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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夏经济史之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时间:2024-07-05访问:10来源:历史铺

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北宋前期是指太祖赵匡胤(公元960- 976年在位)和太宗赵■(ji%ng,音炯)(公元976- 997年在位)统治时期,即北宋最初近40年。在这一时期里,北宋在基本沿袭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各项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总的经济状况比较稳定。在这一部分里主要介绍宋朝的经济制度、政策兼及经济概况,在许多方面要涉及这一时期以后的有关情况。
  (一)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
  1。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农村社会(1)朝廷的土地政策北宋沿袭唐朝后期以来的土地政策,支持和鼓励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对私人合法地拥有土地完全不加限制,对民户有无土地、谁占有土地、占有多少土地等,也从不过问。总之,除国家直接拥有和经营很少一部分官田外,对民间的私田一概放任自流,不加干预。这种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和鼓励私人拥有土地。赵宋王朝深知在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与谋生手段和财富与社会地位象征的重要意义。太祖赵匡胤在开国之初就劝说手下将领 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 ,鼓励他们广置田产,以享富贵。为了方便私人拥有土地,北宋初年起便将大量国家难以直接经营的官田估价出售给私人,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到北宋后期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更将 凡市易、抵当、折纳、籍设、常平、户绝、天荒、有庄、废官职田、江涨纱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获场、圬垾(w6ih4n,音违旱,低洼地周围的小堤)、湖田之类,并出卖 ①。出售官田时,往往让无地的客户享有优先权,使其得以上升为主户。此外,朝廷对私田转为官田则有严格的限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官田时,通常是出库钱购置。一般私田,只是在本户人丁长期逃亡在外或死亡净尽、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被国家浸入为官田,而且浸入后亦多再出售给民户。
  准许自由垦辟。唐代以前,未开垦的荒地归国家所有,民户不得开垦和拥有。宋朝沿袭了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做法,允许民户自由垦辟,垦辟者只要将开垦的土地登录在国家版籍上,按章缴纳赋税,便可拥有所开垦的土地。太祖乾德四年(公元966年)诏令各级官员告谕百姓, 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 ②。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进一步规定,旷土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 , 如将来增添荒土,所纳课税,并依原额,更不增加 ③。这表明,垦辟不仅被准许,还受到鼓励。在这项政策下,宋初农民垦荒积极性很高,平原地带已大部垦辟,仍 不以肥瘠,民争尺寸 ;山陵地区更是 垦山为田 ,开辟了大批梯田。所以,北宋前期垦田面积迅猛增长。据统计,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全国垦田312525125亩,到真宗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便增至524758432亩,25年间增加近68%。许多无地的客户由此获得土地,上升成为主户,不少财力丰厚的地主借此扩充了土地。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一。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六。
  ③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
  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唐代以前实行均田制时国家对土地买卖有诸多限制,宋朝则对此不加任何限制。国家只要求买卖双方将田契向当地官府呈报,加盖官府印信,以得到确认。得到确认的田契称为红契。履行这些手续的意义有二:一是在国家版籍上将所卖田产过录给买主,并过割田赋;二是官府收取少量田契钱。没有得到确认的田契为白契,属不合法。但政府并不干预这样的交易本身,只是要买卖双方履行必要的手续。由此可见,在宋代,国家并不关心土地归谁所有,只关心赋税收入有可靠的保证。既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富有者兼并土地也不受限制。
  所以, 不抑兼并 成为宋朝土地政策的突出特色。
  宋代在维护和支持土地私有制度的同时,也保留了一部分官田。在北宋建国时,官田的数量约占全部垦田的10%左右,此后又有所减少。
  因此,如何经营官田也是宋朝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
  北宋的官田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一是继承前朝遗留下来的国有土地。这是最主要的来源。二是户绝田,即由于无人继承而被国家浸入的私田。通过这种途径得到的国有土地数量极少。三是抛荒田,即民户因战乱、灾荒逃亡而抛荒的田地。宋朝为鼓励农耕、抑制农民逃亡,规定逃亡逾半年不归者土地即没收,因而一遇灾荒总要浸入一定数量的抛荒田。四是涂田,即在靠近江海的地方因冲积而成的沙洲和滩涂。这类土地原无主人,照例归国家所有。涂田经垦辟后一般可以耕种。五是国家籍没的各种田产。这类土地包括由于原户主犯罪等原因而被籍没的田产,由于经营商业无力承担税负或借贷市易司钱物无力偿还而用以抵偿的田产等。这类土地是宋代新增官田的重要来源。
  宋代官田大致有以下几种用途:一是赏赐。宋代沿袭以往历代王朝的做法,赏赐土地给勋戚功臣以为永久产业,或给学校和慈善救济事业以资费用。总的说,北宋用土地行赏的次数不多。二是职田,即按官员的品级授田,使其募民耕种,以其收入作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待官员去职时将田地移交后任。职田相沿已久,宋初沿五代之制不设职田。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恢复职田。设职田后,不少官员借权势横征暴敛,民怨不断,故实行30年后于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废止。但宋代多数官员俸禄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废止职田后贪污枉法者大增,不得已又在两年后恢复职田,但其弊端如故。南宋初年也曾短期废止职田,后沿用至南宋末年。三是官庄。官庄主要是籍没前朝统治者的财产,土地肥沃,收益丰厚,多租佃给民户耕种,是朝廷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后来又有所扩大。四是屯田与营田。宋朝边患严重,对北面的辽和西北面的西夏均须重兵防守,军需供应费用浩大,故在河北和西北边境一带辟出大批荒地屯垦。一般称兵士所耕之田为屯田,平民佃耕之田为营田,但区分并不严格。屯田产量不高,虽有一定的军事意义,仍因 不偿所费 ,逐渐衰落。北宋中期以后,不少屯田转为租佃给民户经营,还有的干脆转给无地民户,成为私田。
  从以上可以看出,北宋统治者适合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听任土地国有制度继续衰落,放任土地私有制度自由发展,鼓励民户充分占有和利用土地。这是宋朝积极推进农业发展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的土地政策,在农民赋税负担不重、土地兼并还不剧烈的情况下,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也满足了官僚、地主、富商自由购买土地的要求,因而在初期广泛地代表了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和要求,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后来土地兼并的不断加剧开了方便之门。
  (2)土地占有与农村社会状况由于土地在农业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古代,特别是在农村,占有土地的多寡是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主要差别。在宋代土地私有制度广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在社会各阶层的分布状况更有着显著的社会意义。
  宋朝将全国的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农村,主户和客户的差别主要是以有无土地来划分的。主户拥有土地并直接承担国家的各种赋税,客户没有土地也不直接承担两税。主户拥有的土地数量不一,北宋依照占有土地的数额,将主户分为五等。一等户大致拥有土地三、四顷以上,多者拥有几十顷、上百顷。拥有土地的数量远远高出一般一等户的,也称作 出等户 、 高强户 或 无比高强户.二等户拥有土地约一至三顷。三等户拥有土地数十亩至百亩上下。以上三等习惯上称为上户。上户中还包括享有一定特权的官户和形势户。官户是指品官之家,可以免除差役和部分杂税。形势户包括其他在仕籍的官员,即吏人,以及乡役户,如里正(大致相当于乡长)、书手(乡文书)、户长等。乡役按规定统由上户(主要是一、二等户)充任。形势户也享有一定的免除差役的特权。四、五等户习惯上称为下户,拥有少量土地。一般四等户有地数十亩,五等户有地几亩至一二十亩。
  在以上户等中,一等户土地较多,毫无疑问是大地主,二等户一般为中等地主。他们的土地多租佃给他人耕种。三等户情况较复杂。宋代有人曾说: 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以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 ①这说明,按当时的生产能力,三等户中土地较多者可维持生计而稍有富余,且需出租部分土地,当为小地主,而土地较少者多为自耕农。四、五等户土地较少,仅够或还不足以维持生计,相当一部分人还需要租种部分土地,因而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客户无地,只能靠租佃为生,基本上是佃农。由此可见,宋代农村民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佃农。
  北宋各类农户在总户数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各类农户拥有的土地在垦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没有确切的统计,只能据有关史料大致估计如下:先看佃农的情况。佃农即客户,在政府户籍中有大致的统计。据《太平寰宇记》记载,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 983年),富庶的两浙路共有31941户,其中客户14442户,占45。2%;景况稍差的福建路共有33736户,其中客户20628户,占61。1%。可见,北宋初年客户数量较多,在45-60%之间。另据《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到北宋中期的仁宗庄历八年(1048年),全国共有10723695户,其中客户3829868户,占35。7%;27年后的神宗熙守八年(1075年),全国共有15684129户,其中客户5001754户,占31。9%。这些统计虽不十分确切,但可以表明,北宋时客户即佃农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大约降到35%左右。
  按上述统计,北宋前、中期主户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达到65%左右。
  其中地主和自耕农的比重无确切统计,只能估算。北宋中期的文献有这样的记载: 天下州县下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 ①; 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 ②。这两个估计大致相当,其中所言均为主户,不包括客户,即主户中的上户约占10%。下户约占90%。考虑到同时期主户约占农户的65%左右,上户应占农户总数的不足10%,下户应占55%以上。
  再考虑到上户中的三等户有一部分是自耕农,如与下户合计,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应占总户数的60%左右,而地主仅占5%左右。所谓 出等户 、 高强户 、 无比高强户 等,拥有巨量土地,堪称大地主之最,数量更少, 一路不过三数家 ,在最富庶的两浙路也不过数十户。官户和形势户均属上户,因而都是地主,仅占地主总数的不足10%。当然,官户和形势户未必都是大地主。
  ①   张守:《毗陵集》卷二。
  各类农户拥有的土地所占的比重也没有统计。按照《文献通考?田赋考》所载垦田数字估算,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全国总户数为3090504户,垦田总数为295332060亩,户均95。6亩;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户数为8677677户,垦田为524758432亩,户均60。5亩;英宗治平四年(1066年),户数为12927211户,垦田440000000亩,户均34亩。
  户均垦田不断减少,一方面反映了宋代人口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普遍存在隐田漏税的现象。考虑到这个因素,到北宋中期户均垦田当为五、六十亩左右。更具体的情况见之于南宋思想家叶适(1150- 1223年)的记述。叶适曾对两浙路温州城郊30里范围内一至四等户的土地占有情况作过调查。据调查,占地30亩以上的四等以上户共1953户,共占地196114亩,户均100亩;其中占地400亩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
  49户,共占地37848亩,户均772亩;占地150- 400亩的二等户(中等地主)268户,共占地59366亩,户均221。5亩;占地30- 150亩的三、四等户(小地主和自耕农)1636户,共占地98900亩,户均60。5亩;一等户占地占垦田总数的19。3%,二等户占30。3%,三、四等户占50。4%。①按照客户占35%的一般情况估计,四等以上户当仅占总户数的40%左右;考虑到三、四等户中大部分是自耕农,仅有一小部分是地主,这部分地主的土地总额也应在三、四等户占地总数的一半以下;再考虑到没有统计的五等户人数众多,也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大致估计如下:占总户数不足10%的各类地主拥有耕地总数的一半左右或稍多一些;占户数一半左右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拥有的土地则在一半以下。
  这个材料虽然出自南宋,仍可用以说明包括北宋在内的整个宋代民户拥有土地的概况。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土地的占有情况有所不同,但宋代农村中地主经济所占的优势已显而易见。
  ①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一。
  ②   刘安世:《尽差集》卷一一。
  ①   据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六。
  由于实行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对民间土地买卖几乎不加限制,各类民户都可以买进和卖出土地,土地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是宋代土地制度的突出特点。
  宋代土地的转让,除前面已经说过的业主将土地所有权完全卖给钱主(即绝卖)以外,还有典当和倚当两种形式。典当即业主把土地交给钱主,并领取银钱,但不付息,并保留收赎权;钱主可以使用田产,包括出租和再典当,但不能出卖。如果典当人以后愿意放弃收赎权,典买人应补足绝卖与典当之间的差价。倚当即业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钱主,收取现钱。典当和倚当是不同于买卖的特殊转让方式,手续简便,不需得到官府的确认。在宋代,这两种转让方式广泛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流动性,并造成一田两主乃至多主的复杂情况。
  土地的流动性使农村各类民户的身份更加不固定。宋代农村主、客户和主户中各等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有无土地和土地的多少。客户不再是地主的 私属 ,即人身不再依附于地主,而具有独立的户籍,一旦拥有土地就可以上升为主户。主户若完全丧失土地便降为客户。同样,主户中的下等户一旦拥有必要数量的土地就可以上升为上等户,上等户若失去相当数量的土地便降为下等户。这使普通农户获得了通过辛勤劳动,置购土地,改善境况的更多机会。这在北宋前期表现得尤其明显。
  由于可以自由垦辟和购置土地,在北宋前、中期的大约100年间,客户所占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普通农户的生活状况。
  土地的流动性对地主有更大的影响。从隋唐开始,享有特殊的世袭政治、经济权利的特权地主——士族日益衰落。到宋代,即便是官僚地主也没有多少特权,在经济方面只是可以在规定的土地限额内免除部分差役和杂税。同时,朝廷对他们拥有土地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实行科举制度,世代做官的人户已经很少,因而官僚地主与普通地主已经没有多少明显的区别。他们都可以通过土地买卖实现土地兼并,并由此改善其经济地位。这使得土地兼并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问题,只是在北宋前期还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另一方面,许多达官显贵生前生活奢侈、腐败,死后 子孙习其家风 ,多数只会坐享荣华富贵,入不敷出时便出售土地以维持奢华生活,加之他们往往有众多子孙瓜分家业,三世而后衰微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就连一些官至宰相者也免除不了死后家业衰落破败。官僚地主尚且如此,普通地主要长久维持家业就更加不易。当然,旧的显贵沦落后,新的显贵通过土地兼并相继产生,取而代之。所以,土地的流动性也使地主的身份、地位更不确定。
  综上所述,宋朝的土地政策也造成了农村各阶层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流动性。无论哪个阶层的人都不具有固定不变的身份和地位,都在随着土地的增加或减少而上升或沉沦,正如宋代人所说,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 ①。土地和各阶层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流动性与各社会阶层本身的相对稳固是同时存在的。有宋一代,农村中地主、自耕农、佃农之间经济上的界限始终比较明确,各阶层在农村总人口和土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虽有变化,也是很缓慢的。这种流动与稳定的并存是宋代农村社会的显著特征。
  ①   袁采:《袁氏世范》卷三。
  (3)土地租佃关系的发展宋代地主兼并土地,固然与国家采取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有关,更重要的是因为土地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在土地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拥有较多的土地,另一部分人便只能拥有较少的土地或没有土地,于是 有力者无田可耕,有田者无力可耕.如何把土地与劳动力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便成为古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问题。不论土地与劳动力是用何种方式相结合的,拥有土地的一方都可以不耕种而从土地获得收益,当拥有土地较多时,还可以以此维持远高于一般民户水平的优裕生活。在宋代,租佃关系在土地与劳动力的各种结合方式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租佃关系最初起源于小土地所有者的小额土地出租。魏晋至隋唐期间盛行庄园经济,农民与大土地所有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 私属 ,其地位近似于农奴。小地主无力经营庄园,只得把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还有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土地数量很少,不足以维持生计,因而将其出租,自己则外出另谋生路。唐朝中期以后,农民逐渐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旧式庄园经济逐渐瓦解,租佃关系由此兴盛起来。到宋初,租佃关系已在全国广大地区流行起来。由于宋代有一半以上土地掌握在地主手中,有1/3左右的农户是完全依靠租种土地为生的佃农,还有相当数量不得不租种部分土地的半自耕农,所以,租佃关系直接涉及农村大多数人户的利益,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
  在租佃关系中,土地出租者(绝大多数是地主)将土地租赁给土地租佃者(即租户),后者向前者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在宋代,这种租佃关系一般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皇帝诏令全国, 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音示),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 ①。由此可见,朝廷推广土地租佃契约是为了减少 争讼.在租佃契约里,一般应写明所租佃土地的类别、四至、面积、地租的数量和形式以及田主和租户的姓名等项。这种契约,就土地出租者而言,可以使其地租收入得到保障;就土地租佃者而言,只需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确定的经济义务,而摆脱了无休止的 私属 依附关系。所以,契约是维护地主与佃户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这是宋代农村租佃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租佃关系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宋代的地租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地租、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动地租即租户以一定的劳动作为地租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一种古老的地租形式,到宋代已逐渐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劳动地租只是一种辅助的地租形式,主要是为地主家承担一些杂役,如围田、抬轿、负担之类。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和国家经营的官田上,劳动地租更多一些。产品地租即租户以一定量的产品(主要是粮食)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这是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式,不论在私田还是官田中运用都极广泛。同劳动地租相比,产品地租更适合当时农民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现实,租户也更乐于接受。产品地租的计租方法有分成制和定额制两种,其中以分成制最为普遍,因而分成制的产品地租是宋代最主要的地租形式。分成的比例依各种情况有所不同,后面再做介绍。货币地租是在宋代发展起来的。宋代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货币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以货币作为地租的现象得以发展。货币地租在官田中应用较多,特别是学田,多征收一部分货币地租。一些特殊类型的土地,如渔场、沙田芦场、柴田、菜圃、桑地等,由于其产品比粮食更易于进入流通领域,收获后多在市场上出售,地主也多以货币形式收取地租。此外,在宋代,佃主、管庄等 二地主 以及刬(chǎn,音产)佃和永佃权等较复杂的租佃关系也有所发展。这些将在后面再做介绍。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一六。
  从战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时起,民间就形成了佃户按对分制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传统,所谓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就是说一般地租的数额是产量的一半。这个传统长期不变,宋代也不例外,大多数出租土地(包括职田、营田等)都按对分制收取产品地租。宋代的粮食产量较以前有较大提高。据估计,北宋中期江浙一带亩产约为二、三石,当时的1石约合现在的100多斤,故亩产当合现在200斤以上。当然,不同地区产量亦不同,北方的产量大约只有江浙地区的一半,即100斤左右。以此估算,北宋时江浙一带每亩地租当为百余斤,其他地区则少一些。除对分制以外,在一些地区还有四六分制和三七分制的产品地租,即佃户要以粮食产量的60%或70%交纳地租,自己仅得40%甚至30%。
  四六分制一般应用于没有耕牛的佃户,即佃户在租佃地主的土地的同时,还要租用地主的耕牛,多出的一分地租实际上是牛租。由于宋代客户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耕牛,不得不同时租用耕牛,因而四六分制当占相当的比重。三七分制一般应用于没有耕牛同时也没有种粮的佃户,即佃户是用地主提供的耕牛和种粮耕种的。宋代的官府和民间也有专门出租耕牛的,但牛租沉重,有时甚至高于产量的10%。在分成制中,还有一种倒四六分制,在一部分营田中实行,即官府得四佃客得六。这是官府为吸引客户耕种营田而采取的措施。但由于营田任意扩大无偿劳役,民户得不偿失,这种分成办法应用范围不广。定额制的产品地租是从分成制发展而来的,多流行于产量稳定的较发达地区。这种办法更有利于佃户增加产量,但地主收取的地租数额当与分成制相差不大。货币地租的数额一般也是固定的,按照出租土地的质量和用途,每亩地收取地租几十文到几百文不等。
  从以上地租数量的概况可以看到宋代农户收入的大致情况。地主拥有耕地百亩以上,按每亩地收租百斤计,地租总收入应在万斤以上。因此,即使是一个小地主,也可以凭借地租收入过上优裕的生活。拥有数顷以上土地的一等户大地主,地租收入应有数万斤以上。他们多担任官职或经营商业,还有数量可观的其他收入。有了这样的收入,他们养尊处优、肆意挥霍、广置田宅、竭力兼并,就不足为奇了。反观佃户的生活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五口之家一年口粮当在2500斤上下,其他生活费用如穿衣、食盐等,以及生产费用如种粮、农具、饲料(按对分制佃户应有耕牛,否则要另付牛租)等,折合粮食也应有1000斤左右。
  依此估算,五口之家一年的基本费用在3500斤左右。这是维持温饱和来年继续生产的起码要求。前已述及,北宋时北方亩产量大约百斤,按对分制佃户可得一半,即50斤左右。这样,一个北方的佃户便要至少租种70亩地,才能维持基本生活。由此可以想见,在农业生产主要依靠人力、辅之以部分畜力的情况下,佃户劳作之艰辛。南方一些地区农业产量较高,但那里人多地少,自耕农数量也较多,每个佃户所能佃得的土地比北方少得多。所以,那里的佃户虽然可得到亩产较高之利,总产量却未必比北方佃户多,除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也没有多少剩余。
  宋代的租佃关系发展极不平衡。农业生产条件愈好,经济愈发达的地区,租佃关系也愈发展。一般地说,北方不如南方,西部不如东部。
  在经济最发达的两浙路等地,定额地租、货币地租等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适合商品经济的租佃形式也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而在西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还存在少量其他类型的土地制度。
  例如:海南岛的黎族还存在着原始共有制;西南地区的瑶族、壮族聚居区域实行以村社为基础的奴隶制度;在夔(kuí,音葵)州路(今四川省境内)一带存在着旧式的庄园经济,那里不仅盛行劳动地租,还保留了客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的地位形同农奴。但这些都不影响对分制的产品地租在宋代的主导地位。同唐朝以前的旧式庄园经济比较,这种租佃关系使佃户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更适合当时农业主要依靠个体生产的基本性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发展。同时,由于这种租佃关系可以给土地出租者带来可观的收益,它本身也在不断膨胀,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保持增加的势头,佃户也不断以各种方式反对地主的巧取豪夺。这是宋代农业虽有长足发展,农村却始终不甚安宁的原因之一。
  2。农业政策与农业发展(1)朝廷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与推动宋朝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视,清醒地认识到农业是立国的基础,富国强兵的根本,也认识到城市和军队的粮食供应关系到朝廷自身的安危。
  北宋的建国者吸取了唐代定都在远离运河、不能充分利用漕运便利的长安,又不重视京畿地区的农业生产,致使 六军乏食,宫厨断粮 的教训,一开始便把首都奠立在运河之滨的汴梁(即开封),使来自东南部江浙一带的漕粮可以畅通无阻地转运京师,全国各地对朝廷的应贡物品也可经由几条与运河连接的江河湖海辗转进京,从而使国家的政治中心处于衣食无忧的境地。但朝廷并不以此为满足,从北宋建国之初起就确定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扶持、奖励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推动农业生产在经历了唐朝后期和五代的战乱以后能有长足的发展,从而把政权建立在牢固的物质基础之上。
  有宋一代历届朝廷都不停地颁布劝农诏书,强调农业生产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号召人民开发农业,广植五谷桑麻。与过去历代王朝颁布的为数众多的劝农诏书不同的是,宋朝的劝农诏书不尚空谈,而是针对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或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责成有关地方官员负责办理;或派大臣亲临调查,提出解决办法,供朝廷采纳;或推广优良的作物品种和先进的耕作方法。这些诏书,从各项农业政策,到直接、具体的指导,无所不包,对扫除发展农业生产的障碍,促进农业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北宋朝廷制订和颁发的重要农业政策(这些政策在南宋时大多继续施行),大致有如下几种:召流民复业和开辟荒田。这是北宋初年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流民多是由于天灾人祸而避走他乡,另觅生活之道的。
  流民的出现导致大量土地荒芜,农业生产下降。所以,北宋初年朝廷频频颁布诏书,以种种优待条件劝诱流民复业归农,规定在限期内复业的,不仅免除以前拖欠的赋税,以后几年内也可以减轻赋税。为了扩大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朝廷积极促进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充分利用已有的和开发新的土地资源。一方面鼓励开发各类生、熟荒地,准许农民自己挑选其中最肥沃的地段耕种,以后再在原佃土地旁边接续添佃。这是一项特殊的优待政策。此外,对能够指导农民兴修水利,从而有利于垦辟荒田的地方官员,给予嘉奖重赏。另一方面,在已经开发的地区,则提倡开垦过去弃而不顾的次等土地,以充分利用。特别是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与水争田,与山争田,开辟了大片围湖而成的湖田,围海而成的涂田,在水面缚木为筏、敷土布种其上而成的漂浮于水面的葑(fēng,音封)田,以及在山坡逐级筑坝平土而成的梯田。其中葑田和梯田是宋代南方农民的创造。朝廷的政策对北宋前期垦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也存在滥造梯田造成水土流失和过度围湖使某些湖泊面积大幅度缩小、防洪功能减弱等问题。
  兴修水利。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兴修水利的朝代之一。兴修水利有两项主要内容。其一是防治水患。北宋时黄河水患不断,几乎十年九决,成为一大害。朝廷为治理黄河作出很大努力,投入大量物资和民力,年年修复决口,缮治河堤。但终因缺乏通盘筹划,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对各地的其他河川,如长江、汉水、湘水、嘉陵江、钱塘江、漳河、岷江等,也多投入力量进行防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了河川泛滥给各地人民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兴修水利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兴建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北宋努力扩大耕地的灌溉面积,以提高农业产量,不仅修复疏浚了久已废弃的旧有渠道,还新建了许多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工程,充分利用各地的江河湖泊,力求使全国河网化。这些水利工程,民间可以兴办的由民间兴办,财力不足时可由政府提供低利贷款,以后分期摊还;州县可以兴办的由州县兴办,事成后记功行赏,有关官员可加官晋级;对跨越州界的较长渠道,则由中央政府统筹兴办。北宋的水利设施对农业增产起了良好的作用。特别是长江下游各地修建的大量圩(wéi,音违)田,能防旱抗涝,使农业生产有较可靠的保证,成为当时的稳产高产田;真宗时在河北平原开河引水,使该平原中部地区都得到灌溉之利;北方绛(jiàng,音降)州(今山西新绛)农民引水淤田,变盐碱地为良田,产量提高三、四倍;福建、江西等路在修建梯田的同时 缘山导泉 ,在山区成功地种植了水稻。
  设置农官,劝导农桑。为了劝导、督促农民发展农业,在各级政府设置专职或兼职主管农业的官员,即农官。北宋建国第三年太祖便 令诸州长吏劝课农桑 ,此后每年岁首皆下此诏。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
  又令各道州府皆兼劝农使之职,通判皆兼管农之职。40多年后,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鉴于许多地方官玩忽职守,有劝农之名,无劝农之实,便严令转运使等每年巡历各地时,首先检查农官的政绩,发现成绩不著,人户逃移较多,垦田数量减少者,立即降秩或罢黜。虽然久而久之,设官劝农成为例行公事,许多地方官员也不再认真对待,但仍有不少勤勉的循吏身体力行,做出相当的成效来。
  农器免税和举办农贷。农具、耕牛和种粮是农业生产的必备物品,中小农户资金缺乏,购置困难。在北宋前期,朝廷屡次诏令农业生产用具免税,以为劝导农业的重要措施。当北方一些地区由于辽军入侵而缺少耕牛时,对贩卖耕牛的商人也曾暂时免除税收。宋代官府一直举办农业贷款,为资金困难的农户提供购买农具、耕牛、种粮乃至口粮的资金。
  官方的农贷利息远低于地主、富商所发放的高利贷,有助于缓解部分农户的困难。但在北宋中期以前,这种农贷数量不大,不足以抑制农村盛行的高利贷,因而虽有积极作用,却很有限。
  设置常平仓、义仓。常平仓和义仓是功用不同的官办粮仓。常平仓用于准平谷价,义仓用于赈济灾荒。这两种制度分别创设于西汉和隋朝,常平仓兴废无常,义仓一直沿用。北宋自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
  在京畿设置常平仓,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后在除沿边州郡外的各地普遍设置。各州按人口多少,从上供钱中留下一定的籴(dí,音狄,买进粮食)本,每到收获时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收籴,遇粮价上涨时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粜(tiào,音跳,卖出粮食),但价格不得低于本钱。
  这种议价收购和低价售出,可以平抑市场粮价,具有防止新粮初上市时谷贱伤农,收获以前或遇灾荒时谷贵伤民,以及减少粮商中间盘剥等几种功效,遇灾荒时还可贷粮给灾民,用作种子或口粮。北宋中期一直设有常平仓,但后来常平钱谷常被挪用于补充军费。北宋初年即令各州广设义仓,在农村征收两税的同时征粮存储,以备荒年放赈。但在宋代,义仓几度废立,加之北宋时灾荒一般不十分严重,这种制度作用有限。
  推广农业新技术。为提高农业产量,朝廷积极推广新的作物品种和有关技术。例如:以往种稻多为水稻,只能在低洼近水处或有沟渠灌溉处生长,种植面积难以扩大。真宗时,朝廷将福建首先引种的占城旱稻推广到江、淮、两浙等路,教民种之。又如:真宗天禧年间将从印度引进的绿豆在民间推广。再如:过去长江中下游地区种水稻只能收获一季,朝廷多次诏令地方官员劝导农民种麦,以增加一种收成。宋代朝廷对改良农具和种植方法也非常重视。真宗天禧年间还下令雕印《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等前代农书,发至各路劝农司,用于指导农业生产。
  奖励种树和种桑麻。宋时很重视植树造林。北宋建国第二年,即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朝廷便令各州县长吏课民植树,要求一等户种树百株,桑枣各半,一等以下,各等均以20为差;并规定能广种桑枣者与垦辟者一样,只输旧租不增新税。此后,又规定禁止民户砍伐桑枣作薪材;在黄河、汴河两岸堤防上种植榆柳,以固河堤。由于朝廷提倡和重视,地方官员亦积极推广植树造林,各地均有一定成效。在宋代,桑、麻是衣料的主要来源,朝廷除提倡植树种桑外,还要求在不适于种桑的土地上广种苎麻。此外,对种植各种杂木蔬果也比较重视。
  以上政策措施的成效不一,有些成效显著,有些效果稍差,有些不免流于形式,有些并不完全切合实际,有些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多被豪门大户获得,普通农户得益不多。尽管如此,这些政策措施都体现了宋朝对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总的说对农业的发展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
  (2)农业发展概况宋代是中国传统农业蓬勃发展的时期,作物品种、农具、耕作技术都有进一步的改良,产量有较大提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出成就。这里主要介绍宋代农业发展的一般情况和北宋粮食生产的情况。经济作物的情况后面专门介绍。
  宋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流作物品种。北宋的建立结束了长期割据的局面,消除了南方和北方交通的障碍,各地的农民得以彼此交流培育农作物的经验,朝廷对此也大力支持。北宋时,南方的主要粮食作物是水稻;在北方,小麦已取代粟成为主要粮食作物。太宗时,朝廷曾命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等路种植水稻的各州官员,劝谕百姓种植小麦以及粟、黍、豆等作物,由淮北诸州提供种子。江北各州则学习南方种植水稻的技术。
  淤田推广以后,北方种稻面积更为扩大。从越南传入的占城稻,早熟、抗旱、 不择地而生 ,在福建种植成功后,在真宗时被推广到江南、两浙以及淮南各路,还传播到北方。南、北方作物的交流不仅调剂了品种,还增加了复种面积,使两熟制得到大面积扩大,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南方各地还培育出许多水稻优良品种,籼稻优良品种达几十种之多,糯稻也有一、二十种,其中以苏州的箭子稻、师婆粳和洛阳的和尚稻品质最佳。从国外传入的高粱最初在西南地区种植,从宋代开始大量种植于黄河流域。高粱抗旱耐涝,后来成为北方的重要粮食作物。
  ——农具的改良。唐宋之际冶铁技术进一步改进,铁制农具的质量有所提高。铁产量的激增还使农具的数量随之增加,农具的品种也多于前代。首先,宋代新创制的农具,有踏犁、秧马和耘荡。北宋前期,北方由于疫病流行和辽军侵扰,几度耕牛奇缺,有人献踏犁,用人力代牛耕,其功效相当于牛耕的一半,但比用?(jué,音决,大锄)耕效率高一倍。秧马是一种可以骑在上面插稻秧的工具,可以节省体力,在南方稻田多有使用。耘荡用手 推荡禾垅间草泥,使之混溺 ,创制于 江浙之间.其次,一些过去已有的农具有了进一步的改进。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随着冶铁技术的提高,农具普遍使用灌钢技术,厚重的钢刃熟铁农具开始流行,坚韧和锋利的程度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农具种类增多,分工更细,旱地、水田、沼泽地等不同类型的地,以及开荒、翻地、平地、中耕等不同工序,都有了专用器具,成龙配套,形成完整的系列。由于农具更加专门化,也更加灵巧、省力,具有更良好的使用性能。再次,一些前代创制的农具得到推广应用。水车是南方种稻地区使用的灌溉用具。翻车适用于静水,发明于东汉,原只用于灌溉园圃,后由手摇改为脚踏,到宋代普遍用于大田灌溉,被称作龙骨车,在许多地区几乎家家都有,并发展了牛转和水转翻车。筒车适用于流水,多以水流为动力,也有使用畜力的,创制于唐代,宋代普遍应用于靠近河岸的地区。这两种水车省力、高效,自宋代普及后长期使用。
  ——改进耕作技术。到宋代,长江中下游流域和中原一带的土地多已开垦,农业生产遂向深度发展,复种技术得到推广,麦稻两熟制逐步普及。耕作器具的专业化和系列化,使耕作技术也愈益精细。宋代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已普遍实行精耕细作的集约经营,南方产稻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经验。例如:《福州劝农文》总结道, 勤于耕耔,土熟如酥;勤于耘耘,草根尽死;勤于修塍(ch6ng音成,田畦),蓄水必盈;勤于粪壤,苗稼培长。 在两浙路,土地在秋收后和早春各 课耕熟犁 一次,使 壤细如面 ;再 择选肥好田段,多用粪壤拌和种子出秋苗 , 课耕浅种 ;此后 二遍耘田 ,除去田间杂草,以利禾苗生长;稻田不时换水, 天无雨,便车水,全家大小,日夜不停 ,及时决水、复水,以固其根;粪肥 终年备办 ,因土制宜地使用。这些表明,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更趋成熟。
  宋代各地农业发展颇不平衡,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有很大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农业生产技术的水平也不同。一般地说,宋代的农业南方比北方发达,东部比西部发达;发达的地区较普遍地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土地的产出量较高,不发达的地区耕作技术落后,产量也较低。
  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一带的两浙路,古称扬州,按《禹贡》所说, 厥田唯下下 ,是最贫瘠的地区。到宋代,已跃为农业最发达的地区。
  这里普遍实行精耕细作,代表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最高水平,粮食产量也最高,逐渐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宋时已有 苏湖熟,天下足 的美誉。
  此外,成都府路、福建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淮南路耕作技术也比较先进,农业生产稍逊于两浙路,仍属发达地区。以上地区自然条件都比较好,可以一年两熟,加之人多地少,因而较早由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转变,北宋时粮食亩产已达二、三石,远高于北方地区,并已超过唐代的水平。
  关中平原一带和河北路、京东路等地是北方比较富庶的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较早,曾经是农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安史之乱以后,北方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人口大量南迁,加之自然条件更好的江南地区已得到开发,中原地区在全国经济中的地位随之下降。但上述地区在实行旱作农业的地区中仍是最发达的,精耕细作达到较高的水平,水利灌溉设施也有所发展。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北方较富庶地区的亩产量也只有一石左右,约为南方的一半,因此不得不以扩大耕种面积的办法弥补单产的不足。
  西部地区,主要是四川、湖北、湖南的部分地区,以及广东、广西的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比较落后。这些地区远离中原,自然条件较差,多数未经很好开发,还有不少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中原地区较先进的文化和农业技术传入较晚,因而农具比较落后,耕作多使用人力,很少使用耕牛,水利灌溉设施几近于无,一般实行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方式,有些还处于 刀耕火种 的原始经营阶段,粮食产量很低。但是这些地区地广人稀,粮食仍能自给。经过宋代的开发,上述某些地区的农业逐渐发展起来。
  (3)经济作物的发展宋代粮食以外的其他农产品,除畜牧业由于失去北方的牧场而逊于唐代外,桑蚕、麻、棉、茶、果、菜、糖等都有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表现为品种的增加和数量的增大,另一方面表现为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产品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各地出现了不少部分或完全从事这些农作物生产的专业经营户。所以,宋代这类农产品的生产已经比前代更多地超出种粮户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兼营其他的范围,即不再只是家庭副业,而成为一部分农户的主业,成为专业化、商业化的独立行业。这些农产品也因而具有经济作物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古代男耕女织的传统自然经济结构,成为宋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出标志。
  宋代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多是农民自发的。这首先是由于垦田面积扩大和粮食单产提高使宋代的粮食生产比之汉唐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减轻了吃饭问题的沉重压力,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可以用于种植经济作物。
  所以,宋代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往往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情况也较好,产品的商业化程度比较高。其次,宋代手工业和商业的发达也扩大了对经济作物的需求,并为生产的专业化创造了条件。再次,在许多地区农户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高于种粮,还有利于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本地自然条件的优势。因而特别是在多山濒海、人多地少的地区,商业性农业发展较快。当然,新的作物品种的引进和耕作技术的改进也是经济作物发展较快的重要原因。
  下面对宋代主要经济作物的情况逐一简要介绍:桑蚕。植桑养蚕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桑蚕原主产于北方。在宋代,丝是主要的纺织纤维,桑蚕业受到朝廷的重视和支持,加之收益丰厚,发展迅速。除传统产地河北东、西路和京东路以及成都府路和潼川府路桑蚕业继续发展以外,东南诸路迅速崛起,有后来居上之势。两浙路和其他一些商品粮食较多的地区,桑蚕业开始脱离传统的种植业,成为农业的一个独立分支,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有些桑蚕业者的经营范围从植桑、养蚕直到织造,集专业化农业与手工业于一身。还有些地方,专业化和商业化更渗透到桑蚕业内部,植桑、养蚕、缫丝等都各由专业户分别经营。
  麻。麻是中国古代的另一种主要纺织纤维,是大众衣着的主要原料。
  在宋代,苎麻的地位已明显高于大麻,在各地广泛种植。特别是在南方,由于栽培技术改进,苎麻种植有较大发展,麻布生产在农户家庭手工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广西和四川盆地,种植极广泛,以至有 妇女人人绩麻 之说,生产的麻布也享有较高声誉。种麻织布的收益不如植桑养蚕,广西、四川等主产地区地处偏僻,贸易不便,麻布售价较低。
  北宋中期朝廷采取 春给以钱,而秋令纳布 (即 布估钱 )的办法,对发展苎麻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棉。棉花原产国外,早年传入中国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种植,多为多年生木棉(当时亦称吉贝)。宋时,木棉已传至华南两广、福建等地。
  由于棉花和棉布的生产过程比丝、麻简单,织成的毛■(di6,音迭,细棉布)布兼有丝、麻的优点,贫富皆宜,因而为农户广泛种植,纺棉织布的家庭手工业也随之发展。
  茶。茶是中国古代农村传统的经济作物,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到宋代,茶已成为和米、盐一样不可缺少的日用消费品,以至朝廷为控制茶叶的生产和流通而实行榷(què,音确,专卖)茶制度,即种茶的园户所产茶叶均由国家收购,国家垄断茶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宋代南方各地普遍种茶,种植面积、产量、质量均有提高。北宋时,仅江西、两浙、荆湖、福建等地每年输送给茶叶专卖机构的就达千万斤以上。此外,官府还自己开办茶场,督课茶农采制。
  茶叶的制作技术也有所提高。宋代经营茶园的园户经济上差别很大。普通茶农的小茶园一般产茶一、二百斤至数百斤,大的茶园多为官僚士大夫或寺院拥有,产茶多至数万斤。大茶园或租佃给茶农经营,或由茶园主自己雇工经营。
  果。宋代果的生产尤以柑桔和荔枝两类发展最快,专业化和商业化的程度最高。柑桔在南方数十州都有出产,以两浙路的温桔、洞庭桔最著名。苏州洞庭山数千户果农以桔业为生, 桔一亩比田一亩利数倍.福州路盛产荔枝,品种达25种,每年收获后,不仅 水浮陆转以入京师 ,还远运至海外诸国。
  菜。宋代种植的蔬菜品种比前代又有所增加,如从国外引进的丝瓜、胡萝卜等。白菜和萝卜的种植面积有所扩大,逐步取代原来的葵菜成为民间的主要蔬菜品种。宋代有 一亩园,十亩田 的说法,城市近郊的下户种粮无法维持生计,纷纷以种菜为生。官府、城郊的地主或城市的蔬菜商人也经营一部分菜园。城郊以外的其他乡村地主菜园多供自己消费,一般不提供商品菜。此外,在城市和城市附近还有专门的花圃和花户,栽培各种供观赏的花卉。
  糖。宋代南方广泛种植甘蔗,面积大、产量高、专业性强。制糖技术有所提高,除砂糖外,还出现了冰糖(当时称糖霜)。在糖业较发达的江西遂宁府等地,植蔗、榨糖、制霜已有明确的分工。
  药。宋以前草药主要靠采集,很少种植。宋代从菜户和花户中分离出药户,专门从事大面积的药物种植,附子、党参、当归、半夏、细辛等都有种植。
  此外,宋代的经济林木和养鱼业也有进一步的发展,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专门的行业。
  (二)城市:手工业与商业
  1。城市功能与城镇体制(1)城市格局与功能的变迁宋代是中国古代城市和镇市兴旺发达的时期。这首先表现在城市的结构与职能的变化上。
  唐代以前的城市主要是政治和行政中心,城市的格局大体固定不变,严格遵行坊市制度。以唐代长安为例,皇城坐北朝南,位于城市正中的北部;皇城对面的南厢是百官、市民居住的地区——坊;皇城左右两厢是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地区——市;市比较狭小,全城共有百余坊,而东、西二市一共才占有四坊之地;坊与市之间有土城隔开,坊门按规定时间开启,天明时打开,傍晚关闭,夜晚禁绝商业活动,居民也不得上街。显而易见,坊市制度把商业活动局限在陕小的市内和固定的时间里,是不利于商业发展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唐朝中期以后坊市制度屡遭破坏。北宋定都开封以后,不得不取消封闭的坊墙,商业区与居住区的界限逐渐消失,而代之以住宅和商店相混合的城市街道形式。汴京城内,店铺、酒楼沿街设立,连普通市民居住的胡同、小巷也面街开放,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商业功能大大增强。夜晚闭市的限制也被打破,繁华街区 昼夜喧呼,灯火不绝.
  城郭的限制也被打破。唐代以前,城市以外或城郭附近设有定期开放的商业场所草市。随着时间的推移,草市上设立了固定的店铺。到宋代,城郭以外已发展为繁华的商业和居住区,成为城市的延伸。
  除城市以外,镇市的数量也大量增加。镇原是军事设防之地。既然设镇驻军,各种供应便随之而来,久而久之便成为市井繁华所在。宋代设镇不再以军事为依据,而以人口和税收为标准, 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者,则为镇.不少地方在原有乡村草市(即集市,或称墟市)的基础上发展起镇市。还有些地方由于特殊的物产,手工业比较发达,也发展为镇市。这些镇市原来既不是行政中心,也不是军事设防之地,完全是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而设立的。宋代镇市发展迅速,城镇星罗棋布,遍及全国。
  城市格局的变化和镇市的兴起改变了城镇的原有功能。宋代的城市不再只是政治、行政中心,经济职能大大增强。城市中的市场也不再以为在城市中居住的达官显贵服务为主,而具有两种主要职能:一是为市民日常生活服务,二是集散货物。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商业、手工业的发展,使城市中平民的数量大增。到宋代,大城市的商业便以经营普通市民所需的粮食、布帛、煤炭等日用品以及各种服务业为主,达官显贵所需的奢侈品退居次要地位。宋代城市多建于水陆交通要道上,更成为货物中转和商品集散的中心。京城开封发展成为全国性的重要商业城市,许多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也发展成为地区的经济中心。商业的繁荣还推动了城市手工业的发展,不少城市利用周围农村提供的原料或享有的独特的技术、工艺发展了各具特色的手工业。所以,大中城市的功能已逐渐演变为政治和经济并重,小城市和镇市则逐渐转为以经济为主。
  从经济功能看,宋代的城市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商业型城市。这类城市多在水陆交通要道附近,主要起货物集散的作用。宋代大宗货物的运输以水路为主,运河和长江沿岸商业城市最多。
  如:前面提到的京城开封;长江沿岸的鄂州(今武昌),商业影响远及整个长江流域, 盖川、广、襄、淮、浙贸迁之会 ;真州(今江苏仪征),两淮、江浙诸路的主要货物集散地,已取代隋唐时扬州的地位,商税收入之多 不可思议.手工业型城市。这类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多仰赖其独特的手工业或矿业。如:印刷业中心汴京、福建建阳;新兴的景德镇和河北曲阳、河南临汝是主要陶瓷产地;邢台、彭城(今徐州)是冶铁中心;陵井监(今四川仁寿)等地主要产盐。
  工商型城市。这类城市兼具上述两类城市的特点,既有独特的手工业产品,又是地区商业中心。如:平江(今苏州)和成都,纺织业都十分发达,又是地区商业都会;长江下游的京口(今镇江)、吴江、绍兴等也兼有纺织业和商业。
  对外贸易型城市。宋代海外贸易发达,一些沿海城市由此而繁荣,泉州、广州等是当时主要的对外贸易中心。
  (2)城市规模与城镇体系宋代的城镇按行政建制分为六级:首都,路城,府、州城(包括监、军城),县城,镇,市。
  北宋最大的城市是汴京。北宋初年太宗时,开封府16县主、客户近18万户,此外还有大量不在户籍的人口,如皇室、贵族、驻守京师的禁军、家仆,以及为数众多的流动人口,如往来的官员、商人、小贩等。
  太宗皇帝曾说: 东京(即汴京)养甲兵数十万,居人百万.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汴京新旧城8厢总计97750户,而新城外所建的9厢14坊的户口还未统计在内。因此,汴京在北宋初期常住人口即达百万以上,与唐代的长安相当。
  汴京倚汴水而建。汴水南连淮河、长江,直通东南和西南。与河北、西北则有陆路往来。在汴京的市场上,有来自江淮的稻米,沿海各地的水产,辽、西夏的牛、羊,江、淮、闽、蜀的茶叶,各地的果品,南方的丝织品,两浙的漆器,各地的瓷器,磁州(今河北邯郸附近)的铁器,福建、成都、杭州的书籍,还有来自日本的扇子,高丽的墨料,大食的珍珠、香料等。城内有众多酒楼、食店、茶坊、妓馆,饮客常达千余人,还有瓦舍(娱乐场)、勾栏(剧场),演出百戏伎艺。除遍布城市的店铺外,还有定期的集市,相国寺集市每月开放数次,一次可容纳万人。
  汴京的繁荣由此可见一斑。
  府、州城是当时的大、中城市。这类城市数量较多,达350个以上。
  但规模不等,大的人口达10万户以上,即约50万人。有的估计认为,宋代10万户以上的大城市约有40个左右,数量超过唐代数倍。中等的府、州城人口也有数万户,个别小城市只有数千户。
  县城是基层行政中心,遍布全国,有1000余个。一般县城人口有数千户,个别富庶地区的达万户以上,最小的县城则只有数百户人。
  镇市是基层的经济中心,其发展主要靠商业和手工业。宋代的建制镇市多达1800个。大的镇市超过县城,人口万户以上,一般镇市有一、二千户,小的不足百户。
  由此可见,宋代建制城镇(包括县城和镇市)总计在3000个以上。
  城镇总人口当有数百万户,即千万人以上,显然超过人口总数的10%。
  在南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城镇人口所占的比重更高,有的地方超过20%。城市的数量、规模和人口都明显超过唐代,是中国古代城市化的一个高峰。
  地区的行政中心并不一定同时也是经济中心。地区性的经济中心城市经济力量雄厚,不仅是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中心、手工业生产中心和交通要道,而且是货物集散的中心。有些城市在经济上的影响大大超出所在地区的范围。宋代国家从城市获得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商税。征收商税的数量可以大致反映城市商业活动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据《文献通考》记载,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商税超过40万贯的城市有3个,即汴京、兴元(今陕西汉中)和成都;商税20- 40万贯的城市5个,10- 20万贯的城市19个,5- 10万贯的城镇30个,3- 5万贯的城镇51个,l- 3万贯的城镇95个,万贯以下的城镇108个。这些城镇多数是府、州城,也有少数县城、镇市。这表明,一些县城、镇市在经济上已超过了某些州城。
  宋代主要的地区性中心城市有:北方的秦州(今甘肃天水)、并州(今太原)、真定(今河北正定)、京兆(今西安)、大名(即北京)、西京(今洛阳)、密州(今山东诸城)、晋州(今山西临汾),东南的苏州、杭州、江宁(今南京)、扬州、真州(今江苏仪征)、楚州(今江苏淮安)、庐州(今合肥)、襄州(今湖北襄阳),川蜀地区的成都、绵州(今四川绵阳)、梓州(今四川三台)、兴元(今陕西汉中)、遂州(今四川遂宁)、利州(今四川广元),闽广地区的福州、广州等。
  上述地区性经济中心城市遍布全国,尤其以长江中、下游流域和川蜀地区数量最多。这表明,随着经济重心南移,南方的城市经济进一步崛起,城市的数量、规模和经济实力都已开始超过北方。
  (3)城镇居民与管理城市历来是达官显贵居住的地方。北宋都城汴京聚居着皇室、宗族、文武百官和大量的军队。其他城市多为各级官府治所,聚居着现任官吏,还有一些驻军。许多官员离任之后也在城市中定居。这些官员任职期间积聚大量钱财,去职后在大城市中购置产业,以为永久居所。特别是风景秀丽、物产丰富的苏、杭等地,更是士大夫落户较多的地方。这些人虽然居住在城市,生活的主要来源却多在乡村。他们原在农村就有大量田产,以地租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些人在城市里兼营商业,其收入也多用以购置田产。除官户外,城市里还居住着一批遥佃户。他们多是财力雄厚的大地主, 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 ,同居住在城市中的去职官员一样,主要靠地租生活。以上这些人是城市中富裕的消费阶层。
  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是坊郭户。坊郭户包括居住在城市、县城和镇市中的人户,以及部分居住在城市外的新居民区草市中的人户。他们主要从事商业、手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其中既有商人、地主、房产主,也有小商小贩、贫苦秀才等。
  同农户一样,坊郭户也分为主户和客户。由于城市居民多从事商业、手工业等,不同于农户单纯务农,划分主、客户也不以有无土地为主要标准,而以有无财产为标准。财产既包括土地,又包括房产以及各种经营设施等,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房地产。宋代大都市中地价极高, 尺地寸土,与金同价.在大城市中拥有地皮和房舍(当时称作房廊)的多是相当富裕的人户。
  拥有房地产便可以此谋取利益,或自己经营商业、手工业,或租赁给他人经营,收取租金。专以出租房廊为生的,称作掠房钱人。坊郭户拥有房廊的数量不一,房舍的质量、位置也使其价值不等。所以,同掠房钱,数量差别却很大,多者上千贯,少者十数贯。后者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仅与乡村中的四等户相当。
  ——邸店、质库等。邸店是客商进行交易的场所。邸指堆放货物的货栈,店指进行交易的店铺。宋代的邸店还可供客商居住,相当于现在的商店、仓库、旅店。邸店的主人多为交易的中间人,客商在此从事交易活动要交纳邸值(即栈租)。质库类似后来的当铺,主要经营抵押放款,也有的兼营信用放款业务。质库放款时限很短,利息颇高,到期不能偿还便没收质物。宋代大城市中邸店和质库数量很多,收益丰厚,多为富商大贾、官僚、地主所经营。但邸店、质库的经营者未必拥有房产,有些人是租赁房廊从事经营活动的。
  ——营运钱,即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需的本钱。
  拥有上述一项财产者即可成为主户,完全没有财产的是客户。坊郭户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上户一般为地主、商人、商人兼地主、大房产主。他们主要依靠所拥有的财产获取收入,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房舍、经商、放高利贷等。其中最富有者 岁入不啻百万 ,亦称 出等户 、 高强户 和 无比高强户.坊郭下户多为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房产主等。其中一部分人自己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可以依托所拥有的少量财产自食其力。相当一部分人财产很少,不得不受雇于他人。下户中较贫穷者每日收入不过几文钱。下户在坊郭户中占绝大多数。
  坊郭户是城市中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主要力量,也是城市中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
  除此以外,大城市中还寄生着相当数量的游民。他们没有户籍和正当的职业,以偷盗、欺诈、乞讨、赌博、卖淫等为生。
  随着城市居住区(坊)与商业区(市)之间区别的消失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宋朝开始逐步推行一种新的城市管理制度——厢坊制。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在汴京设厢,作为附郭县下的基层政权,厢下设坊,每厢有数个至20多个坊不等。厢坊制在各城市逐步推广。到宋代中、后期,厢公事所直接隶属于州、府,地位相当于县。从此,附郭县只治理郊区,厢治理市区,城市和乡村实行分治。城外的草市以及镇市的户口也编制在城镇中,而不再编制在乡村里。厢坊制比原来的坊市制更适合并有利于城镇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4)城市间的交通宋代的交通运输与前代大体相同,有陆路和水路两种。从经营方式看,不论水、陆运输,都有官办与民间之分。
  陆路。宋代从京城到各州、府均有官道相通;各州、府与所辖各县大道相通;各路的治所(即安抚使所在的州)与路内其他各州、府也都有大道相通,形成纵横交错的陆路交通网。宋代缺马,陆运多用牛车,有五、七头牛拉的 太平车 ,一头牛拉的 平头车.其他畜力主要是驴。北宋后期马渐多,马车的使用逐渐超过驴、牛。此外,还广泛使用人拉的 浪子车 ,以及人力和畜力驮运。
  水路。水路交通以长江、运河和汴水为主。在宋代,长江沿岸兴起众多大小城市,港口建设有所发展,对长江水道的利用更为充分。宋代朝廷极为重视开凿、疏浚运河,以运河贯通黄河、淮水、长江,直至浙江。汴水则连接汴京和运河。从而形成以汴京为中心、连接北方和东南各地的水路交通网。由于船只的装载量大,运费低廉,顺流时仅及陆运的1/10,溯流时也不到1/3,宋代更为重视水运,大宗货物多走水路。
  官府在官道上设馆驿和铺。馆驿主要负责接待办理公务的官员以及外国使臣。铺主要负责传递公文和国家所需各类物资的运输,例如:运送用于铸造铜钱的铜和锡,用于与辽、夏进行茶马贸易的茶叶等。水路也设有铺,主要负责运送物资。宋代官府的水运量极大。汴京及其周围有官员、军队数十万人,所需粮食多依靠漕运,北宋年运漕粮达600万石,多时800万石,远远超过前代,官府的漕船就达数千艘。可以说,漕运是北宋政权的生命线。官府的运输以纲为单位,同类物资编组为纲,米以1万石为一纲,铜钱万贯为一纲,金以2万两为一纲,银以10万两为一纲。朝廷定有关于纲运的各种法令。纲运由厢军、各种役人和召募的民夫承担。厢军名义上是军队,实则仅 供杂役 ,其中专有铺兵从事运输,待遇微薄。运输是民户承担劳役的内容之一,国家差遣役人从事运输,完全不付报酬。召募的办法在北宋前期很少使用。
  民间的运输主要由车夫、挑夫、船户等承担。车夫以车运为生,挑夫以人力挑担运送货物,都是陆路运输的主要力量。船户以水运为生。
  宋朝对民间水运的约束较多,故户籍中有专门的船户。许多船户以船为家,船既是生产手段,又是生活的处所,一家老小都住在船上,合力经营船运。也有的船户不亲自外出运货,而是雇用水手、梢工、篙师等外出运货。民间商人运送货物,主要依靠车夫、挑夫和船户。沿海运输和海外贸易也以民间为主。官府运力不足时,也往往召募民间运力。此外,船户还要承担一定的劳役,常被官府无偿征用。
  2。手工业的发展与经营方式(l)手工业发展概况宋代是中国古代手工业迅速发展的时期,在制作技术,产品的数量、品种、质量,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都比前代有明显的进步。
  宋代手工业的技术进步特别表现在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中有三项,即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都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广泛应用于实际的。北宋时制造的海船就已经装备了用指南针原理制作的水罗盘(亦称指南浮针);北宋时雕版印刷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官、民书坊都刻印了大量书籍,活字印刷技术是在北宋中期首创的;北宋初年火药就已用于军事。
  四大发明中的另一项造纸术,在宋代也有进一步的提高。其他各个行业的手工业生产技术也都有程度不同的进步。随着采矿技术、加工制作技术的改进和农产品品种、数量的增加,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采集也更为广泛。
  宋代几乎各类手工业产品的数量都有明显的增加。这突出地表现在造船业、矿冶业、纺织业和造纸业等行业,为水运的发展、商业的拓展、农具的改进、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一些过去多为少数达官显贵享用的物品,如瓷器等,开始在民间普遍使用。许多地方发展了独具地方特色的品种,并出现了一些以专门生产某种手工业产品而闻名全国的城市。
  北宋手工业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不论官营或民营手工业,都出现了大规模的作坊。大的官营作坊从业工匠数千人,远远超过前代。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手工业开始与原料生产分离,逐步超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范围而独立发展,例如:在纺织业中出现了许多 以织作为生 的机户,还有专门从事织绣的绣户,从事矿冶业的冶户等。在手工业内部,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密,按不同的工种划分的 行 多达数百个。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技术工艺的提高。
  宋代各地手工业的发展不平衡。这首先是由于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手工业多以农产品和矿产品为原料。物产丰富的地方,手工业较发达;没有特殊物产的地方,手工业便无从发展,或不得不使用其他原料代替。其次是由于各地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宋代手工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一般农业也较发达。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既可以用更多的耕地和人力种植经济作物,为手工业提供原料,又可以提供较多的商品粮,使更多的民户得以脱离农业,从事手工业生产。所以,随着宋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农业的发展,这个地区手工业的规模和总水平也开始超过北方,成为手工业最发达的地区。而农业较落后的地区,手工业生产也较落后,甚至几近于无。
  下面分别介绍北宋手工业主要行业的情况:造船业。北宋建都汴京,每年需要大量漕船将东南等地的粮粟和其他货物运到京师,漕船成为不可少的运输工具。此外,对战船、各类商船、游船的需求量也很大。战船和漕船等官方用船由官营作坊制造,由朝廷设专门的机构——造船务管理,各地重要州、军均设造船作坊,在交通要冲还设立专门修船的场所。商船、游船等主要由民营作坊打造。两浙、江西、荆湖、陕西等地是主要的造船业中心,海船则以福建沿海地区质量最好。内河航运中最大的船舶称 万石船 ,可载漕粮数百吨。民用海船称 客舟 ,可载粟二千斛(hǘ,音胡),约合百吨。这种船具有抛泊、驾驶、起碇、转帆、测深等设备,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海船,往来中国的中外商人大多乘用此船。北宋后期朝廷建造的海船 神舟 则相当于 客舟 的三倍。北宋时南方还发展了车船,即由人力踩动踏板,带动翼轮激水行驶,一对翼轮称一车。大的车船装有数十车。北宋海船已使用指南针(当时用水罗盘)测定航行方向。据记载,天气晴朗时,海船主要靠太阳和星辰测定方向,遇阴晦天便要看指南针。指南针的应用是远洋航海技术的重要进步。
  矿冶业。宋代采矿业以金、银、铜、铅、锡、铁、煤为主。金、银主要满足皇室和达官显贵的需要,铜、铅、锡主要用于铸造铜钱,铁主要用于铸造兵器、农具,煤则用作燃料。朝廷对矿冶业控制较严,一些矿藏禁止民间开采。北宋初年,全国共有矿冶201处,到北宋后期增至271处,所用工匠数以十万计。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朝廷年得金15095两,银219829两,铜5100834斤,铅98151斤,锡330695斤,铁7124。1万斤。到英宗在位时(1063- 1067年),金减至5439两,银增至315213两,铜增至6976834斤,铅增至2098151斤,锡和铁各增加百万余斤。北方的河北、京东、陕西、河东等路已大量开采石炭(即煤),汴京及其附近、河东路等地的上百万城乡民户都已用石炭作燃料。
  南方的江西也有煤矿开采。北宋时煤矿已由地面开凿竖井,依煤层开掘巷道,有排水井和木制辘轳等排除坑道积水的设备。冶铁以徐州、兖州等地最著名。多数冶铁炉以石炭作燃料;鼓风设备已由皮囊改为木风箱,装置牢固,风力增大;铁的质量提高,铁制兵器更加犀利。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北宋时在军事和医药上都已利用石油。
  兵器制造业。北宋对兵器制造极为重视,朝廷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制作方法严禁外传。开封的兵器作坊规模最大,品种繁多,各种兵器几乎无所不造,从刀、剑、弓弩直到甲胄、马具、旗帜。北宋初年,每年制造铁甲3万余具、弓弩千余万具。各州也设有兵器作坊,但质量参差不齐。宋代火器制造技术发展迅速。宋初已有燃烧性火器用于战争,以后逐步制造爆炸性火器,先后制造了火炮、火箭、火球、火蒺藜。火炮用于攻城,火球用于杀伤敌军,还有可使敌人中毒的毒药烟球。
  纺织业。纺织技术发展较早。北宋有大量官营和私营手工作坊从事纺织,农村妇女也多从事纺织。丝、麻织物的数量和品种都有增加。北宋时,北方丝织业继续发展,河北路产绢有 衣被天下 之称。南方的丝织业逐渐超过北方,尤以两浙、川蜀地区最发达。除汴京设有官营绫锦院专为皇室织造高级织品外,各地也发展了许多著名的丝织品,如:毫州的轻纱,抚州的莲花纱和醒骨纱,婺州(今浙江金华)的红边贡罗和东阳花罗,越州(今浙江绍兴)的寺绫,邵阳的隔织,定州的刻丝等。
  麻织主要分布在成都府路、广南西路、京东东路、河东路等地。较著名的麻织品有象山女儿布、苏州的崑山药斑布、江西虔布等。宋代的印染技术有所提高,有专门的刻工雕造花板,供给染工印染斑缬(xi6,音协)
  (即印花绸)。从事印染业的有官营的染院,也有民营的染坊,还有推车染色的个体工匠。
  制瓷业。宋代制瓷业普遍发展,瓷窑遍及全国,产量和制造技术均比前代有很大提高,不仅有供贵族使用的高级瓷器,还生产了大量供普通民户广泛使用的一般日用瓷器,南方所产瓷器还大量出口海外。北宋中期发展了一个匣钵内放置数件瓷器同时烧制的技术,大大提高了产量。各地瓷窑在器物造形、图案花纹、釉色等方面各具特色,形成独特的风格。开封官窑的瓷器,土脉细润,有月白、粉青等色,还带有蟹爪纹片;汝州(今河南临汝)汝窑生产青釉瓷, 色近雨过天青 ;禹州(今河南禹县)的钧瓷,色彩妖艳,绚丽灿烂;定州定窑的薄胎白瓷,土质细腻,质薄有光;景德镇窑生产的瓷器,用青白釉,白中透青,有 影青 之称。此外,磁州(今河北磁县)窑、耀州(今陕西耀县)窑、浙江的龙泉窑和哥弟窑等也较著名。
  制盐业。宋代制盐业较前代有明显的扩大,产量大幅度增加,北宋初年即年产盐数百万石。制盐有晒盐、煮盐两种方法。晒盐主要产于解州的安邑、解县(均在今山西运城境内)的两个盐地,靠日晒而成,亦称池盐。其他地方多用煮的方法。沿海各地煮海水为盐,称海盐;北方一些地区刮咸土煎煮为盐,称土盐;川蜀地区凿井取卤煎煮为盐,称井盐。北宋中期井盐生产技术有所改进,采用了机械提卤技术。
  造纸业。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宋代民间造纸业发展很快。各地造纸的原料和制作技术都不相同,纸的品种极多,产量大增,仅徽州每年便上供7种纸,144万多张。北方造纸多用桑皮,川蜀地区用麻,沿海地区用苔,两浙等地则用麦秆、稻秆、嫩竹、油藤。宋代纸幅比前代增大许多,反映了造纸技术的进步。徽州黟(yī,音一)县、歙(shè,音社)
  县生产的纸张长达五丈。宋代的纸张一般都达到薄、软、轻、韧、细的水平,以江西清江的藤纸、徽州的龙须纸、平江的春膏纸较著名。一些地方还对纸张加粉、加腊、染色、砑花,制成精美的色笺。宋代纸张除用于写字、作画、印刷书籍外,坚韧厚实的纸还制成纸衣、纸被、纸帐等,用以御寒。官府经营的造纸作坊主要供给自身需要和生产纸币用纸。
  印刷业。北宋是印刷技术普及的时期,官府和民间都大量印制书籍。
  国子监刻印的书,后世称为监本。民间书坊刻印的书,后世称为坊本。
  地方官府、书院、家塾等也刻印书籍。印刷业集中在开封、杭州、蜀中、福建,尤以杭州刻印的书籍最为世人称道。北宋时期使用雕版印刷技术,以木版为主,也有少量铜版,主要是官府用以印刷纸币,民间也掌握了雕制铜版的技术。仁宗庆历年间(1041- 1048年),平民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南宋时曾有人用以印制书籍。
  除上述各业以外,北宋时制糖业、酿酒业、建筑业,以及漆器、金银器、墨、笔、砚和各种工艺品的制作等,也有很大的发展。
  (2)手工业作坊与家庭手工业
  宋代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手工业作坊和家庭手工业两大类。手工业作坊中又有官营和民营两种。
  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生产朝廷和皇室消费的生活日用品和奢侈品,以及军需品。其中以军需用品的生产数量最大。这些物品的种类繁多,需求量很大,又不便由民间生产,因而由官府控制或垄断。官营作坊主要设在京城,其余分散在各地方官府。朝廷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官营作坊的生产。少府监专管皇帝用品的生产,将作监专管土木建筑,军器监专管军需用品的生产,等等。官营作坊规模较大。汴京的东、西作坊生产军用物资,按不同的工种分为51作,有工匠7900多人;文思院生产宫廷日用品和奢侈品,绫锦院专工织造,也都有工匠千人以上。官营作坊使用的工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民间和雇来的,称民匠。和雇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民间的手工业者必须轮流承担,但官府一般按照民间通行的标准付给雇值(即工钱)和食钱(即伙食费),因而不难招雇。
  民匠多数有熟练的技艺,亦称高强匠人。官府按技艺水平的高低划分等级,雇值也有所不同。另一部分是从厢军中调遣来的,称兵匠或军匠。
  兵匠数量较多,但不掌握专门的技艺,只从事一般的体力劳动。兵匠只得食钱,不得雇值。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完全按朝廷和官府规定的任务进行,产品全部上缴,不在市场上销售,因而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由于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官营作坊的产品质量优良,在技术、品种、质量上都对民间作坊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民间的手工业生产的产品都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只有少数国家专卖的产品(如部分茶、盐、酒等)主要由国家收购。所以,民营手工业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这是同官营手工业的根本区别。私营手工业作坊与家庭手工业在规模和经营方式上都有所不同。私营作坊虽然规模远远小于官营作坊,但比家庭手工业要大得多。规模较大的私营作坊多集中在制盐、矿冶、制瓷等行业,工匠可达数十人至百余人。例如,有的生产井盐的井户,一家拥有七、八井至一、二十井,每井工匠四、五人,共计百人左右。私营作坊的业主多为地主、富商,依行业称为井户、亭户(亦从事盐业)、冶户、窑户等。他们往往除作坊外还拥有大量田产。业主与工匠之间是雇佣关系。但私营作坊的工匠多为因各种原因而逃亡的农民或罪犯,雇值较低。在一些大的作坊里也按工序分成若干作。
  家庭手工业遍布城乡各地。在城市中,多数是专门从事某种手工业生产的个体家庭作坊,也有少数人走街串巷从事简单的加工和修理。在乡村,主要是在农闲时从事纺织和其他简单的农副产品加工,也有一些人走村串户凭技艺做工。农户以务农为主,他们从事手工业生产,一方面是因为朝廷征收的赋税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布帛和现钱,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用。拿到集市上出售或交换的数量极少。只有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或特殊经济作物的产地,才有比较专门的手工业生产专业户,如机户、糖霜户等。所以,农村中的手工业主要是种植业的补充。
  城市家庭作坊的工匠大部分来自农村,是从农村中、下阶层中分离出来的,凭借所掌握的技艺到城市中谋生。宋代每个手工业品上面都必须刻上制作者的名字或店号,小手工业者只能靠独特、优质的产品赢得声誉,维持销路。许多特殊的技艺严格保密,不向外人传授,有些只在家庭成员中世代相传,有些师徒相传。在家庭中主要是父子相承,少数传给女儿的,女儿便只能嫁给相应的专业匠户或终身不嫁。每个行业都有共同的学徒制度。学徒在学习期间要承担繁重的劳动而无任何报酬,但学成后即可单独经营。所以,家庭作坊很少雇工,除家庭成员外,只有学徒和少数从事简单劳动的帮工。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也因此受到限制。许多城市家庭作坊亦工亦商,家庭的后部是作坊,前部是店铺,进行批发和零售。进行同一种生产的作坊多聚集在一起,组成行或团。每个行都有官府指定的行首。行的主要作用是协调行内的各种关系,避免同行过度竞争,安排行内工匠到官府应役。许多行划定经营的地域范围,严格限制行外同业匠人入内经营。随着生产的专业化和分工的细密,行也逐渐分化。宋代的行已比前代增加数倍。
  宋代私营手工业作坊、城市家庭作坊以及农村手工业专业户的数量远远多于前代。它们按专业化分工原则组织商品生产,其存在和发展都依赖市场,已成为对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重要补充,也为商业的繁荣提供了物质基础。
  3。商业的发展与货币(1)商业政策与商业组织宋代商业的发展是前所未有的。这是建立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与自北宋初年开始朝廷所采取的放任商业发展的政策分不开的。
  宋朝不再奉行西汉以来一直实行的轻商、抑商政策,也不再经常颁发抑商诏令,过去为经营商业而设置的种种障碍也多被取消。朝廷不但不像以往历代王朝那样歧视商人,还尽量保护商人的利益,禁止官吏对商人的横征暴敛,把对商业的打击提高到 残民损国 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商人的社会地位随之提高,在某些情况下商人还被允许入仕,富商的地位更加显赫,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对商人的鄙视和各种污辱性的待遇在无形中消除。北宋朝廷虽然不允许在任官员经商,但事实上仍有许多官员兼营商业,这更加有利于社会上轻商、鄙商风气的改变。
  前面已经介绍过,从北宋初年起,坊市制就被废止,代之以厢坊制,对城市商业的种种限制也随之消失,例如:经营商业不再局限在狭小的市内,不再局限于白天固定的时间。乡村中在原来的草市、墟市、村市的基础上设立了镇市,这不仅是地方行政区划的创举,更有利于在广大乡村建立起市场网络。由此可见,同以往比较,宋朝商业政策的主要特点就是尽量减少对商业的不必要限制,任其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自由发展。这是宋代商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北宋建国初年制定的统一的商税,结束了宋朝建立以前割据时期各地征商制度不一、商税倚轻倚重的状况,打破了以往各地为商品流通设置的障碍,有利于商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宋代商税的正税分为过税、住税两种。过税是对商人贩运货物所课的税,税率2%。行商每经过一个场、务(即各地征收商税的机构)都要交纳一次过税。住税是对城镇店铺买卖货物所课的税,税率3%。客商卖出货物和坐贾买进货物都要交纳住税。此外,还有若干种杂税。北宋初年把商税则例张榜公布于众。对偷、漏税者一般要没收其货物的1/3。
  北宋朝廷还采取了若干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措施。例如,全面恢复了货币在经济中的中介作用,实物货币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从北宋中期起还开始发行纸币,极大地方便了商业的发展。有关货币的情况后面将详细介绍。又如,北宋时在汴京设立官营的汇兑机构——便钱务,商人将现钱交给便钱务,可领取券(即汇票),到外州凭券兑钱,当日即给付。
  这既方便了商人外出采购,又使官府掌握了大量闲置资金。
  宋朝对人民生活的若干必需品,如盐、茶、酒、矾、香、醋等,实行征榷制度,即由政府专卖。官府对上述物品征榷的形式不同。有的是从生产、运输直至销售全部由国家直接控制,如对部分盐;有的是由民户生产,由国家预先贷给生产者一定的本钱,全部产品由国家收购,再由国家销售,或由经榷货务同意的商人销售,如茶、大部分盐、矾等;有的是由国家控制部分产品的销售。实行征榷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征榷限制了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使商业利润较大的商品尽在国家掌握之中,以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但征榷收入的增加是以商税的减少为代价的。
  宋代的商人组织与手工业者的组织相同。除零售店铺和饮食业分散在城内各处外,多数同类店铺往往聚集在一起,如汴京有果子行、姜行、纱行、肉行、青鱼市、牛行街、马行街、油醋巷等。当然,其中也有少量其他店铺和住宅与之杂处。同业店铺组织成行(或称团和市等)。由于大部分行业的手工业者都是亦工亦商,许多手工业者的行同时也是商人的行。入行的商户称为行户。外来的商人未经投行(即参加行)不得在市上经商。各个行有固定的批发场所和招揽生意的中介人牙人,有特殊的服装和行话,有独特的宗师、社日、娱乐活动等。行首按朝廷规定由物力高强的上户轮流担任,有权制定市场物价。所以,行是商人垄断市场、控制价格、限制竞争的组织。另一方面,宋代官府向商人科索以及朝廷和官府在市场上采购货物也是通过行进行的。科索是没有固定时间和数额的临时性赋税,北宋初年多由商人承担。官方的采购当时称为和买,价格上与行首议定,但总是低于市价,实际上成为变相的科索。
  科索和和买都由行在行户中分派,行首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所以,行也是官府控制商人和市场,强行征调人力、物力的工具。
  (2)区域市场与商品流向到宋代,随着地区性经济中心城市的出现,形成了以一个或若干个城市为中心,由城市、镇市和墟市组成的,多层次、网络形的区域市场。
  由于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物产不同,各个区域市场具有不同的特点。
  宋代的区域市场主要有北方、东南、川蜀、西北等四个。
  北方市场以首都汴京为中心,主要包括黄河中、下游地区。这里曾经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但在几次长期的战乱中经济遭到一定的破坏。由于有较好的农业和手工业基础,到北宋初年经济逐渐恢复。汴京作为北宋的政治中心和最大城市,有百万以上的居民,周围地区还驻有数十万军队,需要大量的粮食、布帛和其他物品,主要仰仗东南地区供应。同时,北方生产的名贵丝织品、瓷器、铁器等也流向其他地区。北方市场的货物运输主要靠汴水、黄河、运河等水路。
  东南市场以苏州、杭州为中心,包括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
  这里已逐渐发展成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农业和手工业都居于全国之冠,粮、茶、盐、纺织品、瓷器、铜器等都有较大的优势。在其内部,特别是两浙等路,商业极为活跃,有一批新兴的手工业、商业城镇,镇市、墟市的数量也较多。东南地区交通极为便利,长江、运河连通地区内的主要城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沿海地区海运较发达,几个主要的海外贸易中心都在这一地区。
  川蜀市场以成都为中心。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对外交通十分困难,但内部的商品交换仍较活跃,以四川盆地和汉中地区最为发达,不仅物产丰富,而且镇市数量较多。川蜀地区的山区则较落后,商品交换不发达。
  西北市场包括陕西路和河东路,物产以盐、煤、铁、木材为主,其他产品较少。这个地区地处边防,驻有大量军队,需要大量的物资供应。
  此外,宋朝同西北各民族的贸易也通过这个地区进行,主要以川蜀地区的茶叶换取北方民族的马匹,称为茶马贸易。军需品供应和茶马贸易都由官府控制或垄断,所以这个地区的货物交换主要是官办的,主要出自政治和军事等的需要。
  宋代商品的种类繁多,小到柴、米、油、盐,大到车辆、船舶。一般地说,农产品是从农业流向城市,手工业品是从城市流向农村。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镇市、墟市是城乡商品交流的主要中介。
  农产品主要包括粮食、茶叶、蔬菜、水果等,以及部分布帛或丝和麻。各种农产品流向城市的方式有所不同。粮食和布帛在农产品中所占的比重最大,产地分散。农户多余的粮食多数运到附近的墟市或镇市上出售或在行铺交换其他物品,行铺汇集到一定数量后再贩运到邻近城市乃至地区性经济中心城市,有相当一部分粮食(主要是米)还要由东南地区等主产地远途贩运到首都。农户多余的布帛也在墟市或镇市上出售或交换。多余的丝、麻则拿到镇市上卖给机户,或由商贩收购后卖给机户,机户织成布帛后再由商人收购贩运到城市。蔬菜产地主要在城市周围,一般不需要长途贩运。茶叶和水果等往往集中于特定的地区,由商人贩运到全国各地销售。
  相当一部分普通民户日常生活需要的手工业产品是在产地周围地区流通。某些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只能在特定地区生产的产品,如铁器、煤炭、盐等,辐射范围较广,由商人远销各地,有些还运往镇市、墟市,由行铺用以交换农产品。还有一些各地的著名产品,运销范围也很广泛,但这类产品主要是销往大城市或用于海外贸易。北宋时,蜀锦、定瓷、浙漆、吴纸、监书、内酒、端砚、建州茶、洛阳花、晋铜、西马、东绢等,都是国内较为著名的产品。
  (3)大商人与商业资本商业的蓬勃发展造就了一批大商人。他们的手中积聚了巨量钱财,成为宋代社会中除农村中的大地主以外的又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与大地主同被称为豪强兼并之家。首都汴京是富商大贾云集的地方。真宗年间,宰相王旦曾说: 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①在一般城市中,也有一些家产在十万贯以上的富商。特别是从事长途贩运和海外贸易的商人,富有者年收入达千万。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
  大商人是城市坊郭户中的上户乃至高强户,各行的行首主要从他们之中产生。他们开设邸店,供客商住宿和存放货物,客商供货和其他商人进货,都要以他们开设的邸店为中介,他们则由此垄断和操纵市场,欺压客商和中、下户商人,牟取暴利。汴京的茶行就被十余户所谓兼并之家所控制,外地客商运茶进京,都要向他们送礼、请客,将茶叶低价卖给他们,再按他们规定的高价卖给其他商人。
  各级官员也纷纷以各种方式经商谋利,高级官员、管理财政税收的官员、管理专卖物品的官员更是利用职权暗中取利,有的甚至用官船和厢军兵士贩运私用。大商人和官员常常串通一气,想方设法巧利名目盘剥中、小商人和其他民户。宋代征收的实物赋税可以通过折变改变征收的品种,有的官员与大商人合谋,把赋税折变为当地不出产的品种,迫使民户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低价出售给商人,再高价购买其他品种交纳赋税。这一进一出,给大商人带来巨大利益,而纳税户却蒙受巨大损失。
  此外,大商人和经商官员还一起不断冲击朝廷的专卖政策。北宋中期以后,经常有一些官员上疏,要求放宽对专卖物品的控制,任商人自行贸易。官商勾     结还使不少本应纳入国库的专卖收入流入大商人手中。
  大商人获取的钱财主要有三种用途。其一是购置田产。尽管宋代商业非常发达,在本质上仍然是农业社会,土地仍是财富和地位的主要象征,况且总的社会生产水平也决定了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空间仍是有限的,只能容纳有限数量的钱财。其二是贮藏。宋代的富裕人户(包括地主、商人、官僚)仍像以往历代一样,把大量的钱财埋藏于地下或其他稳秘的地方,以供不时之需。有的富户埋藏数量多达数十万、上百万。
  在灾荒、战乱、内乱和权力倾轧随时可能发生,财富随时可能丧失的时代,贮藏有其特殊的功用。其三是用作商业资本,以谋取进一步的利益。
  这项用途需要占用巨额钱财。
  大商人中的坐贾,资本主要由各类行铺构成。其中包括:商铺——主要用于买卖货物。大的商铺 屋宇雄壮,门面广阔 ,经营金、银、首饰、各种丝绸织物等,多进行大宗交易,有的交易 动即千万.邸店——专门为客商贮存各种货物、提供住宿和交易场所。大的邸店物力雄厚,可以垄断某一类或若干类货物的批发。交引铺——一种以买卖盐钞、茶引为主的特殊行铺。从北宋时起,为鼓励商人和农户把粮草等运往北部边境地区以供军需,官府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在边境地区收购粮草,所付除现钱外,还有一部分盐钞和盐引,可将其拿到汴京榷货务登记后到指定的地区领取盐和茶贩卖。发放盐钞和茶引的本意是将一部分盐、茶利润让给交纳粮草的民户,以为奖励。但多数普通商人和民户均无力再远途贩运盐、茶,而且急于拿到现钱。大商人利用这种心理,设交引铺低价收购盐钞和茶引,或凭其贩运盐、茶获利,或将其高价卖与他人,使这部分盐、茶之利尽落大商人手中。
  大商人中的行商主要从事长途贩运和海外贸易。他们的资本主要由车、船等运输工具和巨额流动资金构成,往往凭借其雄厚实力大量买进卖出,借地区差价谋取利润。他们有的以预付定钱的办法保持稳定的货源;有的包买某种物品以操纵价格;有的收购粮草运往边境,既获得官府高价收购之利,又可得盐钞、茶引,以谋取进一步的利益。
  大商人中还有一些专门经营质库的库户。前面曾介绍过,质库相当于后来的当铺。库户把现钱贷给典当者,收取高额利息。所以,库户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宋代城乡都有高利贷者,在大城市中尤为活跃,许多行商坐贾也兼营高利贷。经营资本不多的各类中、下户是他们的主要盘剥对象。在各种抵押品中,田产是最好的,可以用田契充当抵押物。
  此外,金、银器物和绢帛等贵重物品也可用于抵押。宋代有 倍称之息 的说法,即借贷的年利通常为百分之百。在北宋初年,朝廷也曾有 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 的规定①,但在宋代仍有高达百分之二、三百的高利贷。高利贷不仅下户难以承受,就连一些官僚、地主一旦被迫借贷也难以脱身。
  大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大量存在,反映了宋代城市经济的活跃,加剧了财富在社会上的流动,使 贫富无定势 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也侵蚀着国家并不稳固的财政基础。
  (4)铸市与纸币宋代是中国古代货币经济全面复兴的时期。从东汉时起,金属货币逐渐衰落,黄金退出流通领域,铜钱被废止,谷、帛等实物成为法定的交换媒介。这种广泛使用实物货币的状况到唐代初年才开始有所改变。
  中唐以后,实物货币进一步衰落,铜钱的地位日益巩固,使用范围日益广泛,白银也开始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到宋初,实物货币被彻底废弃,金属货币的地位得到完全恢复。
  北宋货币以铜钱为主。为适应商业的发展,北宋初年就大量铸造铜钱。从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 983年)铸造 太平通宝 钱起,几乎每有一个年号便铸造以该年号命名的新钱。铜钱铸造量也不断增加。太宗至道年间(公元995- 997年),每年约铸造80万贯;到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便增至125万贯;七、八年后又增至183万贯;到仁宗在位时更增至300多万贯;神宗元丰年间(1178- 1185年)达到506万贯的高峰。年平均铸造量为唐朝时的十倍以上。朝廷对铸币的质量有严格限制。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规定: 自今公私所用,每千钱须重四斤 ①,并要求民间将质量低的铜钱上交国家。国家铸造的铜钱实际上高于四斤的标准, 每千钱用铜三斤七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成重五斤 ②。从宋初到神宗年间都大体如此。就质量而言,北宋的铜钱与唐朝初年的开元钱相差不大。
  宋代虽然铸造了大量铜钱,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甚至时常发生 钱荒.这一方面是由于大量铜钱被富裕人户贮藏起来,因而退出流通,形成大量货币沉淀。还有相当一部分铜钱流到宋朝统治区域以外, 有去无还.另一方面是由于铜是国家禁榷物品,民间严重缺铜,加之铜钱质量上好,含铜实际上大于铜币面值,熔钱铸器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记载,在当时, 销镕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 ①。
  还有一些人则把国家铸造的高质量铜钱熔化后改铸为质量低劣的伪币,冲击市场,牟取巨利。朝廷对此严加禁绝,却始终屡禁不绝。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
  ①   《宋大诏全集》卷一八三。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钱币考》二。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宋朝还铸造铁钱,作为辅助钱币,与铜钱同时流通。铁钱在宋以前就流行于南方某些地区,北宋建国后长期禁止铁钱在川峡以外的地区流通。所以,铁钱的铸造和流通量都大大少于铜钱,每年约铸造数十万贯。
  铁钱成本低廉,私铸者甚多,加之官铸铁钱也越来越轻,与铜钱的比值不断下降。铜铁钱并用及其比价的动荡,加剧了铜钱 钱荒.在宋代,金、银主要仍作为财富宝藏。仁宗景镕祐二年(1035年),官定白银锭为货币,国际贸易、赏赐、进贡、征税、罚款、官俸等都有使用白银的。但白银在商业中的使用仍远少于铜钱和铁钱。
  北宋时开始使用的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最初出现于川陕诸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在那里主要流通铁钱。由于铁钱 小钱每十贯重六十五斤,折大钱重十二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 ②,客观上需要一种容易携带的、轻便的货币。北宋真宗年间(约10世纪末),成都16户富商联合发行一种信用交换券,名为 交子.在街市交易中,可以用交子兑换现钱,每贯扣除30文利息,作为交子印制发行的费用。交子的出现大大方便了商人外出交易。交子发行后假交子也随即出笼,而且交子的发行者也是商人,他们挪用现钱,导致准备金(即铁钱)不足,交子户与持券者之间的关系日渐紧张,引起争讼,交子铺遂被官府关闭。交子被废止后,商业活动大为不便。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朝廷批准知益州(即成都)薛田的奏请,设置官办的益州交子务,并从次年二月起发放交子。从此,交子成为川峡诸路的法定货币,与铁钱并行。交子以铁钱为本位,面额为1贯至10贯,共10种(十几年后改为5贯和10贯两种,后又改为500文和1贯两种);发行时以两年为一界,每界界满时,用新交子调换旧交子,每贯输纳纸墨费30文;每届发行额为1256340贯,准备金为36万贯。交子在成都发行后不久,西北边境地区形势紧张,为支付粮草费用,曾分几次借数十万贯交子给秦州。其他地区在北宋时仍用金属货币,不使用交子。从交子官办到神宗在位时的几十年里,交子价值的涨、跌幅度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
  民户不仅可以用交子从事市场交易,还可用于交纳租税。为了防止伪造交子,官府设置抄纸场, 官自抄纸 ,并规定伪造交子者 罪以徒配.所以,这一时期交子的发行和流通都比较稳定,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哲宗绍圣年间(1094- 1097年),交子的发行数额越来越大,造成 界率增造 , 每岁发放亦无定数 ,不再像以前那样严格控制和管理。徽宗在位时交子恶性膨胀。徽宗崇宁年间(1102- 1106年),朝廷强行把交子推广到长江以北诸路,并改称为 钱引 ,后来川蜀地区的交子也称为钱引,交子务改为钱引务。但钱引务在无相应本钱的情况下大量发行钱引,其价值大幅度下跌, 引一缗(mín,音民,穿钱的绳子,一千文钱为一缗),当钱十数.朝廷不得不下诏停止收兑旧引,把发行额恢复到仁宗天圣年间初设官办交子时的水平,并设置相应的本钱。这样,纸币的发行渐趋稳定,直至北宋灭亡。
  ②   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
  (5)沿边贸易与海外贸易沿边贸易和海外贸易都是宋朝商人与境外各地之间的商业交往,但它们的地域范围、贸易对象不同,贸易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别。沿边贸易是在沿北部和西北部的陆地边境地区同各个北方民族进行的贸易,海外贸易在各个沿海城市同海外各地区进行的贸易。沿边贸易和海外贸易都是在国内商业日益繁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国内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与辽、西夏的贸易在北宋沿边贸易中居于主要地位。北宋在与辽、西夏接界的地区设立专门从事贸易的榷场。但由于双方的政治关系时好时坏,榷场兴废无常。太宗时期在北宋境内的镇州(今河北正定)等地设置榷场,从事宋辽间的贸易,后因战争而关闭。宋辽澶渊之盟(1004年)以后,双方的政治关系比较稳定,北宋在雄州(今河北雄县)、霸州、安肃军(今河北徐水)、广信军(今河北徐水西)等地设置四个榷场,辽也在其境内的新城(今河北新城东南)设置榷场。在北宋与西夏之间,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在保安军(今陕西志丹)设置榷场,后来又在镇戎军(今宁夏固原)等地设置榷场。
  通过榷场进行的贸易称为榷场贸易,是北宋与辽、西夏之间的主要贸易渠道,受到双方官府的严格控制。各榷场都设有专门的官员,负责稽查货物,征收商税。交易双方必须由官府的牙人从中斡旋,不得直接交易。北宋输往辽、西夏的主要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如粮食、茶叶、布帛、瓷器、漆器等,还有从海外输入的香料。从辽、西夏输入的主要是牲畜、皮货、药材、珠玉、青白盐等。其他货物,如北方的马匹,南方的铁、铜、硫磺、焰硝、箭笴等军用物资,一般都严格禁止出境。民间的商人不满意官府对沿边贸易的严格限制,他们在榷场以外进行的走私活动也十分活跃,甚至输出官府严格管制的物品。
  北宋同西北、西南的其他民族之间也有贸易往来。这些民族包括回鹘(即维吾尔族)、蕃族(即藏族)、彝族、白族、壮族等。同这些民族的贸易主要是以茶叶、布帛等交换马匹。由于马匹在古代作战中的重要性,汉代以来中原各王朝都非常重视养马、买马。宋朝尽失北方草原,难以养马,辽、西夏又禁止马匹出境,所以买马对宋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北宋前期主要是以丝织品和白银易马,从神宗时起改为主要以茶叶易马。朝廷专门为此订立了茶马法,在成都府等地设置买茶司收购蜀茶运往边境地区,由此形成茶马互市,每年可以换得数万匹马。
  沿边贸易密切了宋朝与周边各民族的经济联系。汉族的文化由此传入周边各民族。尽管北宋严格限制经书以外的书籍出境,仍有不少文学、医学以至政论书籍流入北方,特别是辽朝在文化方面受宋朝影响最大。
  沿边贸易还造成北宋的铜钱大量外流,朝廷屡禁不绝,以至北宋铜钱成为辽的通货之一。铜钱外流是造成北宋 钱荒 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宋时海外贸易迅速扩展,规模远远超过前代。海外贸易的主要港口有广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一带)、秀州(今浙江嘉兴)、温州、江阴军(今江苏江阴),其中以广州、泉州和两浙地区的海外贸易最发达。有些城市由于海外贸易而达到数十万人口。朝廷先后在上述港口城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市舶司,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检查、保管,进口货物(即舶货)的抽解(即征税)、博买(即收购)、上缴、出售,以及对外商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北宋中期每年市舶收入即达数十万贯。此外,朝廷有时还派遣使臣出海,招徕外商或接待外国使臣。外商可久居中国,其财产一直受到保护。广州、泉州、杭州等港口城市都有外国人聚居的蕃坊,有些外国人世代在此居住。
  与宋朝有贸易往来的国家有数十个,其中以日本、高丽、东南亚各国来往最为密切,与印度、阿拉伯各国的来往也较多,中国商船甚至远达非洲东海岸。北宋初年还与东北的女真族有海上贸易往来,以换取北宋奇缺而又在军事上必不可少的马匹。宋代输往海外的物品主要有瓷器、金、银、铜、铁、锡、丝织品、茶叶、药材等,输往日本和高丽的还有书籍、字画等文化品,以及从东南亚等地进口的某些物品。这些物品中以瓷器数量最多,因而中国瓷器在那时就享誉海外诸国,其他物品的出口数量都比较少。从各地输入的物品不同。从东南亚等地输入的主要有香料、药材、犀角、象牙、珊瑚、珍珠、玳瑁、苏木等。从日本输入的物品主要有硫磺、木材、水银、沙金、各种工艺品等,日本制造的宝刀和扇子在宋代就享有盛名。从高丽输入的物品主要有人参、矿产、绫布以及扇子、文具等。由此可见,进口物品主要是供皇室和达官显贵享用的各种珍稀宝物、香料等。这些物品多数运往大城市,有些运往各北方民族国家或转口海外他国。所以,宋代的海外贸易虽然数额很大,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却是很有限的。由于进口大于出口,必须用铜钱或白银弥补进出口差额,在海外贸易中也有大量铜钱外流。
  (三)财政:田赋、徭役与商税
  1。田赋及乡村杂税田赋即土地税。宋朝沿袭唐朝中期以来的做法,以两税为田赋。两税是每年夏季和秋季各征收一次的田赋。这是宋代乡村最主要、最基本的税收,也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夏季征收的称夏税,一般收取现钱,但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着税钱折纳税物的情况,品种主要有丝、绵、丝织品、大麦和小麦等。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秋季征收的称秋税,以实物计税,主要征收稻、粟、豆类、草等,亦称秋苗。所以,宋代有 夏税秋苗 的说法。南方和北方农作物的品种不同,各地税物的品种也不同。由于两税属于土地税,只向有土地的主户征收。客户虽不直接纳税,但地主的税负实际上由客户承担。
  每年纳税之前两个月,各地官府都要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称为 由子 的通知单,上面开列该户应缴纳的两税数额。农户缴纳两税以后,由官府发给盖有印鉴的 户钞 ,作为缴纳的凭证。贫穷农户缴纳布帛时,几户才能凑成一匹,因而几户才发给一张户钞。户钞上的印鉴每个仓库都有所不同,而且只能使用一次,用完即销毁,以防假冒。
  由于两税以征收农产品(或折变为农产品)为主,只能在收获以后开始征收。各地开征的时间因农时而异。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
  规定,夏税开封府等17州从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13州及淮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陕等路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统一自九月一日起纳,至十二月五日毕,并可加一月限。后来又将夏税改为全国统一从六月一日起征,秋税统一从十月一日起征。各地的形势户的两税,统由各州通判或判官直接掌管催纳,并要在纳税期末限以前15天以内交纳完毕。
  由于两税是土地税,缴纳数额与土地产出量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朝廷不以产量定税。但税额和产量之间仍有一个历史形成的大致的比例关系。一般的说,宋代平均每亩地缴纳的田赋约为一斗,即中等地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个比例沿袭了中国古代长期形成的传统。然而,由于各地的历史情况不同,土地的肥瘠程度和产量差别很大,实际缴纳的税额也不尽相同。每亩地纳税一斗是原来在北方各地通行的做法。北宋建国前吴越统治两浙地区时,田赋一般高达每亩地三斗。宋灭吴越后,太宗命王方贽到两浙地区检定田赋。王方贽以北方的制度为 天下之通法 ,将三斗减为一斗。但实际上并未完全统一,江南、福建等地仍广泛沿用旧制,亩税三斗。造成税额不一的另一个原因,是宋代推行 三壤法 ,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征税时按田地的等级而有所不同。北宋初年,常熟无上田,只有中、下两等。中田每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每亩夏税钱三文三分,秋税米七升四合。如果把钱折合成米,税额仍在一斗左右或稍少些。两税额占产量的十分之一,对大多数地区来说,负担并不算重。
  自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以来,隐田漏税的现象一直存在,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北宋前期,朝廷亦设法消除这种现象。北宋建国后不久,太祖即令开始检田,清查各地隐田。但由于豪强兼并土地,农户逃亡严重,隐田难以查清。有些农户实际上是为逃避赋役而冒称逃亡,暗中则携带田产投靠兼并之家,从而导致国家版籍上登录的田亩数量减少,田赋也随之减少。针对这种情况,太宗、真宗两朝均屡次下诏均田税,即民户十家为保,如果有一家逃亡,其税即由其他九家均摊,二家、三家逃亡亦如此。这种做法只着眼于收取田赋,却加重了未逃亡户的负担,而获得逃田的兼并之家则隐占了田赋。隐田问题未能解决,又加剧了税负不均。真宗皇帝也看到这个问题。他说: 豪强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者地薄而税重,由是富者益富,贫者益贫。 但苦于无计可施,只得 渐谋改定 ①。后来在仁宗时又试行过千步方田法,试图通过清丈田亩,制止漏税,也终因豪强兼并之家的抵制而草草结束。到北宋中期,隐田漏税的问题不但未能解决,反而愈演愈烈,致使朝廷的两税收入不断减少。
  据统计,从真宗景德年间到仁宗皇祐年间的大约50年时间里,全国垦田增加40。7万顷,而岁入之谷却减少了71。8万余石②。从这种怪现象可见问题之严重。
  在实际征收两税时,官府常常采用折变、支移等办法增加税额。折变是指官府根据需要变更征科品种。按规定,折变时物品价值应以缴纳当月上旬的平均市价为准,但官府却往往设法增取其值,亏损农户。如夏税折麦,州县事先串通市司压低麦价,待科折确定,再增加麦价。这样,夏税钱虽未增加,农户却要多交许多麦子,有时多达数倍。交纳田赋有固定的地点和仓库,以此处多余的田赋移至彼处入仓,称为支移。
  支移有时远达数百里,农户运粮前往有所不便,多携带现钱前往,沿途还要交纳过税。这实际上是要民户提供无偿运输税款的劳役。后来,农户交纳一定数量的脚钱便可替代支移,于是脚钱成为一项固定的附加税。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八。
  ②   据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四。
  在农村,除两税外,还有身丁钱、杂变、和籴、科配等税目。这些税中的多数,主户和客户都要缴纳,但有时官户可以免除科配。宋代20- 60岁的男子为丁,每年要交纳身丁钱。各地身丁钱数量不等,北宋初年一般为数百文,折合粮食数斗至一石。有些地方身丁钱的收入甚至超过夏税。真宗年间,两浙、福建、荆湖、广南等路身丁钱即达每年45万贯。杂变亦称沿纳,是指从前代沿袭下来的杂税,如农具钱、桥道钱、盐钱、曲钱、加耗、斗面、纸笔钱、鞋钱、公用钱米等,品种繁多。大多数杂变在北宋初年曾被取消,中期以后陆续恢复,有时品种多达数十种。和籴是指政府征购军用粮草。最初多置场从商人手中征购,后来逐渐变为按人户户等摊派,成为附加的杂税。科配是指各种临时性的杂税,缴纳的时间、种类、数量都不固定,最初由城市的坊郭户负担,后来推广到农村,由城乡共同负担。
  折变、支移和各种其他赋税,有许多在北宋初年就已存在,但数额比较少。这表明,在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宽松时,朝廷注意到尽量不加重农户的负担,并有力量做到这一点。大约从真宗在位时起,赋税的名目和数额都逐渐增加。总的看,宋代农村两税本身数额并不算很多,若加上其他各种杂税,农户的负担便加重许多。由于许多兼并之家隐田漏税,普通农户的负担更显沉重。
  2。职役与役徭役是古代国家税收的特殊征收方式。它不见诸钱物,表现为民户无偿为国家承担某些管理职能和从事劳作。在宋代,两税与徭役正式分开,民户除缴纳两税以外,还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徭役。由于官户是在任品官之家,已经在为国家效力,照例不再承担徭役。所以,徭役全由民户承担。按照宋代的役法,徭投有职役和夫役之分。职役主要由上户承担,夫役则由下户承担。
  职役也称吏役,是指国家指派乡村主户(主要是上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的某些职务。上等民户中的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均免此役。宋代职役有差、雇两种,由国家无偿征调的职役亦称差役,由国家出钱雇佣的则称雇役。北宋前、中期的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实行差法,后来某些地区的某些职役改行雇法,王安石变法时普遍堆行雇役法。职役按其职责可以分为三类:——衙前。职责是在州衙管理府库,押送纲运(即上供官物),管理馆驿,迎送过路官员等。法定由一等户充当。担任衙前可免除科配、折变等,并可授予官衔,最高可升至都知兵马使,还可出职补官。
  ——里正、户长、乡书手等。里正大约相当于乡长,职责是催督赋税,由一等户轮流充任。户长协助里正催税,由二等户轮差。乡书手相当于文书、会计,由三等户充任。
  ——耆长、弓手、壮丁等。耆长的职责是维护乡间治安, 逐捕盗贼 ,防止烟火,由二等户轮差。弓手、壮丁隶属于耆长,协助其维持治安,多出自三、四等户。由于弓手、壮丁需要比较熟练的武艺,不易轮换,有些人几乎终身应役。
  此外,还有州、县官府的吏人,如孔目、押司等;供州、县官员 奔走驱使 的散从官、承符、手力等;在各级官府的仓库中管理杂务的斗子、库子、秤子、栋子、掏子、仓子等。
  与主要由下户承担的夫役相比,主要由上户承担的职役享有一定的权势,往往被视为是一种特权。担任衙前、里正等的一等户还被官府列为形势户,可以凌驾州乡,兼并纵肆 ,人称 脂膏.由于州、县官员都由异乡人充任,而且有固定的任职期限,州、县吏人往往可以把持地方政治,成为各地的实权人物,一些人还可以借此改变其政治和经济地位。充任重要职役的上等民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统治基础。尽管如此,许多富裕民户却不愿意应役。这主要是北宋前期朝廷推行的差役制度造成的。根据差法,绝大多数人应役完全没有任何报酬,即无月银,又无口粮,所需生活费用全靠自己的家庭供给,充任弓手等的人还要自备衣装弓弩,这些对农户来说不啻是一份额外的负担。充任职役的人往往是家庭中最强壮的劳动力,长期服役还会给农户的正常农业生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有些不太富裕的农户 困于久役 ,甚至会 破坏家产.此外,某些职役还要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例如:衙前所保管和押运的官物,如有丢失、损坏,要包赔损失,严重的还要籍没田产以抵偿损失,有些富裕的大地主便因此倾家荡产;里正、户长如果催税不齐,要代为垫补。在一些地区,担任衙前、里正成为令人为之色变的畏途,本应应役的一等户千方百计逃避服役,把负担转嫁给二、三等户。而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更难以承担此役,有的农户为减少丁口,免服职役,甚至不惜采取父亲吊死、祖母改嫁等办法。官府则不得不使用强制的办法强迫农民服役。总之,到北宋中期,职役已成为富裕农户的沉重负担,朝廷已经很难在不侵害其统治基础的情况下把差役法继续推行下去。
  夫役又称工役或杂徭,是指国家抽调民户从事各种体力的劳役。夫役征调丁夫,宋代男子20- 60岁为丁,城乡凡有一丁以上的民户都要承担夫役。所以,坊郭户、乡村的主户和客户均应服役,但正在担任职役的乡村上户可以暂免夫役。夫役的主要内容有修浚河道,营建土木工程(如筑城、修路、盖房),运输官物(如运粮、草、盐),采矿等。宋代有庞大的厢军承担各种修建、运输任务,因而民户的夫役负担比前代有所减轻。北宋从朝廷到各地官府都可以随时抽调农民应役。每年春耕前,官府都要征调大批丁夫修筑黄河堤岸,称为 春夫.其他夫役没有固定的时间,统称为 急夫.一旦出现水患或有其他急迫工程事宜,可随时征调急夫。北宋前期,夫役也实行差法,丁夫无偿应役。每遇大型工程或遇战争,往往要征调数万至十数万丁夫,征调范围多达数路,有些丁夫要从数百里乃至上千里以外赶来应役,服役时间往往长达一、两个月。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男丁长期外出服役,常使民户荒废农事,导致家业破败。夫役极其艰苦,每年都有一些丁夫死于役所。沉重的夫役是造成农户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3。商税及其他财政收入宋朝在城市征收的主要是商税。从各个大城市直至镇市、墟市,都设有专门征收商税的税务机构,组成了一个征商网。在首都开封和洛阳、大名府(今北京)、应天府(今南京)等大商业都市设置都商税院;在繁华的州、府设置都税务、商税务或商税院;一般的州、县设置税务,多数镇市和某些繁华墟市也设置税务。全国上下税务机构多达近两千个。商税收入多的地方由朝廷委派专门的监税官员负责收税,商税收入少的地方多由其他地方官员兼管税务。每年收入在一千贯以下的乡村镇市则实行买扑法,设置买扑税场,由当地富裕人户按固定数额承包税收。
  各地务、场除有税务官员外,还设有专栏和男、女栏头,负责检查往来商人和货物。商人纳税的凭证称为引,上面记有纳税人的姓名,纳税货务的品种、等级、数量,货物的起发地或住卖地,纳税时限等。税钱如有减免,也要记于引上。一般货物都在当地税务纳税批引,运输茶、盐和进口货物则由各地税务批写纳税额,最后一并缴纳。
  北宋商税则例的制订完成于太宗谆化五年(公元994年),随后在各地商务和交通要道张榜公布。如前所述,商税的正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属于流通税,由行商缴纳,税率为2%;住税属于交易税,则坐贾缴纳,税率为3%。绝大多数商税是征收现钱,也有一部分货物,如竹木等,采取征收实物的办法。然而,城镇的商税也如同乡村的田赋,除正税以外,还有各种其他名目的杂征乃至勒索。在北宋前、中期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复征收过税。宋代商税收入多存留于地方,各地往往增设征商务、场,以增加地方收入。行商长途贩运货物,往往每过一地便要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另一路,也同样要一征再征。这样,商旅实际缴纳的过税就远不止商税则例规定的2%。
  ——力胜钱。在水运通道按照船只的大小和所载货物的多少而征收的税钱,称为力胜钱。但有些地方对没有载运货物的空船也征收此税。
  ——税吏勒索。宋代各地务、场往往任用许多吏人为征税人员,负责检查商旅的专栏和男、女栏头也主要由当地下户,甚至客户充任,一些务、场监官有时还私招巡丁协助收税。这些人把持务、场实权,其中的多数人没有任何报酬,全凭勒索过路商人为生,多按照商税数额的1/10向商人索要事例钱。
  北宋各种杂征和勒索一直非常严重,在长江沿岸的商业繁荣地区尤甚,有些地区的税务被商人称为 法场.所以,宋代虽有统一的商税则例,而实际上却是征商 无定制.宋代田赋和商税以外的另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来自征榷,即专卖收入,其中以茶、盐、酒的专卖收入最多。
  茶在宋代已成为生活必需品,饮用广泛,利润丰厚。茶叶卖卖完全由官府控制,商人买茶必须凭交引到指定的场、务取货,再到指定的地区出售,某些地区还曾由官府直接出售,茶叶售价常为收购价格的数倍。
  有些交引是以优折价发售给把粮草运往边境地区的商人和农户的,他们往往无力到茶叶产区取茶,便低价卖给汴京的交引铺,这一部分茶利遂被交引铺取得。为除此弊端,太宗和仁宗时都曾在一些地区实行贴射法,即由商人把官府原来获得的茶利贴纳给官府,然后直接向种茶的园户买茶出售。实行此法,官府省去买卖、运输茶叶的开支,仍可获得同样数量的茶利。
  北宋初期对食盐实行官运官卖,由漕运返航的空船运回官盐,由各地官府出售。官盐质次价高,民户多不愿买,官府往往强制配售。或按民户丁口配盐,或按民户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配盐,或准许部分商人领取官盐贩卖,并令其承包一定数量的盐利。这种办法弊病丛生,引起民怨。太宗年间大多数地区改行交引法,但同茶叶一样,经营交引铺的大商人得以牟取暴利,操纵盐价。仁宗庆历年间,解盐实行钞盐法,按盐场产量发行盐钞,商人购钞取盐贩卖,并在汴京设置盐库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这种办法既稳定了盐价,又保证了国家盐利。无论是官盐售价还是盐场钞价,都高于盐收购价数倍至十数倍。所以,宋代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数额接近甚至有时超过商税收入。
  北宋在汴京设立都曲院,专造酒曲,民间酒户所用酒曲都必须向其购买。汴京以外的许多地方也由官府严格控制酒曲。各地普遍设置酒务(或都酒务)、酒场、酒坊,专门从事酿酒、卖酒。官营酒场或由官府自营;或征调役人经营,或作为奖励给担任衙前的一等户经营,由其缴纳一定的酒税;或由富裕人户买扑,承包特定地区的酒税,并获得在该地区酿酒、卖酒的特权。宋代的酒利、酒税都极为丰厚,通常高于茶利,是仅次于盐利的第二大专卖收入。
  除以上各项财政收入以外,宋代国家还有其他若干收入来源。例如:在沿海港口城镇设置市舶司征收进口关税,在乡村国有土地(即官田)
  收取地租等,北宋前期各地方官府举办的常平仓谷钱也常被挪用于财政方面,等等。这些项目的财政收入数额都比较少,无法同前面专门介绍的各项相比。
  4。财政制度与财政概况北宋主要的财政收入前面已作了介绍,有关财政方面的其他情况后来还要陆续涉及,这里只简要地介绍北宋前期主要财政机构的设置、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总的财政状况。
  宋朝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北宋建国之初,太祖、太宗就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政府的各项权力,削弱自安史之乱以来不断膨胀的地方势力。在财政方面也是这样。唐朝中期以后,各地藩镇拥兵割据,以 留使 、 留州 的名义占有地方财赋,上交朝廷的数量很少。这是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强大的财政基础。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诏令各州将每年所收民租和专卖收入,除地方支用的部分外,钱帛之类要全部运送京师。次年,太祖重申上述规定,并严令各地不得占留财赋。
  从这一年(公元965年)起,朝廷派遣官员分往各地收取民间租税,称为 监当使臣.太宗后,派遣监当使臣成为固定的制度。宋朝收取地方财赋的另一重要措施是设置转运使。北宋初年尚未统一之时,各地用兵频繁,朝廷设转运使主管军需粮饷等事。统一后,转运使成为各道(太宗时改称路)总管财赋的官员,又派京官出任转运判官,主要负责所属州府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转运使位高权重,可进京直接向朝廷报告各地情况。通过这些措施,地方财赋之权尽被收夺,为中央集权的国家建立了稳固的财政基础。
  中央政府的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为了保证财政权力的集中,北宋设置了与政务、军事系统平行的财政系统,直接隶属于皇帝。宰相虽然主管朝廷政事,却无权干预财政。北宋前期的最高财政主管机构为三司。
  三司是指盐铁、户部、度支三个部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和兵器制造等事项,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项,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漕运等事项。这项制度起源于五代时的后唐,为北宋所沿袭。北宋前期,三司时分时合。合并时设有统管三司的三司使,其地位仅次于宰相,有 计相 之称,并设有三个副使分管三部。分置时三部各设使分领。北宋前期,全国的财政支出均出自三司。财政系统独立于政务系统的目的,是保证财权集中于皇帝一人,但也导致朝廷内各部门互相牵制,行政效率低下等弊病。
  宋代财赋收入种类繁多,几乎有多少种物产就有多少种赋税。其中数额较大的有现钱、粮食、布帛三类,此外还有白银。宋代现钱以贯计,粮食以石计,布帛以匹计,白银以两计。宋朝财政的基本计量单位,即以上述四种物品的计量单位合在一起,称为贯、石、匹、两。北宋初年的财政收入以两税为主。自太宗在位时起,所征收的粮食大体上有600万石左右通过漕运转运京师。这个数目后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只有少许增加或减少。太宗时的货币收入大约2000万贯左右。其中有商税收入、两税收入、各项专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货币收入中两税仍占有重要地位,而商税大约400万贯左右,仅占货币收入的20%左右,专卖收入所占比重也不高。货币收入以及其他金、银等收入中,通过漕运转运京师的约合千万贯左右,即不足一半。所以,北宋前期在京岁入大约将近二千万贯、石、匹、两,在全国财赋收入中所占比重仍不足一半。北宋中期以后,货币收入大幅度增长,其中以商税和专卖收入增长最多,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而运往京师的财赋则增加数额不大。
  北宋时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三方面的用途。其一是军费开支。北宋军队分禁军和厢军两种,禁军专事作战,厢军专事杂役。每个兵士一年的基本开支总在三、五十贯左右,数十万军队开销至少也要千万贯。所以,军费开支历来是北宋财政支出的最大项目。其二是官员和行政费用。
  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有复杂的官僚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官员。官员的俸禄较高,维持一个官员要用去几个乃至几十个兵士的开销。北宋初年领取俸禄的官员约有万人左右。所以,这项开支一般是仅次于军费开支的第二大支出项目。其三是皇室的各项用度。这个项目的支出数额不太稳定。
  北宋初年,皇室的经常性开支约为每年几百万贯,但如遇重大祭祀活动开支便会大增。
  北宋初年,正值创业时期,太祖和太宗都是开创基业的人,对前朝故事记忆犹新。所以,在这个时期,军队和官僚机构都比较精干,皇帝本人也比较节俭,财政支出尚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且经常有所节余、积蓄,总的财政状况比较稳定。这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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