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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与项目分类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新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单套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单套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放宽,具体按以下标准: 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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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单位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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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依法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齐全且手续齐全,无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转移登记情形;抵押等其他权利受限的需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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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于运营期不低于8年,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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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与消防评估,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不得与生产、仓储场所组合或贴临改建,禁止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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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
闲置存量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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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住房、未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城中村安置房等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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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前须依法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齐全,无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转移登记情形;抵押等其他权利受限的需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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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于运营期不低于8年,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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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整栋、整单元或整层改造,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保持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变,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
二、项目要求与审批流程 1.
土地利用与建设条件 -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和整改同步实施。 -
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须按原规划进行整栋或整单元改造,不得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建设方案并报专家技术性论证。 2.
建筑设计与标准 -
设计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需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筑设计防火防爆要求及安全鉴定评估。 -
施工工艺:采用全装修交付模式,配备基本生活设施,符合“拎包入住”条件。
三、项目审批与验收流程 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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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 2.
闲置存量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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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定。 3.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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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四、政策依据与标准依据 -
《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相关要求。 -
政府相关部门会定期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文件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