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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法签署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法国驻华公使于1885年至12月向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中越边界通商章程24条,提出开商埠多处,进出口税照海关税减半,边界开矿、运盐入境,在商埠设厂造物等无理要求。遭总理衙门驳斥。后派李鸿章去谈判。 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