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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习俗史之丧葬习俗

时间:2024-07-05访问:10来源:历史铺

丧葬习俗
  明代帝后、宗室诸王及妃子、公主、品官庶民百姓以及边疆少数民族的葬法、葬仪,均有各自特定的内涵和所应遵循的丧制礼俗规范。而且盛行于宫廷、诸王大臣以及民间的人殉和变相人殉(即殉节)的丧葬方面的陋习,对社会生活的危害是深远的。
  (一)帝后丧制
  明代帝后的丧礼、丧服制度和陵寝(埋葬)制度及其礼仪规制,在承袭古代丧礼制度的同时,适应新的历史时代发展需要,也有删减增补和调整,写入《会典》、《大明集礼》,成为国家法律条文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进而使得帝后生前的等级特权,至尊至崇至隆的身份地位,在他们死后的丧葬制度中也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同样是人寿终正寝,是死,但说法和称呼上就大有尊卑、贵贱之别,皇帝、皇后死曰崩,公侯贵戚死曰薨,大臣要员死曰卒,士死曰不禄,庶民死则称为死,等等。
  在丧礼、丧服制度方面,明代帝后死后,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戴孝,举国上下哀悼,称为国丧。
  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明太祖朱元璋驾崩后,礼部定议,京官闻丧的次日,要素服、戴乌纱帽、黑角带,赴内府听宣遗诏。于本署内斋宿, 朝哺诣几筵哭.越三日开始服丧, 朝哺哭临 ,至下葬为止。自服丧日开始,服丧满27日,可释服。命妇服孝服,要去首饰,由西华门入宫哭丧。诸王、世子、王妃、郡主、内使、宫人都要服斩衰(音cui)3年,服满27月释服。文武百官临朝政务,要服素服、戴乌纱帽、黑角带,退朝要 衰服.群臣要穿麻布员领衫、戴麻布冠、要饰麻制首绖、扎麻制腰绖、穿麻制鞋。
  命妇穿麻布大袖长衫,饰麻布制盖头。派员颁诏全国执行。在外的百官,接奉诏书到日,要素服、戴乌纱帽、黑角带,行四拜礼。听毕宣诏,举哀悼念,再行四拜礼仪,3日后服丧,每日晨设香案哭丧,3日丧满释服。各地遣官赴京致祭时,祭物由礼部备办。孝陵还设有神宫监并孝陵卫和祠祭署,专门负责祭祀等项事务。
  中国传统的葬式是土葬,土葬必有坟墓。但在统治阶级中,帝王的坟墓规模最为宏大,称为 陵 或 山陵.这一方面固然因为它占地广、封土之高如同山陵,另一方面也有以崇高的山陵比喻至高无上的帝王的意思。在埋葬制度方面,明代对帝后陵址的选择,陵墓的形状,墓室和墓地建筑以及葬具和随葬物品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国古代帝陵的形状从战国时起则以方形为贵,但迄明代却与古制相异,帝陵的封土正式变方为圆,称之为宝顶,又称独龙阜,其上满栽树木,以求郁郁葱葱、佳气笼罩的神秘感。
  这是因为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葬在南京,其孝陵采取圆形宝顶的形式,当受长江流域无方坟习俗的影响,而其后北京昌平县境内的明十三陵均又以孝陵为蓝本加以仿效。对墓室和墓地的修建,明代统治者更是不惜耗费人力物力,在生前就为死后作准备,修筑宏伟陵墓,目的就在于体现封建皇权威严,突出帝王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与重要性。如从帝后陵墓石雕来看,十三陵因陵地聚集一处,虽然各自分踞不同的山麓坡地 风水区 ,都共同使用成祖长陵前的一个陵道,因而仅置有以长陵为主的一组陵前石雕群,与葬在孝陵的朱元璋的墓前石雕群在数量上相类似,但在造型风格上因有先后时期不同而有所区别。明太祖标榜明制皆仿唐、宋之制,但他的葬所孝陵前的石雕行列,在类别和数量上都和唐、宋两代有所不同。总的类别是瑞兽12对,包括狮子、獬豸、骆驼、大象、麒麟和翼马各两对。其形象是一对站立,一对跪卧;文武侍臣各两对,共8人,如与唐、宋陵石雕相比,明陵多了獬豸、骆驼、麒麟,而缺少朱雀(唐陵)、马头鸟身的瑞禽和形似犀牛的瑞兽角端(宋陵),以及唐宋两代同有的蹲狮和外国客使。而宋陵的护陵将军和内侍雕像,明陵也是没有的。这种不同时代的不同风尚,当然尤与统治者的思想意识和生前爱好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此外,雕置在明十三陵即以成祖长陵为中轴线的石雕群,在各方面均与明孝陵一致。即由外陵门起,首先是建在陵道中心的碑亭,其次是华表一对分立于左右行雕行列之前,以下的顺序是立狮、跪狮、立豸、跪豸,再下便是驼、象、麟、马,接着武臣、文臣。但是在体积上,十三陵石兽不及孝陵显得魁伟高大;从造型手法上看,十三陵石不论是石人、石兽,都表现出一种华而不实,缺内在的精神活动和雕塑品所特有的风采、神韵。明代皇帝不但注重葬具的规格、质地,而且普遍厚葬,随葬品更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甚至明代前期的皇帝就有曾以妃嫔宫女殉葬的。其中,在众多类型的随葬品中,有一种颇为特殊,那就是明器。明器,又称盟器、冥器、鬼器,它是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并无实用价值的各种器物的模型,所用原料多为陶、瓷、竹、木、石等,所模仿的有礼器、工具、兵器,以及车船、仓、井、房屋、庭园等等,甚至还有人和各种家畜鸟兽。做成人或家畜鸟兽形状的明器,又称俑。如朱元璋下葬时,其随葬的明器就是按照他的卤簿之制陪葬的。这说明明代帝后的随葬物也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和等级差别。此外,明代对帝后陵庙的谒祭制度也有详尽的规定。
  (二)宗室王妃与公主丧葬规制
  对宗室诸王及妃、公主的丧葬诸仪礼,明代统治者不仅对其埋葬制度有严格的等级规定,而且其居丧之礼、服丧之礼也必须按照限定的丧礼程序进行,不得有误。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定制:凡有亲王丧,要辍理朝政3日。礼部奏遣掌管行使丧葬之礼,翰林院撰写祭文、谥册文、圹志文,工部制造铭旌,派遣官员造坟,钦天监官占卜葬期,国子监监生8名报讣各王府。圣上御祭一次,皇太后、皇后、东宫太子以及在京文武官员各祭一次。
  自初丧至服丧期满释服,御祭凡13坛,封地内的文武官员各祭一次。在丧服制度方面,王妃、世子、众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宫人,要服斩衰3年。封内文武官员服齐衰3日,哭灵5日而后释服。在城的军民要素服5日哀悼。
  郡王、众子、郡君,为兄及伯叔父服齐衰要期满1年,郡王妃服小功服,丧期为5月。凡遇亲王妃丧礼,皇帝御祭一坛,皇太后、中宫、东宫、公主各祭一坛。布政司委派官员行开墓合葬之礼。继妃、次妃的祭礼与此相同。而其夫人则只有御祭一坛。都要造墓合葬。遇有郡王之丧,辍理朝政1日,行人司遣官掌行丧葬之礼,其余丧仪与亲王相同,但无皇太后、皇后之祭礼。
  郡王妃与亲王妃的丧仪相同,然没有公主之祭。合葬郡王继妃次妃的丧礼,都与正妃丧仪相同。
  (三)品官葬仪
  对品官的埋葬制度、居丧之礼与丧服之制,明政府作了详严的规定。在埋葬制度方面,明统治者不但对品官墓地的大小、坟高及墓碑的形制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葬具和随葬物品也有严格限制。官爵越高,墓地越大,坟头越高。如一品官墓地为90方步,二品为80方步,三品为70方步,四品为60方步,五品为50方步,六品为40方步,七品以下为30方步。同样,坟高也尊卑有别,一品为18尺,二品为16尺,以次递降类推,七品以下为6尺。再如墓碑的制作上,明代统治者更把墓碑的形制作为体现墓主身份的重要标志,规定更为细致:一品为螭首龟趺,二品为麒麟首龟趺,三品为天禄、辟邪(传说中的两种神兽)首龟趺,四至七品为圆首方趺,圆着的碑又称碣。
  碑身、碑首的高度、宽度以及趺座的高度也都有等级差别,其中最高级的墓碑能高达1丈6尺。原则上庶人墓前不许立碑碣,但此项禁令并未严格遵行,故一般人死后墓前大多立有石碑,只是体小制陋,而无趺座而已。对棺椁,明政府规定, 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随葬所用的陶质、木质明器(即鬼器),明代规定公侯为90事,官员一、二品为80事,三、四品为70事,五品为60事,六、七品为30事,八、九品为20事(参见《明会典》、《明史》中丧礼条 )。此外,明政府对品官刻制志石也有限定。在丧礼制度方面,其程序也很复杂,名目颇多,可谓繁文缛节,等级分明。对此,《明史》对品官的初终之礼、立丧主、立妇、治棺讣告、设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饭含、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小敛、大敛、盖棺、成服、朝夕器奠、筮宅、卜日、发引、下葬、反哭、虞祭、卒哭、袝家庙、改题神主、禫后除服等仪节,及其有关规限,均有详细载述。同时,明政府对品官服丧期间的丧服、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按照礼制,也有一定的要求(参见《明史?礼十四》,卷三六)。
  (四)妃嫔殉葬与妻妾殉节
  所谓殉葬,就是为死去的特权人物从死;殉节就是变相的人殉,见于明代记载的 烈女 、 节妇 、 义仆 即是。它起源于父系氏族公社确立之后,并相沿成习。迄明代初年,阴魂未散的人殉陋习再度死灰复燃,在宫廷诸王大臣之间空前兴盛起来。在民间,受传统论理道德观念和社会风俗的左右支配,人殉和变相人殉(即殉节)的丧葬劣俗也从未绝迹过。
  明代的人殉以宫廷殉葬最为盛行。从太祖朱元璋到英宗朱祁镇的近一百年间(1368- 1464年),皇帝及外藩诸王死,都要用大批嫔妃殉葬。《大明会典》记孝陵(朱元璋)殉葬妃嫔曰: 孝陵四十妃嫔,惟二妃葬陵之东西,余俱从葬。 《野获编》卷三也载: 按太祖孝陵,凡妃嫔四十人,俱身殉从葬,仅二人葬陵之东西,盖洪武中先殁者。 埋葬明成祖的长陵中有16位妃子殉葬,《明会典》卷九十载: 长陵十六妃俱从葬。 明仁宗(献陵)
  有5妃殉葬①。明宣宗(景陵)有10妃殉葬②。此外,明景帝死也有妃嫔、宦者殉葬。《双槐岁抄》曰: 天顺元年二月癸丑,郕王薨,葬祭礼如亲王,谥曰戾,唐氏等妃嫔俱赐红帛自尽,以殉葬。 又,谈迁《国榷》引陆釴《病逸漫记》云: 宦者蒋安,以帛勒死。
  ①   《大明会典》、《太常续考》、《宛署杂记》皆云献陵殉葬四人;但据《宣宗实录》卷三记载,有五位妃子殉葬,并载有诸妃的封号、姓氏、谥法,可信,故从此说。
  ②   《明英宗实录》卷三。
  关于明初宫廷中诸帝崩逝后的殉葬惨况,因宫禁秘密,明朝文献罕见记载,仅《李朝实录》有所披露。《李朝实录》世宗卷二十六云: 及帝之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之于庭,饷辍,俱引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小木床,使立其上,挂绳围于其上,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经而死。韩氏临死,顾谓金黑曰: 娘吾去!娘吾去! 语未毕,旁有宦者去床,乃与崔氏俱死。诸死者之初,升堂也,仁宗亲入辞诀……。 关于明初宫廷的殉葬制度,《明史?后妃传》也有一段概括的记载: 正统元年八月追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册文曰:' 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 盖宣宗殉葬宫妃也。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稀衡、赵福、张壁、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房、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 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堉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 明初不仅帝王以妃嫔殉葬,诸王大臣亦循此风。
  明代王府之殉葬,见诸于明代各朝实录及正史、野史之中。据明各朝实录及《国榷》等书记载,明朝前期诸王府实行人殉的有: 宣德元年十月,唐琼烃薨,年二十一,谥曰靖,郏县高氏女为王妃,未封,闻之自经,追封唐王妃。宣德四年,六月戊戌,周府罗山有堉薨,年二十一,谥悼惠,亡子,妃张氏自经,谥贞烈。宣德六年九月丙子,蜀王有堉薨,献王之孙,年二十六,谥曰靖,妃李氏、侍姬黄氏皆自经,赐祭,赠黄氏夫人。 正统四年正月戊戌,宁府信丰王盘熼薨,年十九,谥悼惠,妃刘氏自谥,谥贞烈.《明英宗实录》卷五十六曰: 正统四年六月乙未,周宪王妃巩氏薨。妃宣德四年册立,至是王薨,妃以死殉,上闻讣遣中官致祭,命有司营葬如制,谥贞烈。王夫人施氏、欧氏、陈氏、韩氏、张氏、李氏同日卒,俱谥贞顺,以一品礼葬之。正统四年六月壬寅,越王赡墉薨,王国衡州,未行,年三十五,谥曰靖,无子,国除,妃吴氏死殉,谥贞惠。正统十二年五月丁酉,周府河阴王子坛薨,年二十一,妃巩氏自经,谥王怀僖,妃贞肃。正统十三年十一月辛丑,故唐世子芝■,妃胡氏自经,事闻谥肃贞。景泰元年正月韩王范■薨,年三十,王妃刘氏自经,谥贞烈,宫人于氏亦自经。天顺六年正月己未,蜀王悦■薨,谥曰和,继妃徐氏,年二十六,殉之,谥静节。 明初勋戚大臣之妻妾殉节的有:永乐十九年七月戊寅,惠安伯金玉卒,妾田氏自经以殉,赠淑人。永乐二十二年二月丁卯,应城伯孙英卒,妻李氏自经殉葬,追封夫人。宣德四年二月,中军左都督马聚卒,妾陈氏自经以殉,赠淑人。同年二月辛巳,左军右都督冀杰卒,妾王氏自经以殉,赠淑人。宣德九年二月乙丑,武安侯郑享死,妾张氏自经,赠淑人。综上所述,可见明代初期的人殉主要是妻妾为丈夫殉死的变相人殉,即中国历史上所谓的 殉节.天顺八年英宗崩。临终时,英宗 召宪庙谓之曰:' 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为。' 遂为定制。 ①废除人殉是明朝宫廷、王府间的一件大事,也是英宗在临死之前所作的一件好事。此后,明朝皇帝死,很少有用后宫妃嫔殉葬的。唯一的例外,是在明朝末年,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即将攻进北京城,崇祯帝吊死煤山,周皇后、袁贵妃奉旨殉死,魏宫人率领300名宫女跳进紫禁城御河淹死,效忠于皇帝。
  ①   《双槐岁抄》。
  但明代外藩诸王府,在英宗废除人殉制度以后,殉葬风气仍然比较流行。
  为此,明宪宗再次下诏,严令禁止贵族用人殉葬。《明宪宗宝训》卷二载: 成化十年七月甲戌,辽王豪墭奏:' 嫡长子恩■病故,其继妃冯氏、妾曹氏俱无所出,宜令殉葬。' 上曰:' 先帝上宾,顾命毋令后宫殉葬,可以为万世法,况王府前此未尝有用殉者,今辽王葬其子,乃欲以其妇殉之,何其戾耶!礼部其移文所司,启王勿用,迁其妇别室,毋令失所。'虽然诏令严厉禁止,但实际上并不严格执行,故禁而不止。如成化二十二年六月巳亥,宁河康僖王死,宫人王氏、杨氏、张氏、段氏自经殉王,赠夫人。宁河康僖王用四位宫女殉葬,这是明目张胆地违抗英宗和宪宗的诏令,但宪宗不但不给予严厉制裁,反而赠给四位殉节者以夫人封号①。
  在民间,人殉和变相人殉(即殉节)也从未绝迹过。在明清两代,各地官府竞相表彰所谓的 烈女 、 节妇 、 义仆.仅据《泉州府志》所载,自明嘉靖至清乾隆的二百多年间,泉州妇女从夫死(多数是在丈夫死后自缢)的就有184人之多。仅泉州一地便有如此之多的 烈女 殉节陪葬,可以推知,当时民间的殉节丧俗还是较为盛行的。这些变相的人殉与儒家的 奴仆殉主,妻妾殉夫 这一套宗法伦理思想紧紧地结合在一起。随从丈夫死的女子,被儒家士大夫冠之以 烈女 、 贞女 、 节妇 等等美名,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旌表,树坊立碑,家族之人引以为光荣,族谱和史志对此大书特书。这些殉节的妇女,死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绝食饿死,有的服毒吞金,有的上吊自缢,有的投河跳水,也有的触石而亡②。
  (五)随身灯与民间丧俗
  明代的民间丧葬习俗有自身的时代发展特色和地区性特色。统治者虽然处于人伦教化、稳固政权的考虑,对庶民百姓的丧仪制度、服丧制度、居丧仪制、葬法等均有严密详尽的法令限制,要求将各地的民间丧俗入正规,但是从明代文献的记载看,民间的丧俗是沿袭各地传统风俗,适应时尚而行,并不完全受法令制度的约束,明中叶以后,尤其如此。
  明代中原汉族,最为普遍的埋葬方法,一是 入土为安 的土葬,二是火葬。火葬,又称火化,是一种比较古老的葬式。明朝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盛火葬。宋濂《宋学士文集》卷六十二《傅守刚墓谒》载: 自焚尸沉骨之俗成,虽缨弁之家,亦靡然从之,鱼烂河决,不可救药。……守刚之父殁,其诸兄具棺殓已,舁出中野,纵火而爇之……爇已,编荆成筐,实以象泉,拾遗骸以归。……明日,诸兄捧筐至大泽,而投清冷之渊。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 ①。此后,在明统治者的多次严令禁止下,火葬风气逐渐趋弱。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土地比较紧张的地区,这种火葬习俗并未因统治者的禁止而消失,相反它一直在这些地区流行。明代茅瑞征《义阡记》说: 火葬非制也。……惟是三吴之民,生惮其奉,死安其烬,无论窭人贫子,即家累千百金,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 张萱在《疑耀》卷五中也说: 姑苏火葬,屡经禁戒,恬不为止,盖其俗自古已然矣。元祐中,范纯仁尝帅太原,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纯仁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仿比,仍自作记数百言,曲折委致,以规变薄俗,而俗始稍变。第姑苏,纯仁之乡也。能变太原,而不能变其乡,何耶? 明弘治年间(1488- 1505年),苏州知府曹凤在苏州城首 置义冢于六门之外,皆方百余亩 ,以禁火葬, 而民狃于故习,犹自若也 ①。太仓 北门外有化人坛郭,内外贫家力不能营葬者,人死多冒禁即而焚之 ②。
  ①   参见刘精义《明代统治者的殉葬制度》,《史学月刊》1983年第 4期。
  ②   徐吉军、贺云翱:《中国丧葬礼俗》,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对此问题有详论,较有说服力。
  明代全国各地汉族的丧葬礼仪,基本上是一个定格,南方与北方大致相同,只是在局部的细节上有些差异。现以《金瓶梅》所描述的北方的丧葬礼仪为例,予以说明之。(1)初终、招魂。(2)点随身灯。随身灯又叫长命灯,引魂灯,点在死者脚旁,直到下葬为止。迷信以为可助赴阴间照明,这是各地极普遍的旧俗。(3)请阴阳看批书。此俗南北皆同。(4)写殃榜。
  (5)搭彩棚。(6)念倒头经。(7)三日做斋诵经。(8)挑钱。《宛署杂记》云: 初丧三日,出丧牌挂钱门外,计死者之寿,岁一张,曰' 挑钱'.(9)放七星板。入殓时,垫尸于七星板上,此俗由来已久,各地略同。(10)
  题铭旌。铭旌是竖在柩以表死者姓名的旗幡,有的地方叫魂幡。(11)伴宿。
  南方也称此俗为 伴夜 、 陪夜.(12)柩前摔盒。(13)仵作人敲响板,指拨抬材人上肩。(14)燎火而入。《宛署杂记》云: 送葬归,以盂盛水,置刀其旁,积薪燃火于宅门之外,丧主执刀砺盂者三,即跃火而入,余从者如之,不知何义。 (15)谢孝。丧家举办丧事毕,登门答谢亲友曰: 谢孝.(16)暖墓。《万历顺天府志》云: 京师丧礼,殡不逾时,殡三日具祭墓所,曰' 暖墓' ,亦《礼》虞祭之遗意也。 此俗在南方也有,但不叫 暖墓 而叫 复山 或 复三.由此可见,明代民间的丧葬礼俗有其特殊的含义和特定的礼仪程序,它较官方法定的丧葬仪制灵活,各地风俗不一,其礼仪程序以及名称也有繁简之别。
  明代民人的丧服制较以往也有较大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以前丧制规定: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明代丧制明确规定: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三年,于是齐衰三年之服遂绝。第二,《仪礼?丧服经》对三殇之服规定十分明确,但到明代,殇服制度全部被废除。第三,《仪礼?丧服经》规定:父在为母、出妻之子为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及妻子四者均服齐衰杖期之服,十五月始除。为庶母服,礼不过缌麻三月。明代丧制规定,为庶母也服齐衰杖期。
  ①   《明通纪》,《双槐岁抄》。
  ①   《坚瓠集》卷三,《梦余录》。
  ②   《崇祯太仓州志》。
  在居丧礼仪方面,明初统治者在制定丧礼仪条律时,鉴于 元代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 以及宋元时期居丧制度实际执行中违礼成分的情况,依据当时的政治需求,在法律上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改。首先,《大明律》删除了 居丧生子 条的规定。朱元璋认为: 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 ①其次,明代民间丧事盛行请和尚、道士作佛事、道场,儒家士大夫认为这与祖先历来提倡的丧事主哀、居丧废乐的精神直接相抵触,因此在《大明律?礼律》中正式增置了一条禁止丧事设斋作醮的法律条文: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第三,压缩居丧的亲属范围。唐宋法律中匿丧、居丧释服从吉、居丧作乐等罪所涉及的亲属包括九族九服的范围,而《大明律》中所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父母、丈夫和期亲尊长。 第四,减轻量刑幅度。《大明律》对守丧违律罪的处罚均较唐宋刑律要轻,各罪的减刑幅度大致在二至七等之间。最高刑为匿父母丧、匿夫丧,徒一年加杖六十。但明朝统治者对居丧法律条文的修改并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社会上居丧违礼的现象仍然日甚一日,愈演愈烈。明代民间初丧或出殡,就经常有 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酣饮 的现象①。此风延至清初,更加炽行, 虽经禁约,全不遵行,丧事之家,尽耗资财,以供焚毁,斋僧念忏,婆娑跳神,不厌数四,创寺建塔,聚众号呼.《天启淮安府志》载: 出殡日冥器份列,鼓吹道拥,且执绋延款,演剧纵饮,抵暮而返。 这说明明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人价值伦理道德观念的变更,民间的丧葬礼俗也处于骤变之中。
  (六)民族葬法与葬仪
  明代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葬法与葬仪,自成体系,具有显著的民族风尚特色。其丧葬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大体说来,有土葬、火葬、天葬、野葬、树葬、水葬及塔葬等。这些葬式,除与各个民族的经济生活、地理环境及民族关系等有关外,还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迷信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人的死亡被认为是灵魂与肉体的分离,肉体终止了,灵魂还存在,它既能赐人以吉祥,也能降人以灾祸,为此伴随着一定的葬式一般还有一整套烦琐的葬仪,而且浪费很大,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在各阶级之间,亦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现以民族为例予以说明。
  蒙古族明代蒙古族人死后有请萨满跳神或请喇嘛超度亡灵的习俗。黄教传入蒙古地区前,一般实行土葬。贵族、领主死后,以棺木装殓,并将其生平衣服甲胄,其所爱仆、妾、良马殉葬。平民死后,也将其平素衣物同葬。
  夫死,其妻及所部女子七日内摘掉固姑帽顶志哀。自黄教传入后,俺达汗首先废除人畜殉葬制度,喇嘛们教以火葬法。高贵者捡其骨灰,和以泥,塑成小像,像外以金、银装裹,置于庙中。俺达汗死后,即先以旧俗土葬,俟第三世达赖喇嘛来主持会葬时,将遗骨起出重新火化的。贵主、领主死后,召喇嘛诵经四十九日,一般平民诵经七日。并以死者所爱良马衣甲等酬谢喇嘛。
  死者亲戚、部众、四方来吊丧者,常赠送牛马助葬,葬毕则将牛马转赠喇嘛。
  蒙古的习惯法还严禁盗墓,若有盗取贵族冢内所埋衣甲或冢外马肉及一草一木者,处以死刑,子女沦为奴隶。盗平民之冢者,也罚九九之牲畜。贵族、领主之冢附近,别立一所,设专人看守①。
  ①   《读礼通考》卷一一五,引《明太祖〈慈孝录〉序》。
  ①   《明代律例汇编》,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610页。
  藏族 藏族人死后,葬送仪式大致可分为墓葬(或称土葬)、天葬、水葬、火葬和塔葬等五种。它们都和藏族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生活实际、自然环境和宗教信仰等有关。其中塔葬是一种高层次的葬仪,只限用于达赖、班禅及地位崇高的大活佛。他们死后,用药物和香料将尸体涂抹后,放入特制的灵塔中,供信徒瞻仰礼拜。灵塔质地因死者地位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别。如达赖、班禅死后的灵塔用黄金制造;而像甘丹寺的首座活佛死后,则只能用银制灵塔。火葬多用于一般活佛和大喇嘛。大贵族及某些林区贫民百姓也多施行之。火化后,将骨灰撒在江河里、大地上,或者带到高山上随风扬撒,也有将骨灰装入塔内供奉的。天葬也即鸟葬,在西藏地区实行普遍。其葬仪是人死后,停尸数日,然后将四肢捆成一团,用白氆氇蒙起来,由死者后代背到家门口,再请天葬师将尸体背到天葬场。家人和亲友跟随天葬师送至十字路口,大部分人返回家,只请一二亲友随去天葬场照看。到天葬场后,先把尸体放在葬台上,在附近煨起桑来。桑烟升空,鹫鹰便飞集拢来。于是天葬师将尸体肢解,切肉成块,砸碎骨头,掺拌糌粑,供鹫啄食。以吃光为吉利。
  死人后,有条件的人家要举行佛事超度,共需七七四十九日。据古典文史名著《巴协》记载,这一习俗是唐朝的金城公主公元710年嫁到吐蕃后,依汉族习俗提倡实行的。在死者死后一年,还举行周年奠祭之礼。殷富之家则请亲友来作客,举办宴饮歌舞等以资纪念①。
  黎族 在黎族人的传统观念中相信人死了但灵魂还在,并相信还有一个阴间世界的存在;以为人已寿终正寝但其灵魂还会回到世上来的。丧葬是土葬,多数在墓山。整个葬仪大致可分为报丧、入殓、守灵、停棺、出殡、下葬等。
  而且还有其它的丧俗较为显著。如《琼州府志》云: 亲死,不哭不饭,不食糯米,惟食生牛肉,以为哀痛之至;刳圆木为棺,葬则舁榇而行。令一人前导,以鸡卵掷地,卵不破处为吉穴;又有同卜一穴,后埋者控先埋者,弃之。(见《崖州志》卷十三)亲死,戚属来至,盘诘病由, 祭鬼少者,辄鞭挞交加:富者插以银羽,披以花衫,率以游村,以酒灌使极醉。 (同上)丧葬祖父不得棺,子孙亦不用棺,祭必斩牛,贫曰: 吃茶 ,富曰 作八 ,诸位亲戚必以牛羊纸灯鼓吹来奠, 虽当身鬻子不悔. 作八 必分花木跳击杵,奠毕以藤条互相鞭挞,亲疏循序毕举,肤裂血流,不敢泣怨;不能如礼之人, 虽易世掘出其骷髅 (同上)。
  彝族 据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二载,云南罗雄州(今罗平县)的彝族,丧葬习俗是葬不用棺,其贵人死后,用虎豹皮裹尸, 贱者用羊皮裹其尸,以竹箦舁于野焚之。会亲友杀生祭享,弃其骨而不收。酋长及富者,则令奴婢看守,长者二三月,幼者月余而止,藏其骨,非亲人莫知其俗。 散居各处彝族的丧俗类此。
  白族 生活在云南各地的白族,在元代以前盛行火葬。元代以后,因受汉族的影响改为土葬。丧葬仪式一般是先焚后埋。如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一云: 人死则浴尸,棺如方柜,束缚置棺中, 或坐或侧卧,以布云幅,令有室僧名阿吒力者,书梵咒八字其上曰:' 地水火风常乐我净'.而饰以五彩,覆之于棺,不问僧俗。 并有 击铜鼓送丧,以剪发为孝,哭声如歌而不巾 的丧俗。棺尸 送之野而焚之,或五日或七日将骨贮瓶中,择日而葬之。 在镇南府地方,白族的葬俗是 人死则置于中堂,请阿吒力僧咒之三日焚于野,取其骨,贴以金箔,出梵咒其上,以磁瓶盛而瘗之。 ①
  ①   参见《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
  ①   参见佟锦华:《藏族传统文化概述》,中国藏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纳西族 纳西族自古通行火葬。云南宝山州的纳西族的葬俗是焚烧尸骨而不葬。死者无棺椁,以 竹箦舁至山下,贵贱一所焚之,不收其骨,候冬择日走马到焚所用毡覆地呼死者之名,隔毡抓之,或骨或灰,但得一块,取之以收家祭之。祭毕送至山涧弃之。 死于非命者 别焚之,其土官死,则置于床,陈衣服玖好鹰犬于前,妻子无哀、径衣文绣返胜平日,以死者之马令奴额帕驰骤,谓之抬魂。当焚骨之祭,则以鞍脔玩好皆付诸火,其马则以斧击杀之 ①。此外,云南傣族则有 死则刳木为棺,殡之,坟上植树为识 的丧俗②。苗族的葬礼 有棺无敛,祭宰羊,击高颡鼓以为哭尊之节,三年内不食盐,不莳蒜。 ③
  ①   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
  ①   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五。
  ②   刘文徽:(天启)《滇志》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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