卷一二一。② 《新唐书?食货志》。① 《唐会要?榷酤》。② 《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二》。③ 《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二》。
两税法来源于唐前期户税和地税的征收。唐朝前期在实行租庸调法的同时,另有户税和地税以为补充税收。户税始于汉代,东汉末曹操平袁绍,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司马炎时发展为户调。唐初,武德七年(公元 624 年),唐高祖“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①,征收户税。贞观九年(公元 635 年),太宗又下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②,把三等中的每等又分为上中下,成为九等。户税与租庸调制不同,首先,它是以资产为本,按人户的资产多少征收,而租庸调是“以丁为本”,即以丁口为课税对象。其次,户税征收钱币,而租调则征收实物,庸也可以折纳实物。再次,户税自王公以下到普通农民都要负担,而租庸调则规定王公、贵戚、品官勋爵及不定居的商贾等都享有一定免除赋役的特权。由于户税从王公以下都要负担,因此富商大贾往往勾结官府,求居下等,以求少交。代宗大历四年(公元 769 年),唐政府对户税进行整顿,明令按户等交税规定:“天下及王公以下,自今以后,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高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纳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③这个新规定较天宝年间的户税增加了很多。据《通典?食货典》记,天宝时(此指天宝七载至十四载,即公元 748—755 年),八、九等户分别纳税 450文、220 文,现增至 700 文、500 文,增长了一倍左右,可见户税在唐朝的财政收入上,地位日见重要。地税是沿隋开皇时的社仓发展而来的。唐初以设置义仓为名,规定从王公百官到百姓,按垦田顷亩,每亩交粟二升。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高宗敕曰:“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①将地税改为按户征收。永徽四年(公元 653 年)制作的《唐律疏义?厩库》中提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正式出现了“地税”之名。中宗神龙元年(公元 705 年)敕曰,“天下百姓,并免今年租及地税”②,也提及了地税之名。至玄宗开元初,又恢复亩税二升。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 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按户等征收,上上户税五石,上中户四石,上下户三石,中上户二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免收③。这时,地税仍以亩征收,至于商贾则因情况特殊,改为按户征收。
① 《唐会要?定户等第》。② 《唐会要?定户等第》;参见《旧唐书?太宗纪》。③ 《唐会要?租税上》。① 《旧唐书?食货志下》。
安史之乱以后,在未受到战争影响特别严重的州郡,地税仍然照旧征收。代宗广德元年(公元 763 年)规定:“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庸税,地税依旧,凡亩税二升。”④地税的税额,也在增加,大历四年(公元 769 年)规定:“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⑤次年,又规定:“京兆府百姓,夏税上田亩六升,下田亩税五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①可见不仅地税每亩税额在不断增加,而且已分夏秋两季来征收。到大历八年(公元 773 年),又规定:“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以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②自此允许折钱交纳地税。户税和地税,到天宝年间,已占了唐王朝税收的很大部分。据《通典》载:每年地税收入约为 1240 余万石,相当于粟米收入的 1/2;户税每年平均约 200 余万贯,折算后相当年绢布收入的 1/3③。安史之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④,大量的自耕农成为地主的佃户,寄住户、寄庄户、客户、逃户和隐户在户口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安史之乱前,天宝十四年(公元 755 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 8914700 户,人口为 52919300 人;至肃宗乾元三年(公元 769 年),中央仅控制 1933174 户,人口为 16990386⑤。这样,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与大量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代宗大历年间,唐王朝的赋税收入,已经逐渐改变为以户税、地税为主。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宰相杨炎奏行两税法。他在奏疏中说:“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丁无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 779 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①其内容可归纳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计算出总税额,各州县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二)无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交纳赋税;(三)每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三等九级)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资产征课 1/30(后改为 1/10)的税。
② 《唐大诏令集》,《中宗即位赦》。③ 参见《通典?食货典》。④ 《文献通考?田赋考》。⑤ 《旧唐书?食货志下》。① 《旧唐书?食货志下》。② 《旧唐书?食货志下》。③ 参见《通典?赋税下》。④ 《唐会要?逃户》。⑤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 70 页。
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于同年正式公布了,推行两税法的命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月,大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②两税法的实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它把当时混乱繁杂的诸多税种税目合并统一起来,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很大的便利。其次,两税法以财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过去那些免除租庸调的不课户,现在要按地亩纳税,官吏也要按品位高低比户等级纳税,同时,一些浮寄户、客户和不定居的商贾也都要纳税,既增加了纳税人户,也增加了赋税收入。如初行两税时,唐王朝“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户与客户,共计得三百余万”,而“就中浮寄,乃五分有二”,得“客户百三十余万”①。这 2/5 的客户,就是过去为权门豪强所隐占,不负担国家赋税的隐匿人口。因此,唐王朝的纳税编户大增,财政收入也增加了。大历年间经刘晏的整理,天下财政收入为 1200 万贯,而盐利占其大半②。在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③。以后每年收入约为 3000 万贯,是两税法实施前的两倍多。再次,两税法按资产课税较之租庸调制按人丁课税合理得多。两税法以资产(包括土地)为差,资产多者税重,资产少者税轻,这种按各户的贫富等级课税,符合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同时,商人同农民一样都要纳税,也符合负担公平的原则。两税法的实施不以人丁为本,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的问题。首先,两税之外仍有种种加征。行两税法后不久,建中三年(公元 782 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④。贞元八年(公元 792 年)四月,“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⑤。这还是见诸法令的加征,此外各地的自行非法苛敛就更多了。因此陆贽指出:“大历中非法赋敛,……既并收入两税矣。今于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复又并存”①。其次,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他征钱。但由于国家支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百姓折合为布帛交纳。建中年间(公元780—783 年)帛价不断下跌,完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百姓的实际负担已经大为增加,正如陆贽所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②。由于帛价下跌,人民负担凭空增加了一倍。政府除了折征布帛以外,还征折其他物品,“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唯计求得之利宜,糜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③。足见百姓所受损失之大。再次,两税法规定以税代役,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但仅仅维持了十几年,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最后,两税法的实行,使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在此后 30 年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④,正如陆贽所说的:“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⑤。那些大官僚大地主仗势少纳或免纳两税,他们同官府相勾结,照样“广置田产,输税全轻”⑥。有的地主贱买农民土地,仍逼迫农民缴纳赋税。总之,两税法的实行是符合均用制以及租庸调制废坏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因而它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实施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弊端,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
① 《旧唐书?杨炎传》。② 《唐会要?租税上》。① 《通典?历代盛衰户口》。② 《唐会要?盐铁总叙》。③ 《旧唐书?德宗纪上》。④ 《旧唐书?食货志下》。
⑤ 《旧唐书?食货志下》。① 《陆宣公奏议》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② 《陆宣公奏议》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③ 同上书,《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④ 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⑤ 《陆宣公奏议》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⑥ 《文苑英华》卷四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